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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夏夏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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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場小葵
如果上12小時,是需要有加班費的,至於上12個小時本身,如果申請了綜合工時制,也不是每天都上,可以調休的話,只要保證一個月不超過36小時加班,是合法的。加班費還是要支付的,不支付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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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半夏小雨點
之前每天上班8小時,換領導後要求必須上12小時,沒加班費,當然不合理啦。
《勞動法》都規定,8小時以外的必須要計算加班費,新領導一上場就要求上12小時,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必須要有相應的補償,或者加薪,或者計算加班費。
雖然說:
“新官上任三把火”!但是這火如果燒得不對,燒過頭了,反而會“引火自焚”。
既然員工是原來的,領導是新來的,說明員工原來簽訂的合同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員工完全可以拿合同來反問領導,哪一條規定上寫了要免費上12小時?如果沒有,那麼,員工可以不必遵守,如果領導因為這個原因要開除員工的話,完全可以要求賠償,因為員工沒有錯,無故辭退員工就必須賠償。
話說回來,新領導一上場就提出這麼大的改變,又沒跟員工進行過溝通協商,一刀切在強硬想單方實施,想必要反抗的員工不是一個兩個,必定大多數人都會反抗,或明的或暗的。
明的可能會直接辭職走人不幹,暗的可能會消極怠工,各種不配合。
這樣產生的後果就是人員流失,消極怠工,不配合,到最後,可能就會把整個公司帶入困境。
任何新官上任後,如果還沒摸清狀況就匆忙下新指令最容易犯這種錯誤。
本來的“新官上任第一把火”,結果卻有可能變成“自掘墳墓”!
在這種情況下,能應對的方法有這4種:
1、跟領導談相應補償的事情,或加薪或計算加班費;
2、先忍受,等到大家的情緒爆發開來,新領導嘗試到後果後,再重新調整為大家可接受的範圍,畢竟“眾怒難犯”,這個政策如果觸及大多數人的利益,想必能堅持的時間不久。
3、私下了解大多數同事的想法,如果相法一致的可以團結起來,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化被動為主動;
4、辭職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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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曦說職場
這雖然是職場中的事情,但要回答這個問題應該是法律範疇的問題。實際上這個問題是普遍存在的,情況也很複雜,不是一句辭職不幹或著去狀告投訴這麼簡單。
雖說違法《勞動法》,但它確實是一種存在的常態。
如果企業因生產特點不適宜實行八小時工作制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採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即可以實行按周、月、季度的方式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總體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時間也是可以的。讓加班不付費成為常態的原因,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加班的原因公司加班都會給出這些原因:
1、業務比較忙,訂單多,訂單急,需要不斷地生產出產品;
2、工作效率低或管理混亂,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來滿足客戶對產品的需求;
3、宣傳到位,以公司為家,公司壯大才能惠及到個人等等。
二、習慣了加班在很多人眼裡,加班代表了工作忙碌,而工作忙碌則意味著公司還需要他們。所以加班就可以約等於自己被需要著,自己是安全的、不會被輕易辭退。
大家都習慣了加班,認為加班屬於正常現象,如果你提前走了,那才顯得你很另類,最主要的是領導感覺我自己這麼拼命加班,員工憑什麼不加班?所以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種約定俗成的規定。
最為主要的是領導會感覺加班的員工會比不加班的員工更有激情和狀態,在提拔的時候會優先選擇他們來提拔。所以這種情況之下,大家自然就會爭著加班了,因為只有被提拔了才能拿到更高的工資。
三、勞動合同的約定問題很多公司為了減少用工成本真的是無所不用其極,他們通常會與員工在勞動合同內約定當地額最低工資標準,然而實際發放的工資肯定高於這個金額。這麼一來如果員工因為加班費的問題與公司發生了糾紛,公司也可以辯解說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那部分工資就是所謂的加班費,這麼一來員工主張加班費的訴求就很難得到支援。
而對於那些實行績效提成的業務人員而言,如果沒有辦法根據正常工作時間去計算工資的話,也會存在著工資折算的問題;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公司就可以說實際發放的工資已經包含加班費。
四、為什麼少有投訴很多企業都是私人企業,以老闆的意願為主,所以根本就不會為員工爭取不加班甚至其他的福利。所以員工面臨的情況要不就是接受這種加班制度,要不就選擇離開。
大多數職場人也都是為了混一口飯吃而已,再說大部分員工待了公司那麼久,對公司還是有一定的感情。但是更多的人也不想離開了還得罪公司,甚至連離開的原因都不願意說明。
這就造成了,留下的員工很自然他們接受了這種加班文化,所以老闆們自然也就認為加班是屬於非常正常的現象了。
五、缺少維權意識,大家不能形成一致意見加班不給錢原因種種,最主要還是國內大環境都是這樣,缺乏維權意識。很多人對現狀是存在不滿的,也想到過投訴,可一旦實施,就出現了意見不統一;怕得罪公司,只能瞎抱怨,結果不了了之。
六、一旦發生爭議走以下程式1、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撥打12333進行投訴。
2、因支付加班工資發生爭議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加點費用等。
當然,除了上面這兩種較為快速的方法,一般在勞動爭議發生時,可以走下面的維權之路:
①試著先找公司協商
其實如果不是被公司拖欠很多的加班費的話,那麼最好首先試著先協商解決,畢竟這個比較節省時間、精力。加上加班費這個問題要不是很大的,那麼也不至於小題大做,還是儘快、高效解決較為合適。
②找相關部門調解
如果說你們雙方不能協商一致,但也想繼續要求有關機構調解。一般地,當事人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不願協商也不願意調解,或者是採用這兩種方法都不能解決的,那麼現在最好就是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去申請勞動仲裁。
④去法院提起訴訟
要是在經過上面等一系列的動作之後還是沒能解決你的問題的,而你所受到的這種加班損失又多的,那麼建議最好在必要的時候,將所收集到的證據拿到法院去起訴。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你要參加訴訟的,都得先走完勞動仲裁之後才可以,要是沒過這個的,那就是不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的。
⑤保留相關證據
保留好必要的加班證據後(例如出勤表、記錄工作時間的書面材料等)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公司給付加班費並賠償。也可以直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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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只談一二
但這種情況普遍存在於很多企業,而且很多企業加班甚至成了一種文化。
01很多時候,領導的工作方式,決定是否加班和加班時間的長短每個領導的性格不同,做事方式也就不同,有的領導性格溫和,體恤下屬,工作和生活分的很清楚,崇尚認真工作,享受生活,該上班上班,該下班就下班,偶爾的一兩次加班,也就無所謂了。
還有的領導屬於工作狂人,雷厲風行,一心撲在工作上,那麼下屬也就要跟著加班了。
記得2017年的時候,換了一個部門,領導就是那種雷厲風行的人,天天晚上加班,一般都到十點左右,加班費肯定是沒有的,週五晚上也要加班,週末外出營銷客戶,做活動,我記得最長的一次,連續兩個月沒有周末,一天都沒有休息。
最後業績上去了,但是員工們怨聲載道,這已經不是那個唯物質時代了,大家更多的想享受生活。
況且長時間的神經緊繃,也會讓人垮掉,長遠看,對工作也是不利的,適當的放鬆,反而對工作更有幫助。
今日事今日畢,有些行業,工作是幹不完的,需要勞逸結合,保持旺盛的工作狀態。
02企業員工是弱勢群體,維權意識弱,很難抱團取暖現在工作12小時,沒有加班費,你沒有辭職,你身邊的同事好像也沒有辭職,面對不合理不合法的加班要求,沒有人離開,也沒有人走法律程式,企業的工會好像也沒有站出來。為什麼?
我們始終是勞動力大國,短缺的人才只有那麼幾類,每年光畢業的大學生就八九百萬,勞動力過剩,企業佔據僱傭關係的主導地位。
你不願意加班,不想幹這份工作,還有許多人想幹,你辭職,企業也不會有太大損失,其他人會補齊你的空缺。
你想抱團取暖,但別人不想和你抱一起,人家能承受加班,不想離開這份工作。
你想走法律程式,企業就辭退你,最多付給你幾個月工資,你去應聘別的企業,也不一定錄用你。這就是最大的現實。
不過現在很少出現這種情況,加班一般都會有加班費,平時晚上加班,也會有福利,而且有時候加班也是因為某一天的工作較多,或者銷售旺季,並不是常態!
03寫在最後不要只看一時的好壞,領導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感覺這個企業有好的發展前景,福利待遇都不錯,就呆下去,一切都會慢慢過去。
再說,解決問題的方法很多,你們可以一起找領導談談,把問題攤開了講,相信他會考慮。
回覆列表
這樣明確來說是不合法的,如果是單獨就讓你一個人上的話,你提出抗議無效的話可能只能以這個你有事情辭職或者說讓在部分公司的制度情況下讓公司主動辭職,你公司辭職是有賠償的,因為8個小時就是8個小時,12小時的話必須有這個補貼,而且要求每一天話說每個都上班不能超過一定小時這個是勞動法的。
不是公司誰都可以定的,所以我們一定要按嚴格的要求制度來當你覺得侵犯勞動法的時候你可以向上面投訴,上面投訴無效的話可以到相關人員解決,一般的,公司內部話題的話,我們就可以找勞動局來處理這個事情,到其他部門也管不了。
所以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我們一定要學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要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我們看看情況,要上12個小時,或者說要上8小時,這都是根據大家的同意,不是說一個人可以決定的,心裡哪怕憑什麼這樣做,就算是有加班費,每天上12小時也是不合理的。
當然,如果是更多人的話,大家可以一起抗議,因為我上個我的8小時公司,既沒有權利辭退,我也沒有錢,也不給我工資,加班是有加班費的,沒有加班費肯定是不合理的,在哪都說不過去,就算是你一個人也說不過去,所以說我們儘量保留相關的證據,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別人都說維護權益是藍,其實也是確實是這樣,但是你如果自主動去找自身去找,多多少少還有一些希望,但是如果你要是不去找的話,一點希望都沒有,就是說我們做事不一定有回報,但是如果你不做一定肯定沒有回報的,所以任何事情我們只有試一下才知道,有時候一試便會成功,哪怕只有1%的機率我們也要試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