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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朝法律的特點包括:  (1)兩漢統治者以“德主刑捕”即“大德而小刑”作為法制指導思想。  (2)加強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兩漢時期為加強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制採取了許多措施。首先,確立統一的思想,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其次,打擊封建割據勢力,防止結黨營私;再次,漢武帝時在全國建立十三州部監察區,派刺史“六條問事”,以打擊強宗豪右和郡守二千石的不法行為。  (3)改革刑制。自漢文帝“除肉刑”後,景帝時又進一步改革,從而使刑罰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這一變化是中國法制發展史上的大事,標誌著中國刑罰制度從野蠻走向文明和進步。(4)推行抑商政策,打擊商人的勢力。  四、兩漢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1、中央司法機構?  兩漢的中央司法機構,由尚書、廷尉和御史大夫組成。尚書的司法審判職能與廷尉並立,司法審判大權由廷尉和尚書共管。廷尉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審理皇帝交辦的詔獄,同時審理地方上報的疑難案件。其屬官有廷尉正,主決疑獄;工右監,管逮捕;左右平,掌平詔獄;還有廷尉史、奏讞(審判案件)掾、奏曹掾等。廷尉掌刑獄,漢時有所謂“召致廷尉”,即由廷尉決獄。  御史大夫為御史之長,下設御史中丞,主要職掌是舉劾案章。御史中丞還有權與廷尉等承詔治獄。  2、地方司法機構  地方司法機構基本上是郡、縣兩級。漢初由於郡縣與封國並存,封國享有相對獨立的審判權,但不構成獨立的司法管轄機關。據《反漢書。百官志》載:郡太守的職掌,包括賞罰、司法、監察等權。郡守、縣令因為有司法之權,故下設有關機關懲治不法。由此可見,漢代從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機構系統已很完備。  (二)訴訟與審判制度  1、告劾  漢代的起訴叫“告劾”,一方面是指當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訴,就是今天所說的“自訴”;另一方面指官府官吏,主要是監察官吏御史和司隸校尉,“察舉非法”、“舉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說的“公訴”。  兩漢時期,在一般情況下,必須按司法管轄逐級告劾,但有冤獄,可以越級上書皇帝。  根據漢律“親親得相首匿”原則,除大逆、謀反之外,在一般情況下不準卑幼告發尊長,告者要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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