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是沒有字。 清明上河圖上面就有衙役。 《宋史·輿服志》:“凡朝服謂之具服,公服從省,今謂之常服。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在款式上,宋代公服與唐代稍有一些區別,如雖然同用圓領,而宋代公服多用寬袖。宋元豐年間更定服制,公服只用三種顏色,四品以上用紫,六品以上用緋,九品以上用綠,取消了青色。 衙役的地位低於吏員。吏員儘管沒有品級,但好賴還是官方人員,而衙役根本沒有官方身份,只屬於為衙門服役性質。這些人負責衙門的站堂、緝捕、拘提、催差、徵糧、解押等事務。以清代州縣衙門為例,胥役分為四班,即皂、捕、快、壯班(也有學者稱分為三班衙役,不包括捕班,或捕快合一)。各班均有班頭,或稱頭役,統領本班。衙役也有定額編制。如清代大興縣衙役定額為:門子2人,皂隸16人,馬伕12人,禁卒8人,轎伕與傘扇夫7人,燈夫4人,庫卒4人,倉夫4人,民壯50人。但實際上的衙役數量,都大大超過了編制。一般來說,一名正式衙役,手下往往有三四名“白役”。通常,小縣有衙役數百人,大縣有上千人甚至數千人。據清代曾任四川巴縣知縣的劉衡記載,他到巴縣上任時,衙役竟有7000人之多。許多人以為古代官衙機構簡練,實際上往往是不計算吏員和衙役造成的誤解。一個數萬人口的縣,有數百名吏員,上千名衙役,怎麼也不能說成是“小政府”。 衙役的身份分兩種:民壯、庫丁、鬥級、鋪兵為良民,皂、快、捕、仵、禁卒、門子為賤民。這些賤民同倡優奴婢同列,其中捕役社會地位最低,幾乎被看作準罪犯。賤民衙役包括子孫都不能參加科舉(限制三代),也不準捐納買官,為士紳所不齒,有些家庭嚴禁子孫從事衙役。各種衙役在清朝可以得到三至十二兩年薪,平均每天薪水在兩文左右,相當於一頓飯錢。所以,一干吃不上飯的閒人無賴,往往去當衙役。況且衙役根本不靠薪水生活,他們的主要收入來自陋規。多數衙役的規費,屬於書吏和衙役分享。只要派差,就能得到規費或賄賂(例如,一樁殺人案,從勘查現場到審結案件,各種規費可達數萬錢)。一般州縣也認為,衙役辦差向當事人收取的車費驢費鞋襪費和飯費茶水錢都屬於“正常收費”,只是不準藉機勒索敲詐。捕役由於發案不規律,沒有案件時就沒有額外收入,所以主要從娼妓戶和宰牲戶收取陋規。這樣以來,小地方的捕役,缺乏規費來源而生活像乞丐,但大城市的捕役,則規費花樣繁多而十分滋潤。有的衙役,這種陋規收入一年甚至有數千上萬兩銀子的進項。 衙役的地位低於吏員。吏員儘管沒有品級,但好賴還是官方人員,而衙役根本沒有官方身份,只屬於為衙門服役性質。老百姓尊敬一點則把他們稱為公差。這些人負責衙門的站堂、緝捕、拘提、催差、徵糧、解押等事務。以清代州縣衙門為例,胥役分為四班,即皂、捕、快、壯班(也有學者稱分為三班衙役,不包括捕班,或捕快合一)。各班均有班頭,或稱頭役,統領本班。《水滸傳》中的武松,就在陽穀縣擔任這種班頭。四班之外,還有零星雜役,包括門子、禁卒、仵作、庫丁、倉夫、鬥級(收糧掌鬥)、轎伕、傘扇夫、鳴鑼夫、吹鼓手、燈夫、更夫、伙伕、馬伕、鋪兵(郵驛)等等。 衙役也有定額編制。如清代大興縣衙役定額為:門子2人,皂隸16人,馬伕12人,禁卒8人,轎伕與傘扇夫7人,燈夫4人,庫卒4人,倉夫4人,民壯50人。但實際上的衙役數量,都大大超過了編制。一般來說,一名正式衙役,手下往往有三四名“白役”。通常,小縣有衙役數百人,大縣有上千人甚至數千人。據清代曾任四川巴縣知縣的劉衡記載,他到巴縣上任時,衙役竟有7000人之多。許多人以為古代官衙機構簡練,實際上往往是不計算吏員和衙役造成的誤解。一個數萬人口的縣,有數百名吏員,上千名衙役,怎麼也不能說成是“小政府”。 衙役數量之所以懸殊,在於衙役的執行職能。古代官員是“君子”,動口不動手,動手的事全交給衙役。皂班的職責是前驅護衛和儀仗,知縣升堂辦案時執行刑訊拷笞。快班又分為馬快和步快,職責是巡夜、傳喚、逮捕,問案時到庭供長官驅使,派出到鄉下催徵賦稅。捕役的職責是偵查案件,緝捕盜賊,也同快班一道巡夜,押運官銀時充當護衛。壯班的職責是守衛糧倉金庫和監獄,護送官銀或罪囚,也充當雜差。門子掌管儀門(衙門中正門與正堂之間的門,正官升堂辦公,須關閉儀門),叫升堂,喊人犯,掌管發令竹籤。其餘零散衙役的職掌各如其名。《水滸傳》中的正面人物朱仝、雷橫,反面角色董超、薛霸,都是衙役。 《宋史》 志第一百六 輿服五—————— 凡朝服謂之具服,公服從省,今謂之常服。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其制,曲領大袖,下施橫襴,束以革帶,幞頭,烏皮靴。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 士庶人車服之制。太宗太平興國七年,詔曰:“士庶之間,車服之制,至於喪葬,各有等差。近年以來,頗成逾僭。宣令翰林學士承旨李昉詳定以聞。”昉奏:“今後富商大賈乘馬,漆素鞍者勿禁。近年品官綠袍及舉子白襴下皆服紫色,亦請禁之。其私第便服,許紫皂衣、白袍。舊制,庶人服白,今請流外官及貢舉人、庶人通許服皂。工商、庶人家乘簷子,或用四人、八人,請禁斷,聽乘車;兜子,舁不得過二人。”並從之。端拱二年,詔縣鎮場務諸色公人並庶人、商賈、伎術、不繫官伶人,只許服皂、白衣,鐵、角帶,不得服紫。文武升朝官及諸司副使、禁軍指揮使、廂軍都虞候之家子弟,不拘此限。幞頭巾子,自今高不過二寸五分。婦人假髻並宜禁斷,仍不得作高髻及高冠。其銷金、泥金、真珠裝綴衣服,除命婦許服外,餘人並禁。至道元年,復許庶人服紫。 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鈸遮那纈。八年,詔:“內庭自中宮以下,並不得銷金、貼金、間金、戭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盤金、織金、金線捻絲,裝著衣服,並不得以金為飾。其外庭臣庶家,悉皆禁斷。臣民舊有者,限一月許回易。為真像前供養物,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具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司陳狀勘會,詣實聞奏,方給公憑,詣三司收買。其明金裝假果、花枝、樂身之類,應金為裝彩物,降詔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餘悉禁。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是年,又禁民間服皂班纈衣。 仁宗天聖三年,詔:“在京士庶不得衣黑褐地白花衣服並藍、黃、紫地撮暈花樣,婦女不得將白色、褐色毛段並淡褐色匹帛製造衣服,令開封府限十日斷絕;婦女出入乘騎,在路披毛褐以御風塵者,不在禁限。”七年,詔士庶、僧道無得以朱漆飾床榻。九年,禁京城造硃紅器皿。 景祐元年,詔禁錦背、繡背、遍地密花透背採段,其稀花團窠、斜窠雜花不相連者非。二年,詔:市肆造作縷金為婦人首飾等物者禁。三年,“臣庶之家,毋得采捕鹿胎製造冠子。又屋宇非邸店、樓閣臨街市之處,毋得為四鋪作鬧鬥八;非品官毋得起門屋;非宮室、寺觀毋得彩繪棟宇及朱黝漆樑柱窗牖、雕鏤柱礎。凡器用毋得表裡朱漆、金漆,下毋得襯朱。非三品以上官及宗室、戚里之家,毋得用金稜器,其用銀者毋得塗金。玳瑁酒食器,非宮禁毋得用。純金器若經賜者,聽用之。凡命婦許以金為首飾,及為小兒鈐鋜、釵篸、釒川纏、珥環之屬;仍毋得為牙魚、飛魚、奇巧飛動若龍形者。非命婦之家,毋得以真珠裝綴首飾、衣服,及項珠、纓絡、耳墜、頭{須巾}、抹子之類。凡帳幔、繳壁、承塵、柱衣、額道、項帕、覆旌、床裙,毋得用純錦遍繡。宗室戚里茶簷、食合,毋得以緋紅蓋覆。豪貴之族所乘坐車,毋得用朱漆及五彩裝繪,若用黝而間以五彩者聽。民間毋得乘簷子,及以銀骨朵、水罐引喝隨行。” 慶曆八年,詔禁士庶效契丹服及乘騎鞍轡、婦人衣銅綠兔褐之類。皇祐元年,詔婦人冠高毋得逾四寸,廣毋得逾尺,梳長毋得逾四寸,仍禁以角為之。先是,宮中尚白角冠梳,人爭仿之,至謂之內樣。冠名曰垂肩等肩,至有長三尺者;梳長亦逾尺。議者以為服妖,遂禁止之。嘉祐七年,初,皇親與內臣所衣紫,皆再入為黝色。後士庶浸相效,言者以為奇邪之服,於是禁天下衣黑紫服者。 神宗熙寧九年,禁朝服紫色近黑者;民庶止令乘犢車,聽以黑飾,間五彩為飾,不許呵引及前列儀物。哲宗紹聖二年,侍御史翟思言:“京城士人與豪右大姓,出入率以轎自載,四人舁之,甚者飾以棕蓋,徹去簾蔽,翼其左右,旁午於通衢,甚為僭擬,乞行止絕。”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郭天信乞中外並罷翡翠裝飾,帝曰:“先王之政,仁及草木禽獸,今取其羽毛,用於不急,傷生害性,非先王惠養萬物之意。宜令有司立法禁之。”政和二年,詔後苑造纈帛。蓋自元豐初,置為行軍之號,又為衛士之衣,以辨奸詐,遂禁止民間打造。令開封府申嚴其禁,客旅不許興販纈板。 七年,臣僚上言:“輦轂之下,奔競侈靡,有未革者。居室服用以壯麗相誇,珠璣金玉以奇巧相勝,不獨貴近,比比紛紛,日益滋甚。臣嘗考之,申令法禁雖具,其罰尚輕,有司玩習,以至於此。如民庶之家不得乘轎,今京城內暖轎,非命官至富民、娼優、下賤,遂以為常。竊見近日有赴內禁乘以至皇城門者,奉祀乘至宮廟者,坦然無所畏避。臣妄以為僭禮犯分,禁亦不可以緩。”於是詔,非品官不得乘暖轎。先是,權發遣提舉淮南東路學事丁瓘言:“衣服之制,尤不可緩。今閭閻之卑,倡優之賤,男子服帶犀玉,婦人塗飾金珠,尚多僭侈,未合古制。臣恐禮官所議,止正大典,未遑及此。伏願明詔有司,嚴立法度,酌古便今,以義起禮。俾閭閻之卑,不得與尊者同榮;倡優之賤,不得與貴者並麗。此法一正,名分自明,革澆偷以歸忠厚,豈曰小補之哉。”是歲,又詔敢為契丹服若氈笠、釣墩之類者,以違御筆論。釣墩,今亦謂之襪袴,婦人之服也。 中興,士大夫之服,大抵因東都之舊,而其後稍變焉。一曰深衣,二曰紫衫,三曰涼衫,四曰帽衫,五曰襴衫。淳熙中,朱熹又定祭祀、冠婚之服,特頒行之。凡士大夫家祭祀、冠婚,則具盛服。有官者幞頭、帶、靴、笏,進士則幞頭、襴衫、帶,處士則幞頭、皂衫、帶,無官者通用帽子、衫、帶;又不能具,則或深衣,或涼衫。有官者亦通用帽子以下,但不為盛服。婦人則假髻、大衣、長裙。女子在室者冠子、背子。眾妾則假紒、背子。 冠禮,三加冠服,初加,緇布冠、深衣、大帶、納履;再加,帽子、皂衫、革帶、系鞋;三加,幞頭、公服、革帶、納靴。其品官嫡庶子初加,折上巾、公服;再加,二梁冠、朝服;三加,平冕服,若以巾帽、折上巾為三加者,聽之。深衣用白細布,度用指尺,衣全四幅,其長過脅,下屬於裳。裳交解十二幅,上屬於衣,其長及踝。圓袂方領,曲裾黑緣。大帶、緇冠、幅巾、黑履。士大夫家冠昏、祭祀、宴居、交際服之。 紫衫。本軍校服。中興,士大夫服之,以便戎事。紹興九年,詔公卿、長吏服用冠帶,然迄不行。二十六年,再申嚴禁,毋得以戎服臨民,自是紫衫遂廢。士大夫皆服涼衫,以為便服矣。 涼衫。其制如紫衫,亦曰白衫。乾道初,禮部侍郎王嚴奏:“竊見近日士大夫皆服涼衫,甚非美觀,而以交際、居官、臨民,純素可憎,有似凶服。陛下方奉兩宮,所宜革之。且紫衫之設以從戎,故為之禁,而人情趨簡便,靡而至此。文武並用。本不偏廢,朝章之外,宜有便衣,仍存紫衫,未害大體。”於是禁服白衫,除乘馬道塗許服外,餘不得服。若便服,許用紫衫。自後,涼衫祗用為凶服矣。 帽衫。帽以烏紗、衫以皂羅為之,角帶,系鞋。東都時,士大夫交際常服之。南渡後,一變為紫衫,再變為涼衫,自是服帽衫少矣。惟士大夫家冠昏、祭祀猶服焉。若國子生,常服之。
應該是沒有字。 清明上河圖上面就有衙役。 《宋史·輿服志》:“凡朝服謂之具服,公服從省,今謂之常服。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在款式上,宋代公服與唐代稍有一些區別,如雖然同用圓領,而宋代公服多用寬袖。宋元豐年間更定服制,公服只用三種顏色,四品以上用紫,六品以上用緋,九品以上用綠,取消了青色。 衙役的地位低於吏員。吏員儘管沒有品級,但好賴還是官方人員,而衙役根本沒有官方身份,只屬於為衙門服役性質。這些人負責衙門的站堂、緝捕、拘提、催差、徵糧、解押等事務。以清代州縣衙門為例,胥役分為四班,即皂、捕、快、壯班(也有學者稱分為三班衙役,不包括捕班,或捕快合一)。各班均有班頭,或稱頭役,統領本班。衙役也有定額編制。如清代大興縣衙役定額為:門子2人,皂隸16人,馬伕12人,禁卒8人,轎伕與傘扇夫7人,燈夫4人,庫卒4人,倉夫4人,民壯50人。但實際上的衙役數量,都大大超過了編制。一般來說,一名正式衙役,手下往往有三四名“白役”。通常,小縣有衙役數百人,大縣有上千人甚至數千人。據清代曾任四川巴縣知縣的劉衡記載,他到巴縣上任時,衙役竟有7000人之多。許多人以為古代官衙機構簡練,實際上往往是不計算吏員和衙役造成的誤解。一個數萬人口的縣,有數百名吏員,上千名衙役,怎麼也不能說成是“小政府”。 衙役的身份分兩種:民壯、庫丁、鬥級、鋪兵為良民,皂、快、捕、仵、禁卒、門子為賤民。這些賤民同倡優奴婢同列,其中捕役社會地位最低,幾乎被看作準罪犯。賤民衙役包括子孫都不能參加科舉(限制三代),也不準捐納買官,為士紳所不齒,有些家庭嚴禁子孫從事衙役。各種衙役在清朝可以得到三至十二兩年薪,平均每天薪水在兩文左右,相當於一頓飯錢。所以,一干吃不上飯的閒人無賴,往往去當衙役。況且衙役根本不靠薪水生活,他們的主要收入來自陋規。多數衙役的規費,屬於書吏和衙役分享。只要派差,就能得到規費或賄賂(例如,一樁殺人案,從勘查現場到審結案件,各種規費可達數萬錢)。一般州縣也認為,衙役辦差向當事人收取的車費驢費鞋襪費和飯費茶水錢都屬於“正常收費”,只是不準藉機勒索敲詐。捕役由於發案不規律,沒有案件時就沒有額外收入,所以主要從娼妓戶和宰牲戶收取陋規。這樣以來,小地方的捕役,缺乏規費來源而生活像乞丐,但大城市的捕役,則規費花樣繁多而十分滋潤。有的衙役,這種陋規收入一年甚至有數千上萬兩銀子的進項。 衙役的地位低於吏員。吏員儘管沒有品級,但好賴還是官方人員,而衙役根本沒有官方身份,只屬於為衙門服役性質。老百姓尊敬一點則把他們稱為公差。這些人負責衙門的站堂、緝捕、拘提、催差、徵糧、解押等事務。以清代州縣衙門為例,胥役分為四班,即皂、捕、快、壯班(也有學者稱分為三班衙役,不包括捕班,或捕快合一)。各班均有班頭,或稱頭役,統領本班。《水滸傳》中的武松,就在陽穀縣擔任這種班頭。四班之外,還有零星雜役,包括門子、禁卒、仵作、庫丁、倉夫、鬥級(收糧掌鬥)、轎伕、傘扇夫、鳴鑼夫、吹鼓手、燈夫、更夫、伙伕、馬伕、鋪兵(郵驛)等等。 衙役也有定額編制。如清代大興縣衙役定額為:門子2人,皂隸16人,馬伕12人,禁卒8人,轎伕與傘扇夫7人,燈夫4人,庫卒4人,倉夫4人,民壯50人。但實際上的衙役數量,都大大超過了編制。一般來說,一名正式衙役,手下往往有三四名“白役”。通常,小縣有衙役數百人,大縣有上千人甚至數千人。據清代曾任四川巴縣知縣的劉衡記載,他到巴縣上任時,衙役竟有7000人之多。許多人以為古代官衙機構簡練,實際上往往是不計算吏員和衙役造成的誤解。一個數萬人口的縣,有數百名吏員,上千名衙役,怎麼也不能說成是“小政府”。 衙役數量之所以懸殊,在於衙役的執行職能。古代官員是“君子”,動口不動手,動手的事全交給衙役。皂班的職責是前驅護衛和儀仗,知縣升堂辦案時執行刑訊拷笞。快班又分為馬快和步快,職責是巡夜、傳喚、逮捕,問案時到庭供長官驅使,派出到鄉下催徵賦稅。捕役的職責是偵查案件,緝捕盜賊,也同快班一道巡夜,押運官銀時充當護衛。壯班的職責是守衛糧倉金庫和監獄,護送官銀或罪囚,也充當雜差。門子掌管儀門(衙門中正門與正堂之間的門,正官升堂辦公,須關閉儀門),叫升堂,喊人犯,掌管發令竹籤。其餘零散衙役的職掌各如其名。《水滸傳》中的正面人物朱仝、雷橫,反面角色董超、薛霸,都是衙役。 《宋史》 志第一百六 輿服五—————— 凡朝服謂之具服,公服從省,今謂之常服。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其制,曲領大袖,下施橫襴,束以革帶,幞頭,烏皮靴。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 士庶人車服之制。太宗太平興國七年,詔曰:“士庶之間,車服之制,至於喪葬,各有等差。近年以來,頗成逾僭。宣令翰林學士承旨李昉詳定以聞。”昉奏:“今後富商大賈乘馬,漆素鞍者勿禁。近年品官綠袍及舉子白襴下皆服紫色,亦請禁之。其私第便服,許紫皂衣、白袍。舊制,庶人服白,今請流外官及貢舉人、庶人通許服皂。工商、庶人家乘簷子,或用四人、八人,請禁斷,聽乘車;兜子,舁不得過二人。”並從之。端拱二年,詔縣鎮場務諸色公人並庶人、商賈、伎術、不繫官伶人,只許服皂、白衣,鐵、角帶,不得服紫。文武升朝官及諸司副使、禁軍指揮使、廂軍都虞候之家子弟,不拘此限。幞頭巾子,自今高不過二寸五分。婦人假髻並宜禁斷,仍不得作高髻及高冠。其銷金、泥金、真珠裝綴衣服,除命婦許服外,餘人並禁。至道元年,復許庶人服紫。 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鈸遮那纈。八年,詔:“內庭自中宮以下,並不得銷金、貼金、間金、戭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盤金、織金、金線捻絲,裝著衣服,並不得以金為飾。其外庭臣庶家,悉皆禁斷。臣民舊有者,限一月許回易。為真像前供養物,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具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司陳狀勘會,詣實聞奏,方給公憑,詣三司收買。其明金裝假果、花枝、樂身之類,應金為裝彩物,降詔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餘悉禁。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是年,又禁民間服皂班纈衣。 仁宗天聖三年,詔:“在京士庶不得衣黑褐地白花衣服並藍、黃、紫地撮暈花樣,婦女不得將白色、褐色毛段並淡褐色匹帛製造衣服,令開封府限十日斷絕;婦女出入乘騎,在路披毛褐以御風塵者,不在禁限。”七年,詔士庶、僧道無得以朱漆飾床榻。九年,禁京城造硃紅器皿。 景祐元年,詔禁錦背、繡背、遍地密花透背採段,其稀花團窠、斜窠雜花不相連者非。二年,詔:市肆造作縷金為婦人首飾等物者禁。三年,“臣庶之家,毋得采捕鹿胎製造冠子。又屋宇非邸店、樓閣臨街市之處,毋得為四鋪作鬧鬥八;非品官毋得起門屋;非宮室、寺觀毋得彩繪棟宇及朱黝漆樑柱窗牖、雕鏤柱礎。凡器用毋得表裡朱漆、金漆,下毋得襯朱。非三品以上官及宗室、戚里之家,毋得用金稜器,其用銀者毋得塗金。玳瑁酒食器,非宮禁毋得用。純金器若經賜者,聽用之。凡命婦許以金為首飾,及為小兒鈐鋜、釵篸、釒川纏、珥環之屬;仍毋得為牙魚、飛魚、奇巧飛動若龍形者。非命婦之家,毋得以真珠裝綴首飾、衣服,及項珠、纓絡、耳墜、頭{須巾}、抹子之類。凡帳幔、繳壁、承塵、柱衣、額道、項帕、覆旌、床裙,毋得用純錦遍繡。宗室戚里茶簷、食合,毋得以緋紅蓋覆。豪貴之族所乘坐車,毋得用朱漆及五彩裝繪,若用黝而間以五彩者聽。民間毋得乘簷子,及以銀骨朵、水罐引喝隨行。” 慶曆八年,詔禁士庶效契丹服及乘騎鞍轡、婦人衣銅綠兔褐之類。皇祐元年,詔婦人冠高毋得逾四寸,廣毋得逾尺,梳長毋得逾四寸,仍禁以角為之。先是,宮中尚白角冠梳,人爭仿之,至謂之內樣。冠名曰垂肩等肩,至有長三尺者;梳長亦逾尺。議者以為服妖,遂禁止之。嘉祐七年,初,皇親與內臣所衣紫,皆再入為黝色。後士庶浸相效,言者以為奇邪之服,於是禁天下衣黑紫服者。 神宗熙寧九年,禁朝服紫色近黑者;民庶止令乘犢車,聽以黑飾,間五彩為飾,不許呵引及前列儀物。哲宗紹聖二年,侍御史翟思言:“京城士人與豪右大姓,出入率以轎自載,四人舁之,甚者飾以棕蓋,徹去簾蔽,翼其左右,旁午於通衢,甚為僭擬,乞行止絕。”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郭天信乞中外並罷翡翠裝飾,帝曰:“先王之政,仁及草木禽獸,今取其羽毛,用於不急,傷生害性,非先王惠養萬物之意。宜令有司立法禁之。”政和二年,詔後苑造纈帛。蓋自元豐初,置為行軍之號,又為衛士之衣,以辨奸詐,遂禁止民間打造。令開封府申嚴其禁,客旅不許興販纈板。 七年,臣僚上言:“輦轂之下,奔競侈靡,有未革者。居室服用以壯麗相誇,珠璣金玉以奇巧相勝,不獨貴近,比比紛紛,日益滋甚。臣嘗考之,申令法禁雖具,其罰尚輕,有司玩習,以至於此。如民庶之家不得乘轎,今京城內暖轎,非命官至富民、娼優、下賤,遂以為常。竊見近日有赴內禁乘以至皇城門者,奉祀乘至宮廟者,坦然無所畏避。臣妄以為僭禮犯分,禁亦不可以緩。”於是詔,非品官不得乘暖轎。先是,權發遣提舉淮南東路學事丁瓘言:“衣服之制,尤不可緩。今閭閻之卑,倡優之賤,男子服帶犀玉,婦人塗飾金珠,尚多僭侈,未合古制。臣恐禮官所議,止正大典,未遑及此。伏願明詔有司,嚴立法度,酌古便今,以義起禮。俾閭閻之卑,不得與尊者同榮;倡優之賤,不得與貴者並麗。此法一正,名分自明,革澆偷以歸忠厚,豈曰小補之哉。”是歲,又詔敢為契丹服若氈笠、釣墩之類者,以違御筆論。釣墩,今亦謂之襪袴,婦人之服也。 中興,士大夫之服,大抵因東都之舊,而其後稍變焉。一曰深衣,二曰紫衫,三曰涼衫,四曰帽衫,五曰襴衫。淳熙中,朱熹又定祭祀、冠婚之服,特頒行之。凡士大夫家祭祀、冠婚,則具盛服。有官者幞頭、帶、靴、笏,進士則幞頭、襴衫、帶,處士則幞頭、皂衫、帶,無官者通用帽子、衫、帶;又不能具,則或深衣,或涼衫。有官者亦通用帽子以下,但不為盛服。婦人則假髻、大衣、長裙。女子在室者冠子、背子。眾妾則假紒、背子。 冠禮,三加冠服,初加,緇布冠、深衣、大帶、納履;再加,帽子、皂衫、革帶、系鞋;三加,幞頭、公服、革帶、納靴。其品官嫡庶子初加,折上巾、公服;再加,二梁冠、朝服;三加,平冕服,若以巾帽、折上巾為三加者,聽之。深衣用白細布,度用指尺,衣全四幅,其長過脅,下屬於裳。裳交解十二幅,上屬於衣,其長及踝。圓袂方領,曲裾黑緣。大帶、緇冠、幅巾、黑履。士大夫家冠昏、祭祀、宴居、交際服之。 紫衫。本軍校服。中興,士大夫服之,以便戎事。紹興九年,詔公卿、長吏服用冠帶,然迄不行。二十六年,再申嚴禁,毋得以戎服臨民,自是紫衫遂廢。士大夫皆服涼衫,以為便服矣。 涼衫。其制如紫衫,亦曰白衫。乾道初,禮部侍郎王嚴奏:“竊見近日士大夫皆服涼衫,甚非美觀,而以交際、居官、臨民,純素可憎,有似凶服。陛下方奉兩宮,所宜革之。且紫衫之設以從戎,故為之禁,而人情趨簡便,靡而至此。文武並用。本不偏廢,朝章之外,宜有便衣,仍存紫衫,未害大體。”於是禁服白衫,除乘馬道塗許服外,餘不得服。若便服,許用紫衫。自後,涼衫祗用為凶服矣。 帽衫。帽以烏紗、衫以皂羅為之,角帶,系鞋。東都時,士大夫交際常服之。南渡後,一變為紫衫,再變為涼衫,自是服帽衫少矣。惟士大夫家冠昏、祭祀猶服焉。若國子生,常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