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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65626050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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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804386860247
礦山企業關閉礦山,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1、開採活動結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提出關閉礦山申請,並提交閉坑地質報告;
2、閉坑地質報告經原批准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報採礦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3、閉坑地質報告批准後,採礦權人應當編寫關閉礦山報告,報請原批准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會同採礦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礦產資源法》,開採礦產資源需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採礦許可證。 根據《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998]241號令)採礦權人在提出採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經批准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 請劃定礦區範圍,在申請辦理採礦許可證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礦區範圍圖; (二)採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四)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檔案; (五)開採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採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採礦權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 註冊資本應不少於經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測算的礦山建設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限制類礦種採礦權的,應出具有關部門的專案核准文 件。 申請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後,必須具備其他有關法定條件後方可實施開採作業。 採礦權人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批准的相關要件實施開採作業,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