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後期,秦朝遠交近攻,不斷削弱六國,最終以韓趙魏楚燕齊的順序消滅了六國。秦朝法制是指自商鞅變法以來,在長期政治實踐中,秦統治者不斷把法家理論運用到法制建設之中,秦律有著律仍保護奴隸制剝削制度、繼續實行輕罪重罰、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係。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制度。秦始皇統一全國後,採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一套以中央集權為核心的國家制度,構建了中國幾千年專制制度的基本框架。然而,秦始皇統一全國後,將重刑的法律主張推向極致,用重刑嚴法鎮壓臣民的反抗,並以專斷徵收的方式維持國家的鉅額開支,最終激起了農民的反抗。不屈不撓的秦朝只存在了十多年的時間。 秦朝的各種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秦國發展過程中建立的制度衍生而來,秦朝法制的許多內容也都是由商鞅變法後建立的制度衍生而來。因此,秦法制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在這一時期,秦朝法律體系的總體風格和主要框架已經形成。第二階段是從統一到秦末。秦始皇統一以後,為了統一全國的法律制度,使之統一為秦國的法律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了原來的秦國法律和法令。同時,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規,如皇帝的稱號,在廢除死後的冠軍,在全州的實現系統,統一的車軌,文字,度量衡,。 秦國在商鞅變法的短短十多年間,被治理得 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秦人皆“勇於公戰而怯於私鬥”,聞戰則喜,“鄉邑大治”。連周天子也送禮給孝公,封為“方伯”(一方諸侯領袖),各國紛紛前來祝賀,秦國成為當時最強大富足的國家。商鞅主持的變法在各國中是最全面,最系統,最徹底的。秦國軍隊自商鞅變法實行獎勵軍功政策(軍功授爵制)後愈戰愈勇。武器裝備不斷改進。兵種已有步、車、騎之分。軍隊數量多時達到“帶甲百萬,車千乘,騎萬匹”,其後出現了尉繚子、白起、王翦等著名軍事家和將領。使秦國很快躍居戰國首強,邁出了秦朝崛起的重要一步,逐漸使秦國成為實現中國統一的中心力量。 政治方面棗商鞅對政治的改革是以徹底廢除舊的“世卿世祿”制、建立斬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為重點。他在這方面的貢獻遠遠超過李悝和吳起。主要內容有如下三點:制定二十級爵棗制定二十級爵的作法,意味著廢除舊世卿世祿制,今後根據人們的軍功大小授予爵位,官吏從有軍功爵的人中選用。二十級爵:一級曰公士,二級曰上造,第十九級曰關內侯,二十級曰徹侯。各級爵位均規定有佔田宅、奴婢的數量標準和衣服等次。又制定了“獎勵軍功,嚴懲私鬥”的辦法。獎勵軍功的作法是:將卒在戰爭中斬敵首一個,授爵一級,可為五十石之官:斬敵首二個,授爵二級,可為百石之官。宗室貴族無軍功的,不得授爵位。有功勞的,可享受榮華富貴;無功勞的,雖家富,不得鋪張。嚴懲私鬥的作法是:為私鬥的,各以情節輕重,處以刑罰。實行縣制棗廢除分封制,以縣為地方政區單位。分全國為四十一縣,縣設今以主縣政,設丞以副縣令,設尉以掌軍事。縣下轄若干都鄉邑聚。後來秦在新佔地區設郡,郡的範圍較大,又有邊防軍管性質,因之郡的長官稱守。後來郡內形勢穩定,轉向以民政管理為主,於是郡下設若干縣,形成秦的郡縣制度。實行什伍制度棗秦之都鄉邑聚原來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點。至此時,均作為基層行政單位。居民登記於戶籍,分五家為一伍,兩伍為什,同於後代的保甲制度。為了加強管理和統治廣大居民,規定什伍之內各家互相糾察,“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 經濟方面棗商鞅對經濟的改革是以廢除“井田制”、實行土地私有制為重點。這是戰國時期各國中唯一用國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國範圍內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內容有如下三點:廢井田,開阡陌棗在全國範圍廢除井田制度,實行土地私有制度。廢止“田裡不粥(鬻)”的原則,准許民間賣買田地。此後秦政府雖仍擁有一些國有土地,如無主荒田、山林川澤及新佔他國土地等,但後來又陸續轉向私有。重農抑商政策棗獎勵耕織,凡努力耕織、生產多的,免除徭役。凡從事末業(工商)及因懶惰而貧窮的,全家沒入官府,罰為官奴婢。統一度量衡棗統一斗、桶、權、衡、丈、尺,並頒行了標準度量衡器,全國都要嚴格執行,不得違犯。如今傳世之“商鞅量”,上有銘文記有秦孝公“十八年”“大良造鞅”監造,“爰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為升”.知此量為“升”.由這件量器及其銘文可知,當時統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嚴肅認真的。社會方面主要推行小家庭政策,以利於增殖人口、徵發徭役和戶口稅等。具體規定:凡一戶有兩個以上兒子到立戶年齡而不分居的,加倍徵收戶口稅。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 秦始皇統一以後,為了統一全國的法律制度,使之統一為秦國的法律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了原來的秦國法律和法令。秦始皇採用戰國時期法家韓非的建議,以法治國,秦帝國制定的法律十分細密、嚴苛,是秦始皇加強皇權、鞏固中央集權政治體制的工具。秦法制在中國法制史上佔有獨特的地位。一方面,由於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政權,它的建國制度和法制對後來的封建國家一直有著重要的影響。另一方面,在法家思想的強烈薰陶下,秦代的法制是由法家的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響的政治人物所制定的,法家色彩在整體風格上十分濃厚。西漢中期以後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法律制度是非常不同的,可以說秦的法律風格在中國法制史上是獨一無二的。 秦始皇主張“以法為本”,“皆有法式”,對之前的法律進行補充、完善,法律調整圍擴大,規範也越縝密。為了貫徹“法治”,秦始皇統治者十分重視立法工作,立法範圍不斷擴大,法律規範也越來越細化。從現存的史料來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法、民事法、經濟法、行政法和訴訟法。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家安全、公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無論大小,任何事物都具有法式,這也是秦法制的基本特徵。 統治一個大國,需要全國一致而又比較完備的法律制度。出土的雲夢秦簡提供了自秦孝公至秦始皇時期陸續修成的秦律的部分內容,其中有刑律的律文和解釋,有名目繁多的其他律文,還有案例和關於治獄的法律文書(見雲夢秦律)。秦始皇統一六國以後,以秦律為基礎,參照六國律,制定了全境通行的法律。秦律經過漢朝的損益,成為唐以前歷代法律的藍本。 透過1975年底發現的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秦墓竹簡也能窺到一絲秦律的樣貌,其中的《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法 律 答問》、《封診式》是有關秦朝法律的主要內容。 其中的法律答問非常有意思,《法律答問》當為秦律主體——刑法,由於商鞅所定秦法以李悝《法經》為藍本,分《盜》、《賊》、《囚》、《捕》、《雜》、《具》六篇,《法律答問》的解釋範圍與這六篇大體相符。 秦朝的法律對人們有諸多道德上的要求,相較於現代各掃門前雪,《法律答問》中記載了對當時“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懲罰。例如,“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意思是:有賊人入室,傷了甲,甲呼救。甲的四鄰都和居委會不在家沒有聽到呼救。問應不應該處罰?審理後,四鄰真的不在家,不應處罰。居委會不在,需要處罰。再比如,“有賊殺傷人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意思是:有一犯罪嫌疑人在大馬路上殺人傷人,而周圍沒有人施以援手,距離在百步以內的要處以重罰。二甲就是兩副盔甲。秦朝尚武,兩幅純手工盔甲無疑相當於現在的兩輛純手工進口跑車。可見見義勇為在秦朝不是社會道德要求做的事情,而是法律規定。“免老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有空窗老人控告兒女不孝,要求判兒女死刑,應不應該經過三次原宥的手續(庭外和解)?答,不應該庭外和解,要立即抓捕這些壞東西,千萬別讓他們跑了。秦朝法律答問很多,事無鉅細。 商鞅主張建立“吏民欲知法令者,皆問法官”的制度,宣稱“為法令置官也,為天下師“。為了實現和實施法律、法規在更大範圍和更深的層次上,秦朝鼓勵和要求所有科目學習法律,瞭解法律,法律規定,那些官員必須知道,人們應該研究法律以天下為師。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點之一。 秦朝統治推崇商鞅”行刑輕重“原則,輕罪重罰 重罪適用更重刑。“法治”與“嚴刑”是法家的基本理念。從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後,法律和法令被推到了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法律和法令在秦代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秦統治者在倡導“法治化”的同時,也把“重刑”的原則推向了極致,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了前所未有的重刑。秦的刑罰種類繁多,殘酷的行刑方法是其他朝代所無法企及的。“法治”與“重刑”也是秦法制的基本特徵。秦朝沿襲了商周時代的很多酷刑。據文獻記載,刑罰有臏(剜去膝蓋),刖(鋸腳),宮,榜掠,腰斬,梟首,棄市,戳屍,坑死,鑿顛,抽脅,鑊烹,車裂,夷三族等。當時的中原地區古人多儒雅仁義,社會是宗族形式結構,不具備法治統治的基礎。 秦始皇依賴的懲罰使法治最終淪為刑治 “法自君出,君主獨斷”。全國統一後,秦始皇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中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最高統治者。據史料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後,稱自己為秦始皇,將“秩序”改為“制度”,將“秩序”改為“詔書”,使之成為最有效的法律規範。與此同時,他的《越獄》、《夜書》、《司法行政》也牢牢地掌握在他的手中。因此,維護皇帝的最高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和司法的首要原則。 最後處於個人喜好,我想提一下秦代始皇在改革家庭倫理方面貢獻的作用。秦國位於西域邊陲,前朝禮樂文化對其影響十分有限然而戎狄文化卻根深蒂固,民眾的生活擁有較高的自由度。秦統一六國,商鞍變法,重要的就是“令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目的就是在於改革,改變不良的社會風氣家族傳統,防止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的發生,促進良好的家庭氛圍。秦代法家思想與先秦的儒家思想不同,其並沒有以禮服,而是頒佈法律,以明令禁止的方式強迫民眾遵守。縱然兩者的道路不通,卻在維護婚姻家庭方面的目的上不謀而合。不得不說,秦代始皇在改革家庭倫理方面,貢獻了很大的作用。 由於暴秦“以法為教"、嚴刑酷法,導致秦僅二世而亡,法家學說由此成為中國歷史上的一大公案。“先秦法家學派政治實踐的結果,給中國社會留下了“極端殘暴”的印象,“蒼天何日誅暴秦”成為以後法家面目出現。這現象也壓制了後來中國社會產生類似於近代西方“三權分立"的純法治國家的管理思想。本來先秦法家學說的可貴之處在於強調人際關係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性,商鞅有“王子犯法,與庶人同罪"的說法,並以此劓太子之師。但是,由於先秦法家最終沒有能夠解決君王與民眾在法律面前的相互權利與義務問題,而使其學說蒙上了極權主義的陰影。這又從反面證明了孔子與荀子有關禮、法兼治的主張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因此,秦政權的覆亡,也是中國法家學派的歷史性失敗。它對以後中國政治發展所產生的深刻影響是:預示著後來的王朝只能接受儒家主張,建立起明儒暗法、禮法兼治的國家政治體制,卻不能建立類似於近代西方三權分立"的純法治的國家管理體系。” 這就是暴秦在中國歷史上留下的消極影響。之後,“隨著儒家思想成為官方主流意識形態之後,以儒生而不是法吏,以道德而不是法律作為中國古代國家的管理方式,成為了中國國家管理與政治實踐的特色所在。
戰國後期,秦朝遠交近攻,不斷削弱六國,最終以韓趙魏楚燕齊的順序消滅了六國。秦朝法制是指自商鞅變法以來,在長期政治實踐中,秦統治者不斷把法家理論運用到法制建設之中,秦律有著律仍保護奴隸制剝削制度、繼續實行輕罪重罰、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係。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制度。秦始皇統一全國後,採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一套以中央集權為核心的國家制度,構建了中國幾千年專制制度的基本框架。然而,秦始皇統一全國後,將重刑的法律主張推向極致,用重刑嚴法鎮壓臣民的反抗,並以專斷徵收的方式維持國家的鉅額開支,最終激起了農民的反抗。不屈不撓的秦朝只存在了十多年的時間。 秦朝的各種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秦國發展過程中建立的制度衍生而來,秦朝法制的許多內容也都是由商鞅變法後建立的制度衍生而來。因此,秦法制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在這一時期,秦朝法律體系的總體風格和主要框架已經形成。第二階段是從統一到秦末。秦始皇統一以後,為了統一全國的法律制度,使之統一為秦國的法律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了原來的秦國法律和法令。同時,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規,如皇帝的稱號,在廢除死後的冠軍,在全州的實現系統,統一的車軌,文字,度量衡,。 秦國在商鞅變法的短短十多年間,被治理得 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秦人皆“勇於公戰而怯於私鬥”,聞戰則喜,“鄉邑大治”。連周天子也送禮給孝公,封為“方伯”(一方諸侯領袖),各國紛紛前來祝賀,秦國成為當時最強大富足的國家。商鞅主持的變法在各國中是最全面,最系統,最徹底的。秦國軍隊自商鞅變法實行獎勵軍功政策(軍功授爵制)後愈戰愈勇。武器裝備不斷改進。兵種已有步、車、騎之分。軍隊數量多時達到“帶甲百萬,車千乘,騎萬匹”,其後出現了尉繚子、白起、王翦等著名軍事家和將領。使秦國很快躍居戰國首強,邁出了秦朝崛起的重要一步,逐漸使秦國成為實現中國統一的中心力量。 政治方面棗商鞅對政治的改革是以徹底廢除舊的“世卿世祿”制、建立斬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為重點。他在這方面的貢獻遠遠超過李悝和吳起。主要內容有如下三點:制定二十級爵棗制定二十級爵的作法,意味著廢除舊世卿世祿制,今後根據人們的軍功大小授予爵位,官吏從有軍功爵的人中選用。二十級爵:一級曰公士,二級曰上造,第十九級曰關內侯,二十級曰徹侯。各級爵位均規定有佔田宅、奴婢的數量標準和衣服等次。又制定了“獎勵軍功,嚴懲私鬥”的辦法。獎勵軍功的作法是:將卒在戰爭中斬敵首一個,授爵一級,可為五十石之官:斬敵首二個,授爵二級,可為百石之官。宗室貴族無軍功的,不得授爵位。有功勞的,可享受榮華富貴;無功勞的,雖家富,不得鋪張。嚴懲私鬥的作法是:為私鬥的,各以情節輕重,處以刑罰。實行縣制棗廢除分封制,以縣為地方政區單位。分全國為四十一縣,縣設今以主縣政,設丞以副縣令,設尉以掌軍事。縣下轄若干都鄉邑聚。後來秦在新佔地區設郡,郡的範圍較大,又有邊防軍管性質,因之郡的長官稱守。後來郡內形勢穩定,轉向以民政管理為主,於是郡下設若干縣,形成秦的郡縣制度。實行什伍制度棗秦之都鄉邑聚原來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點。至此時,均作為基層行政單位。居民登記於戶籍,分五家為一伍,兩伍為什,同於後代的保甲制度。為了加強管理和統治廣大居民,規定什伍之內各家互相糾察,“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 經濟方面棗商鞅對經濟的改革是以廢除“井田制”、實行土地私有制為重點。這是戰國時期各國中唯一用國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國範圍內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事例。主要內容有如下三點:廢井田,開阡陌棗在全國範圍廢除井田制度,實行土地私有制度。廢止“田裡不粥(鬻)”的原則,准許民間賣買田地。此後秦政府雖仍擁有一些國有土地,如無主荒田、山林川澤及新佔他國土地等,但後來又陸續轉向私有。重農抑商政策棗獎勵耕織,凡努力耕織、生產多的,免除徭役。凡從事末業(工商)及因懶惰而貧窮的,全家沒入官府,罰為官奴婢。統一度量衡棗統一斗、桶、權、衡、丈、尺,並頒行了標準度量衡器,全國都要嚴格執行,不得違犯。如今傳世之“商鞅量”,上有銘文記有秦孝公“十八年”“大良造鞅”監造,“爰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為升”.知此量為“升”.由這件量器及其銘文可知,當時統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嚴肅認真的。社會方面主要推行小家庭政策,以利於增殖人口、徵發徭役和戶口稅等。具體規定:凡一戶有兩個以上兒子到立戶年齡而不分居的,加倍徵收戶口稅。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 秦始皇統一以後,為了統一全國的法律制度,使之統一為秦國的法律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了原來的秦國法律和法令。秦始皇採用戰國時期法家韓非的建議,以法治國,秦帝國制定的法律十分細密、嚴苛,是秦始皇加強皇權、鞏固中央集權政治體制的工具。秦法制在中國法制史上佔有獨特的地位。一方面,由於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政權,它的建國制度和法制對後來的封建國家一直有著重要的影響。另一方面,在法家思想的強烈薰陶下,秦代的法制是由法家的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響的政治人物所制定的,法家色彩在整體風格上十分濃厚。西漢中期以後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法律制度是非常不同的,可以說秦的法律風格在中國法制史上是獨一無二的。 秦始皇主張“以法為本”,“皆有法式”,對之前的法律進行補充、完善,法律調整圍擴大,規範也越縝密。為了貫徹“法治”,秦始皇統治者十分重視立法工作,立法範圍不斷擴大,法律規範也越來越細化。從現存的史料來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法、民事法、經濟法、行政法和訴訟法。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家安全、公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無論大小,任何事物都具有法式,這也是秦法制的基本特徵。 統治一個大國,需要全國一致而又比較完備的法律制度。出土的雲夢秦簡提供了自秦孝公至秦始皇時期陸續修成的秦律的部分內容,其中有刑律的律文和解釋,有名目繁多的其他律文,還有案例和關於治獄的法律文書(見雲夢秦律)。秦始皇統一六國以後,以秦律為基礎,參照六國律,制定了全境通行的法律。秦律經過漢朝的損益,成為唐以前歷代法律的藍本。 透過1975年底發現的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秦墓竹簡也能窺到一絲秦律的樣貌,其中的《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法 律 答問》、《封診式》是有關秦朝法律的主要內容。 其中的法律答問非常有意思,《法律答問》當為秦律主體——刑法,由於商鞅所定秦法以李悝《法經》為藍本,分《盜》、《賊》、《囚》、《捕》、《雜》、《具》六篇,《法律答問》的解釋範圍與這六篇大體相符。 秦朝的法律對人們有諸多道德上的要求,相較於現代各掃門前雪,《法律答問》中記載了對當時“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懲罰。例如,“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意思是:有賊人入室,傷了甲,甲呼救。甲的四鄰都和居委會不在家沒有聽到呼救。問應不應該處罰?審理後,四鄰真的不在家,不應處罰。居委會不在,需要處罰。再比如,“有賊殺傷人衝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意思是:有一犯罪嫌疑人在大馬路上殺人傷人,而周圍沒有人施以援手,距離在百步以內的要處以重罰。二甲就是兩副盔甲。秦朝尚武,兩幅純手工盔甲無疑相當於現在的兩輛純手工進口跑車。可見見義勇為在秦朝不是社會道德要求做的事情,而是法律規定。“免老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有空窗老人控告兒女不孝,要求判兒女死刑,應不應該經過三次原宥的手續(庭外和解)?答,不應該庭外和解,要立即抓捕這些壞東西,千萬別讓他們跑了。秦朝法律答問很多,事無鉅細。 商鞅主張建立“吏民欲知法令者,皆問法官”的制度,宣稱“為法令置官也,為天下師“。為了實現和實施法律、法規在更大範圍和更深的層次上,秦朝鼓勵和要求所有科目學習法律,瞭解法律,法律規定,那些官員必須知道,人們應該研究法律以天下為師。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點之一。 秦朝統治推崇商鞅”行刑輕重“原則,輕罪重罰 重罪適用更重刑。“法治”與“嚴刑”是法家的基本理念。從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後,法律和法令被推到了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法律和法令在秦代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秦統治者在倡導“法治化”的同時,也把“重刑”的原則推向了極致,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了前所未有的重刑。秦的刑罰種類繁多,殘酷的行刑方法是其他朝代所無法企及的。“法治”與“重刑”也是秦法制的基本特徵。秦朝沿襲了商周時代的很多酷刑。據文獻記載,刑罰有臏(剜去膝蓋),刖(鋸腳),宮,榜掠,腰斬,梟首,棄市,戳屍,坑死,鑿顛,抽脅,鑊烹,車裂,夷三族等。當時的中原地區古人多儒雅仁義,社會是宗族形式結構,不具備法治統治的基礎。 秦始皇依賴的懲罰使法治最終淪為刑治 “法自君出,君主獨斷”。全國統一後,秦始皇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中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最高統治者。據史料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後,稱自己為秦始皇,將“秩序”改為“制度”,將“秩序”改為“詔書”,使之成為最有效的法律規範。與此同時,他的《越獄》、《夜書》、《司法行政》也牢牢地掌握在他的手中。因此,維護皇帝的最高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和司法的首要原則。 最後處於個人喜好,我想提一下秦代始皇在改革家庭倫理方面貢獻的作用。秦國位於西域邊陲,前朝禮樂文化對其影響十分有限然而戎狄文化卻根深蒂固,民眾的生活擁有較高的自由度。秦統一六國,商鞍變法,重要的就是“令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目的就是在於改革,改變不良的社會風氣家族傳統,防止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的發生,促進良好的家庭氛圍。秦代法家思想與先秦的儒家思想不同,其並沒有以禮服,而是頒佈法律,以明令禁止的方式強迫民眾遵守。縱然兩者的道路不通,卻在維護婚姻家庭方面的目的上不謀而合。不得不說,秦代始皇在改革家庭倫理方面,貢獻了很大的作用。 由於暴秦“以法為教"、嚴刑酷法,導致秦僅二世而亡,法家學說由此成為中國歷史上的一大公案。“先秦法家學派政治實踐的結果,給中國社會留下了“極端殘暴”的印象,“蒼天何日誅暴秦”成為以後法家面目出現。這現象也壓制了後來中國社會產生類似於近代西方“三權分立"的純法治國家的管理思想。本來先秦法家學說的可貴之處在於強調人際關係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性,商鞅有“王子犯法,與庶人同罪"的說法,並以此劓太子之師。但是,由於先秦法家最終沒有能夠解決君王與民眾在法律面前的相互權利與義務問題,而使其學說蒙上了極權主義的陰影。這又從反面證明了孔子與荀子有關禮、法兼治的主張是符合中國國情的。因此,秦政權的覆亡,也是中國法家學派的歷史性失敗。它對以後中國政治發展所產生的深刻影響是:預示著後來的王朝只能接受儒家主張,建立起明儒暗法、禮法兼治的國家政治體制,卻不能建立類似於近代西方三權分立"的純法治的國家管理體系。” 這就是暴秦在中國歷史上留下的消極影響。之後,“隨著儒家思想成為官方主流意識形態之後,以儒生而不是法吏,以道德而不是法律作為中國古代國家的管理方式,成為了中國國家管理與政治實踐的特色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