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為實體經濟領域生產經營基本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信用資訊記錄良好、符合流動資金貸款發放條件、資金週轉暫時遇到困難的民營中小微企業,提供短期資金融通服務,幫助企業按期還貸、續貸。對於企業挪用於違規領域或限制性行業的到期貸款,不予支援。
堅持政策指導、市場運作,專款專用、封閉執行的原則,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各類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透過市場化配置資源,實現商業化可持續發展。
基金作用:
一、是為民營中小微企業解決到期還款資金不足的問題,幫助和支援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過橋”倒貸,防止出現抽貸和斷貸。
二、是有效降低資金使用費率和資金佔用時間,企業轉貸成本可降至原社會平均轉貸成本的1/5,大大減輕企業負擔,讓企業降低成本和穩定生產。三是為金融機構按時收回貸款提供保障,有效降低銀行不良貸款率。
基金的構成與募集:
由省級引導資金、社會募集資金、基金運營收益、風險準備金等構成。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本著持續平穩執行、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服務效率的原則,合理確定基金規模;可根據社會資本供給主體認繳額度和實際業務開展情況,按比例分期到位。
省級引導資金主要發揮引導放大和保證增信作用。社會募集資金主要面向大型國有企業、實力雄厚的民營企業、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以及經營規範的投資公司等社會資本供給主體進行募集,根據企業應急轉貸實際需要穩步增加。
社會資本供給主體提供的資金必須為自有、合法資金,不得從其他市場主體籌集資金,不得面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不得透過變相貸款、股權抵(質)押等方式從金融機構募集資金。
轉貸機構備案條件:
1.在當地註冊成立,符合法律法規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企業、從事過相關業務的類金融機構、受職能部門指導管理的服務機構。
2.有規範的管理體系和風險管理制度,配有專業運作團隊。
3.以自有資金合法經營,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債權、債務關係明晰,無對外擔保和不良信用記錄,沒有社會吸儲等違法違規行為。
4.具有一定資金規模、實力和風險化解能力,縣級轉貸運營機構註冊實繳資本或實有資金原則不少於3000萬,市級轉貸運營機構不少於5000萬。由財政出資和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推薦的可協商約定,簽定責任承擔、損失分擔和風險補償協議。備案市縣轉貸運營機構堅持以實力強、信譽好的企業和投資主體參股為主。
具備條件:
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財務管理規範,會計制度健全,依法合規經營;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安全生產達標,依法合規經營,生產經營基本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信用資訊記錄良好,還款能力與還款意願強,沒有挪用貸款資金違規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流動資金貸款符合《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54號)等有關規定為正常類,且符合新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條件和標準。
對於技術創新能力強、產業轉型發展引領作用突出、符合新舊動能轉換方向、註冊地市縣相關部門推薦、市縣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申請配資的民營骨幹中小企業,省級轉貸引導基金優先給予支援。
申請服務:
可向當地備案的轉貸機構申請,山東省工業和資訊化廳會及時向社會公佈備案機構名單和聯絡方式,也可向貸款銀行申請。
主要為實體經濟領域生產經營基本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信用資訊記錄良好、符合流動資金貸款發放條件、資金週轉暫時遇到困難的民營中小微企業,提供短期資金融通服務,幫助企業按期還貸、續貸。對於企業挪用於違規領域或限制性行業的到期貸款,不予支援。
堅持政策指導、市場運作,專款專用、封閉執行的原則,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各類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透過市場化配置資源,實現商業化可持續發展。
基金作用:
一、是為民營中小微企業解決到期還款資金不足的問題,幫助和支援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過橋”倒貸,防止出現抽貸和斷貸。
二、是有效降低資金使用費率和資金佔用時間,企業轉貸成本可降至原社會平均轉貸成本的1/5,大大減輕企業負擔,讓企業降低成本和穩定生產。三是為金融機構按時收回貸款提供保障,有效降低銀行不良貸款率。
基金的構成與募集:
由省級引導資金、社會募集資金、基金運營收益、風險準備金等構成。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本著持續平穩執行、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服務效率的原則,合理確定基金規模;可根據社會資本供給主體認繳額度和實際業務開展情況,按比例分期到位。
省級引導資金主要發揮引導放大和保證增信作用。社會募集資金主要面向大型國有企業、實力雄厚的民營企業、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以及經營規範的投資公司等社會資本供給主體進行募集,根據企業應急轉貸實際需要穩步增加。
社會資本供給主體提供的資金必須為自有、合法資金,不得從其他市場主體籌集資金,不得面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不得透過變相貸款、股權抵(質)押等方式從金融機構募集資金。
轉貸機構備案條件:
1.在當地註冊成立,符合法律法規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企業、從事過相關業務的類金融機構、受職能部門指導管理的服務機構。
2.有規範的管理體系和風險管理制度,配有專業運作團隊。
3.以自有資金合法經營,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債權、債務關係明晰,無對外擔保和不良信用記錄,沒有社會吸儲等違法違規行為。
4.具有一定資金規模、實力和風險化解能力,縣級轉貸運營機構註冊實繳資本或實有資金原則不少於3000萬,市級轉貸運營機構不少於5000萬。由財政出資和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推薦的可協商約定,簽定責任承擔、損失分擔和風險補償協議。備案市縣轉貸運營機構堅持以實力強、信譽好的企業和投資主體參股為主。
具備條件:
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財務管理規範,會計制度健全,依法合規經營;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安全生產達標,依法合規經營,生產經營基本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信用資訊記錄良好,還款能力與還款意願強,沒有挪用貸款資金違規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流動資金貸款符合《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54號)等有關規定為正常類,且符合新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條件和標準。
對於技術創新能力強、產業轉型發展引領作用突出、符合新舊動能轉換方向、註冊地市縣相關部門推薦、市縣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申請配資的民營骨幹中小企業,省級轉貸引導基金優先給予支援。
申請服務:
可向當地備案的轉貸機構申請,山東省工業和資訊化廳會及時向社會公佈備案機構名單和聯絡方式,也可向貸款銀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