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開採所需要的證件(以湖南省為例):
1、採礦權申請報告及申請登記書(原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核原件);
3、劃定礦區範圍批准檔案(原件);
4、市縣兩級國土資源部門的審查意見(原件);
5、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意見(原件);
6、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批准檔案(影印件,核原件);
7、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備案證明(原件);
8、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備案證明(原件);
9、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審查認定表(原件);
10、採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原件)或探礦權有償處置證明(影印件,核原件);
11、資金、技術人員等資質條件證明(原件或影印件);
12、採礦登記管理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資料需提交紙質檔案和電子報件,紙質檔案按順序排放,影印件應由複製單位簽章,紙質檔案掃描成PDF格式電子圖片,按照相應報件型別製作成PKG格式電子報件。
礦山開採所需要的手續(以湖南省為例):
一、受理
1、崗位責任人:廳政務中心受理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資料。對申辦資料符合標準的即時受理;對申辦資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
3、時限:即時
二、審查
1、初審
(1)崗位責任人:礦管處、地勘處、財務處(新立)、信訪處和礦產執法處室經辦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①礦管、地勘、財務(新立)、信訪處和礦產執法處室按照審批條件及標準,對申辦材料進行會審;(10個工作日)
②礦管處經辦人員根據相關會審處室意見,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處室負責人稽核。(9個工作日)
(3)時限:19個工作日。
2、稽核
(1)崗位責任人:礦管處負責人
②礦管處處長對經複審後的申辦材料進行稽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辦材料,提出同意的稽核意見,報分管廳領導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辦資料,提出不同意的稽核意見,報分管廳領導決定。(7個工作日)
(3)時限:14個工作日。
三、決定
1、崗位負責人:分管廳領導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①按照審批條件及標準,對申請材料及審查意見進行審定;
②對符合條件、標準的,簽署准予許可的意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
3、時限:7個工作日。
四、辦結告知
1、崗位負責人:廳政務中心經辦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將決定情況告知申請人。
礦山開採所需要的證件(以湖南省為例):
1、採礦權申請報告及申請登記書(原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核原件);
3、劃定礦區範圍批准檔案(原件);
4、市縣兩級國土資源部門的審查意見(原件);
5、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意見(原件);
6、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批准檔案(影印件,核原件);
7、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備案證明(原件);
8、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備案證明(原件);
9、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審查認定表(原件);
10、採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原件)或探礦權有償處置證明(影印件,核原件);
11、資金、技術人員等資質條件證明(原件或影印件);
12、採礦登記管理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資料需提交紙質檔案和電子報件,紙質檔案按順序排放,影印件應由複製單位簽章,紙質檔案掃描成PDF格式電子圖片,按照相應報件型別製作成PKG格式電子報件。
礦山開採所需要的手續(以湖南省為例):
一、受理
1、崗位責任人:廳政務中心受理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資料。對申辦資料符合標準的即時受理;對申辦資料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
3、時限:即時
二、審查
1、初審
(1)崗位責任人:礦管處、地勘處、財務處(新立)、信訪處和礦產執法處室經辦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①礦管、地勘、財務(新立)、信訪處和礦產執法處室按照審批條件及標準,對申辦材料進行會審;(10個工作日)
②礦管處經辦人員根據相關會審處室意見,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處室負責人稽核。(9個工作日)
(3)時限:19個工作日。
2、稽核
(1)崗位責任人:礦管處負責人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②礦管處處長對經複審後的申辦材料進行稽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辦材料,提出同意的稽核意見,報分管廳領導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辦資料,提出不同意的稽核意見,報分管廳領導決定。(7個工作日)
(3)時限:14個工作日。
三、決定
1、崗位負責人:分管廳領導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①按照審批條件及標準,對申請材料及審查意見進行審定;
②對符合條件、標準的,簽署准予許可的意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
3、時限:7個工作日。
四、辦結告知
1、崗位負責人:廳政務中心經辦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將決定情況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