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隊員在比賽中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包括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兩類。對犯規的隊員要進行登記,隨後按規則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在2×20分鐘的比賽中,一隊員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達五次;在4×12分鐘的比賽中,一隊員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達六次,得到通知後必須自動退出比賽。違例 比賽中,隊員有違反規則的行為但未造成犯規,叫做“違例”。包括帶球跑、非法運球、拳擊球、腳踢球、球回後場、攻防中的干擾球、三秒鐘、五秒鐘、十秒鐘、三十秒鐘以及使球出界和擲界外球、罰球、跳球時違反規則等。對各種情況的違例均有不同的處理和罰則。侵入犯規 指球進入比賽狀態,活球或死球時與對方隊員非法接觸的隊員犯規。 依據是: ⑴每個隊員都有責任儘可能避免發生身體接觸; ⑵任一隊員只要在佔位時不發生身體接觸,都有權佔據沒有被對方隊員佔據的位置; ⑶如果發生了身體接觸的犯規,應由造成身體接觸的隊員負責。比賽中,隊員不準透過伸展臂、肩、髖、膝或過分彎曲身體成不正常的防守姿勢或佔據不合法的防守位置,以阻擋、阻撓、推人、撞人、絆人來阻礙對方行進。除了搶球附帶地接觸了對方持球人的手以外,不準用手觸及對方。裁判員根據規則對不同情況下發生的犯規進行相應的判罰。動作粗暴或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予以警告或立即取消其比賽資格。雙方犯規 指比賽雙方2名隊員同時互相犯規。在登記犯規隊員一次犯規後,由雙方犯規隊員在最近的圓圈內跳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雙方犯規的同時投球命中得分,由得分隊的對方隊員在端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當一起雙方犯規和另一起犯規同時發生時,登記每一犯規並按罰則處理後比賽重新開始。技術犯規 指隊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與對手未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漠視裁判員勸告,同裁判員談話、接觸沒有禮貌,或使用不尊敬的語言和舉動戲弄對方及故意延誤比賽等,均判作“技術犯規”。場上隊員技術犯規,由對方罰球兩次。犯規性質嚴重或堅持不改者,則取消比賽資格。場外教練員、替補隊員技術犯規時,由對方罰球兩次。無論罰中與否,都由罰球隊在邊線中點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教練員在一場比賽中有兩次技術犯規或由於其本人、助理教練、替補隊員或任何與球隊有關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累計被判三次技術犯規,則取消該場比賽資格,並責令其離開球場,由助理教練員或隊長代理其職務。全隊七次犯規 在2×20分鐘賽制的每半時(決勝期是下半時的繼續),一個隊的隊員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累計達七次後,再發生犯規,均判給對方兩罰球。若是控制球隊的隊員犯規時,則登記該隊員一次犯規後,由對方在就近邊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此規則由國際籃聯於1984年在慕尼黑會議上修定並開始執行。在此之前執行“全隊七次犯規”執行一加一罰球規則。五次犯規 在2×20分鐘賽制比賽中,隊員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五次者,必須自動退出比賽,由同隊隊員替補繼續比賽。球回後場 也稱“回場球違例”。當控制球的隊球已進入前場後,不得使球回後場;否則判違例。這一限制適用於前場擲界外球、搶籃板球和搶斷球時。宣判球已回後場,有三種情況:⑴球進入後場前最後觸球;⑵球已觸及後場;⑶該隊隊員首先觸及球,球已觸及後場。由防守隊在中線界外延長線處騎跨站立擲界外球。三秒鐘規則 比賽中,控制球一方的隊員(徒手、持球或運球)在對方限制區內停留超過三秒鐘,即判違例,由對方在就近端線擲界外球。限制區的各線都屬於限制區的一部分,隊員觸及任何一條線都算位於限制區內。三秒鐘的限制在所有擲界外球的情況下均有效。當投籃的球正在空中、搶籃板球或死球時,不受三秒鐘規則限制。五秒鐘規則 以下三種情況均判五秒鐘違例: ⑴比賽中,持球隊員在五秒鐘內未傳球、投球、滾球或運球時; ⑵擲界外球時,隊員從他可處理球起,五秒鐘內未將球傳給場內隊員時。以上兩種判給對方在邊線擲界外球; ⑶罰球隊員得球后在五秒鐘內未進行投籃,判取消該次罰球權。十秒鐘規則 比賽中,進攻隊從後場控制活球開始,必須在十秒鐘內使球進入前場,否則將判違例,由對方在邊線擲界外球繼續比賽。此規則由國際籃聯於1948年在倫敦會議上制定並開始執行。1961年後一度取消。1973年重新恢復。從2000年起,又將十秒鐘改為七秒鐘。三十秒鐘規則 比賽中,一個隊在場上控制活球時,必須在三十秒鐘內投籃,否則被判違例,由對方在就近邊線擲界外球。如在三十秒鐘內球被對方打出界外,不應重新計算三十秒鐘,該隊擲界外球入場後,必須在三十秒鐘的剩餘時間內完成投籃;裁判員為了保護受傷隊員而中止比賽,並由原控制球隊擲界外球,三十秒鐘要連續計算。此規則由國際籃聯於1956年在墨爾本會議上討論透過,並於1957年開始執行。從2000年起,又將三十秒鐘改為二十四秒鐘。帶球跑 也稱“持球移動”。比賽中,持球隊員合法停步後,已確定了中樞腳,可在投籃、傳球時提起,但必須在落地前將球出手;開始運球時,在球離手前,中樞腳不準離地。否則兩者均判違例,由對方在邊線擲界外球。干擾球 比賽中,隊員對球籃上空的球進行干擾,即判違例。 包括: ⑴在投籃時,當球在飛行中下落,並完全在籃圈水平面之上時,進攻或防守隊員不可以觸及球; ⑵當球在球籃中時,防守隊員不得觸及球或球籃; ⑶當投籃的球接觸籃圈時,進攻或防守隊員都不得觸及球籃或籃板。其罰則是:如攻方違例,不得分,並將球判給對方在罰球線的延長邊線外擲界外球。守方違例,判給投籃隊員得2分。如在3分投籃區投籃,則判得3分。由守方在端線後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中樞腳 指獲球隊員與地面保持接觸作軸的腳。規則規定,隊員雙腳著地接到球,可以用任一腳作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剎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在移動或運球中接到球,可以按下列情況停步並確定中樞腳:如果一腳正接觸地面,另一腳一接觸地面時,原先那隻腳就是中樞腳;如果雙腳分先後著地,先著地的腳為中樞腳;如果雙腳離地且雙腳同時著地,則任一腳都可以做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剎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一腳著地,隊員可以跳起那隻腳並雙腳同時著地,則哪隻腳都不是中樞腳。在比賽中,如持球突破、運球轉身、原地投籃、急停跳投、轉身投籃以及傳球等技術的應用,都必須確定中樞腳。進入比賽狀態 比賽中,下列情況表明進入比賽狀態: ⑴裁判員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或進入罰球區執罰; ⑵在擲界外球的情況下,當隊員站在擲界外球地點可處理球時。球成活球 比賽中,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⑴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後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 ⑵裁判員將球遞交給罰球隊員,該隊員可處理時; ⑶擲界外球,球接觸場內隊員時。球成死球 比賽中,場上發生任何違例、犯規、爭球等情況而裁判員鳴哨時,即為“死球”,計時員立即撥停計時鐘。當球中籃時也為死球,但只在比賽最後2分鐘和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停止計時鐘。阻擋 侵人犯規的一種。指在比賽中因阻止對方隊員行進的身體接觸而造成的犯規。如防守隊員雙腳同時著地,也面對對手,但兩腳距離過寬,如持球隊員撞及防守隊員的腿部,應判防守隊員阻擋犯規。持球隊員突破騰空時,防守隊員未佔據通道,待持球隊員騰空後才移至通道,如發生衝撞,應判防守隊員阻擋犯規。垂直性原則 比賽時,隊員有權擁有他在場內的地面位置以及其上空(圓柱體)活動。系保護隊員在其所佔之地面和垂直上空的空間。是判斷是否侵人犯規的依據之一。當隊員違反這一原則而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即有可能被判為犯規。如防守隊員超出他的圓柱體將胳臂放在進攻隊員上方,以阻止其垂直起跳或投籃而發生身體接觸時,判防守隊員侵人犯規;進攻隊員倚在位於背後進行合法防守的隊員身上做投籃動作,從而失去垂直位置並造成身體接觸,判進攻隊員撞人犯規。罰球 比賽中對隊員犯規的一種判罰。隊員在罰球線後不受阻礙的情況下投籃,是籃球比賽得分的組成部分。罰中得1分。以下情況取消罰球隊員的該次罰球權:⑴罰球時腳踩罰球線;⑵在球未觸及籃圈前過早地進入罰球區;⑶在五秒鐘規定時間內球未出手;⑷投出的球沒有觸及籃圈。比賽中,罰球命中率的高低對比賽勝負影響很大,故已為籃球運動技術訓練內容之一。爭球 比賽時,當雙方各一名或多名隊員各用手緊握住球(不是採用粗野動作),任何一方無法單獨搶到球時,判為爭球。由雙方爭球隊員在就近的圓圈內跳球,繼續比賽。遇特殊情況的爭球,如雙方隊員同時使球出界,或裁判無法判定是誰使球出界,應由兩個有關隊員在就近圓圈內跳球。當比賽中球停在籃圈的支頸上時,就在罰球線上由雙方任一隊員跳球。跳球 用於比賽開始或在比賽中發生爭球時。雙方各一名隊員站在圓圈內,由裁判員將球垂直拋起,在球到達最高點後由跳球隊員進行拍擊。每一跳球隊員只能拍球兩次。非跳球隊員在球被跳球隊員拍擊前站在圓圈外,待跳球隊員拍擊到球后方能搶球。如雙方跳球隊員均未拍到球而球已觸及地面,應重新跳球。決勝期 比賽時間終了雙方相等時,延長5分鐘繼續比賽,稱為“決勝期”。必要時可延長几個5分鐘,直到分出勝負為止。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應重新選擇球籃。以後每增加一次都應互換一次球籃。每個決勝期前休息2分鐘,開始時在中圈跳球繼續比賽。比賽中每隊可請求暫停一次。決勝期是下半時的繼續,故全隊七次犯規規則繼續適用。暫停 是教練員在比賽中直接向隊員佈置新的作戰計劃,解決臨場關鍵性問題的機會。規則規定,對於2×20分鐘的比賽,每隊上半時允許請求兩次暫停,下半時允許請求三次暫停;對於4×12分鐘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允許請求三次暫停,上、下半時不得挪用。每一決勝期也允許一次暫停。每次暫停的時間為1分鐘。教練員請求暫停時必須親自到記錄員處,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提出暫停要求。如比賽場有電動裝置,則不必離開席位,可使用電動裝置請求暫停。記錄員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錶時,利用訊號立即通知裁判員。換人 也稱“替換”。指替換場上隊員。替換隊員時,替補隊員應向記錄員報告被替換隊員的號碼,坐在替補隊員席上做好替換的準備;待替換訊號發出後,經裁判員允許方能入場參加比賽。無論一次替換幾名隊員都應儘快進行,如無故延誤時間,宣判該隊一次暫停。替換五次犯規隊員,被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隊員和因受傷不能參加比賽的隊員,要在1分鐘內完成。擲界外球 指比賽中某隊獲得控球權重新開始比賽的方法。有端線、邊線和中場線延長線外擲界外球三種。擲界外球的隊員不得違反下列規定:在可處理球時,不得從裁判員的指定地點橫向移動超過大約1米;在球未接觸另一隊員前在場內與球接觸;在球離手前時間超過5秒鐘;球離手時腳踏場地;球離手後球越過籃板傳給場上另一隊員;球觸及界外或停留在籃圈支頸上,或進入球籃;同隊隊員在對方限制區內停留超過3秒鐘等。違反上述規定,將球判給對方在原擲界外球地點擲界外球。控制球 指隊員拿著或運著活球、或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為隊員控制球;該隊的隊員控制球,或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為球隊控制球。只有當對方控制球、或球成死球后,該隊才失去對球的控制。籃球比賽對控制球的爭奪很激烈,某一隊員、隊獲得控制球,表明這個隊由防守轉為進攻。每次控制球時間為三十秒鐘,都有投籃得分或獲得兩次和三次罰球的機會。
指隊員在比賽中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包括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兩類。對犯規的隊員要進行登記,隨後按規則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在2×20分鐘的比賽中,一隊員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達五次;在4×12分鐘的比賽中,一隊員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達六次,得到通知後必須自動退出比賽。違例 比賽中,隊員有違反規則的行為但未造成犯規,叫做“違例”。包括帶球跑、非法運球、拳擊球、腳踢球、球回後場、攻防中的干擾球、三秒鐘、五秒鐘、十秒鐘、三十秒鐘以及使球出界和擲界外球、罰球、跳球時違反規則等。對各種情況的違例均有不同的處理和罰則。侵入犯規 指球進入比賽狀態,活球或死球時與對方隊員非法接觸的隊員犯規。 依據是: ⑴每個隊員都有責任儘可能避免發生身體接觸; ⑵任一隊員只要在佔位時不發生身體接觸,都有權佔據沒有被對方隊員佔據的位置; ⑶如果發生了身體接觸的犯規,應由造成身體接觸的隊員負責。比賽中,隊員不準透過伸展臂、肩、髖、膝或過分彎曲身體成不正常的防守姿勢或佔據不合法的防守位置,以阻擋、阻撓、推人、撞人、絆人來阻礙對方行進。除了搶球附帶地接觸了對方持球人的手以外,不準用手觸及對方。裁判員根據規則對不同情況下發生的犯規進行相應的判罰。動作粗暴或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予以警告或立即取消其比賽資格。雙方犯規 指比賽雙方2名隊員同時互相犯規。在登記犯規隊員一次犯規後,由雙方犯規隊員在最近的圓圈內跳球重新開始比賽。如果雙方犯規的同時投球命中得分,由得分隊的對方隊員在端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當一起雙方犯規和另一起犯規同時發生時,登記每一犯規並按罰則處理後比賽重新開始。技術犯規 指隊員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與對手未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漠視裁判員勸告,同裁判員談話、接觸沒有禮貌,或使用不尊敬的語言和舉動戲弄對方及故意延誤比賽等,均判作“技術犯規”。場上隊員技術犯規,由對方罰球兩次。犯規性質嚴重或堅持不改者,則取消比賽資格。場外教練員、替補隊員技術犯規時,由對方罰球兩次。無論罰中與否,都由罰球隊在邊線中點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教練員在一場比賽中有兩次技術犯規或由於其本人、助理教練、替補隊員或任何與球隊有關人員違反運動道德,累計被判三次技術犯規,則取消該場比賽資格,並責令其離開球場,由助理教練員或隊長代理其職務。全隊七次犯規 在2×20分鐘賽制的每半時(決勝期是下半時的繼續),一個隊的隊員侵人犯規和技術犯規累計達七次後,再發生犯規,均判給對方兩罰球。若是控制球隊的隊員犯規時,則登記該隊員一次犯規後,由對方在就近邊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賽。此規則由國際籃聯於1984年在慕尼黑會議上修定並開始執行。在此之前執行“全隊七次犯規”執行一加一罰球規則。五次犯規 在2×20分鐘賽制比賽中,隊員侵人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五次者,必須自動退出比賽,由同隊隊員替補繼續比賽。球回後場 也稱“回場球違例”。當控制球的隊球已進入前場後,不得使球回後場;否則判違例。這一限制適用於前場擲界外球、搶籃板球和搶斷球時。宣判球已回後場,有三種情況:⑴球進入後場前最後觸球;⑵球已觸及後場;⑶該隊隊員首先觸及球,球已觸及後場。由防守隊在中線界外延長線處騎跨站立擲界外球。三秒鐘規則 比賽中,控制球一方的隊員(徒手、持球或運球)在對方限制區內停留超過三秒鐘,即判違例,由對方在就近端線擲界外球。限制區的各線都屬於限制區的一部分,隊員觸及任何一條線都算位於限制區內。三秒鐘的限制在所有擲界外球的情況下均有效。當投籃的球正在空中、搶籃板球或死球時,不受三秒鐘規則限制。五秒鐘規則 以下三種情況均判五秒鐘違例: ⑴比賽中,持球隊員在五秒鐘內未傳球、投球、滾球或運球時; ⑵擲界外球時,隊員從他可處理球起,五秒鐘內未將球傳給場內隊員時。以上兩種判給對方在邊線擲界外球; ⑶罰球隊員得球后在五秒鐘內未進行投籃,判取消該次罰球權。十秒鐘規則 比賽中,進攻隊從後場控制活球開始,必須在十秒鐘內使球進入前場,否則將判違例,由對方在邊線擲界外球繼續比賽。此規則由國際籃聯於1948年在倫敦會議上制定並開始執行。1961年後一度取消。1973年重新恢復。從2000年起,又將十秒鐘改為七秒鐘。三十秒鐘規則 比賽中,一個隊在場上控制活球時,必須在三十秒鐘內投籃,否則被判違例,由對方在就近邊線擲界外球。如在三十秒鐘內球被對方打出界外,不應重新計算三十秒鐘,該隊擲界外球入場後,必須在三十秒鐘的剩餘時間內完成投籃;裁判員為了保護受傷隊員而中止比賽,並由原控制球隊擲界外球,三十秒鐘要連續計算。此規則由國際籃聯於1956年在墨爾本會議上討論透過,並於1957年開始執行。從2000年起,又將三十秒鐘改為二十四秒鐘。帶球跑 也稱“持球移動”。比賽中,持球隊員合法停步後,已確定了中樞腳,可在投籃、傳球時提起,但必須在落地前將球出手;開始運球時,在球離手前,中樞腳不準離地。否則兩者均判違例,由對方在邊線擲界外球。干擾球 比賽中,隊員對球籃上空的球進行干擾,即判違例。 包括: ⑴在投籃時,當球在飛行中下落,並完全在籃圈水平面之上時,進攻或防守隊員不可以觸及球; ⑵當球在球籃中時,防守隊員不得觸及球或球籃; ⑶當投籃的球接觸籃圈時,進攻或防守隊員都不得觸及球籃或籃板。其罰則是:如攻方違例,不得分,並將球判給對方在罰球線的延長邊線外擲界外球。守方違例,判給投籃隊員得2分。如在3分投籃區投籃,則判得3分。由守方在端線後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中樞腳 指獲球隊員與地面保持接觸作軸的腳。規則規定,隊員雙腳著地接到球,可以用任一腳作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剎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在移動或運球中接到球,可以按下列情況停步並確定中樞腳:如果一腳正接觸地面,另一腳一接觸地面時,原先那隻腳就是中樞腳;如果雙腳分先後著地,先著地的腳為中樞腳;如果雙腳離地且雙腳同時著地,則任一腳都可以做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剎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一腳著地,隊員可以跳起那隻腳並雙腳同時著地,則哪隻腳都不是中樞腳。在比賽中,如持球突破、運球轉身、原地投籃、急停跳投、轉身投籃以及傳球等技術的應用,都必須確定中樞腳。進入比賽狀態 比賽中,下列情況表明進入比賽狀態: ⑴裁判員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或進入罰球區執罰; ⑵在擲界外球的情況下,當隊員站在擲界外球地點可處理球時。球成活球 比賽中,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⑴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後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 ⑵裁判員將球遞交給罰球隊員,該隊員可處理時; ⑶擲界外球,球接觸場內隊員時。球成死球 比賽中,場上發生任何違例、犯規、爭球等情況而裁判員鳴哨時,即為“死球”,計時員立即撥停計時鐘。當球中籃時也為死球,但只在比賽最後2分鐘和任一決勝期的最後2分鐘內停止計時鐘。阻擋 侵人犯規的一種。指在比賽中因阻止對方隊員行進的身體接觸而造成的犯規。如防守隊員雙腳同時著地,也面對對手,但兩腳距離過寬,如持球隊員撞及防守隊員的腿部,應判防守隊員阻擋犯規。持球隊員突破騰空時,防守隊員未佔據通道,待持球隊員騰空後才移至通道,如發生衝撞,應判防守隊員阻擋犯規。垂直性原則 比賽時,隊員有權擁有他在場內的地面位置以及其上空(圓柱體)活動。系保護隊員在其所佔之地面和垂直上空的空間。是判斷是否侵人犯規的依據之一。當隊員違反這一原則而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即有可能被判為犯規。如防守隊員超出他的圓柱體將胳臂放在進攻隊員上方,以阻止其垂直起跳或投籃而發生身體接觸時,判防守隊員侵人犯規;進攻隊員倚在位於背後進行合法防守的隊員身上做投籃動作,從而失去垂直位置並造成身體接觸,判進攻隊員撞人犯規。罰球 比賽中對隊員犯規的一種判罰。隊員在罰球線後不受阻礙的情況下投籃,是籃球比賽得分的組成部分。罰中得1分。以下情況取消罰球隊員的該次罰球權:⑴罰球時腳踩罰球線;⑵在球未觸及籃圈前過早地進入罰球區;⑶在五秒鐘規定時間內球未出手;⑷投出的球沒有觸及籃圈。比賽中,罰球命中率的高低對比賽勝負影響很大,故已為籃球運動技術訓練內容之一。爭球 比賽時,當雙方各一名或多名隊員各用手緊握住球(不是採用粗野動作),任何一方無法單獨搶到球時,判為爭球。由雙方爭球隊員在就近的圓圈內跳球,繼續比賽。遇特殊情況的爭球,如雙方隊員同時使球出界,或裁判無法判定是誰使球出界,應由兩個有關隊員在就近圓圈內跳球。當比賽中球停在籃圈的支頸上時,就在罰球線上由雙方任一隊員跳球。跳球 用於比賽開始或在比賽中發生爭球時。雙方各一名隊員站在圓圈內,由裁判員將球垂直拋起,在球到達最高點後由跳球隊員進行拍擊。每一跳球隊員只能拍球兩次。非跳球隊員在球被跳球隊員拍擊前站在圓圈外,待跳球隊員拍擊到球后方能搶球。如雙方跳球隊員均未拍到球而球已觸及地面,應重新跳球。決勝期 比賽時間終了雙方相等時,延長5分鐘繼續比賽,稱為“決勝期”。必要時可延長几個5分鐘,直到分出勝負為止。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應重新選擇球籃。以後每增加一次都應互換一次球籃。每個決勝期前休息2分鐘,開始時在中圈跳球繼續比賽。比賽中每隊可請求暫停一次。決勝期是下半時的繼續,故全隊七次犯規規則繼續適用。暫停 是教練員在比賽中直接向隊員佈置新的作戰計劃,解決臨場關鍵性問題的機會。規則規定,對於2×20分鐘的比賽,每隊上半時允許請求兩次暫停,下半時允許請求三次暫停;對於4×12分鐘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允許請求三次暫停,上、下半時不得挪用。每一決勝期也允許一次暫停。每次暫停的時間為1分鐘。教練員請求暫停時必須親自到記錄員處,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提出暫停要求。如比賽場有電動裝置,則不必離開席位,可使用電動裝置請求暫停。記錄員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錶時,利用訊號立即通知裁判員。換人 也稱“替換”。指替換場上隊員。替換隊員時,替補隊員應向記錄員報告被替換隊員的號碼,坐在替補隊員席上做好替換的準備;待替換訊號發出後,經裁判員允許方能入場參加比賽。無論一次替換幾名隊員都應儘快進行,如無故延誤時間,宣判該隊一次暫停。替換五次犯規隊員,被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隊員和因受傷不能參加比賽的隊員,要在1分鐘內完成。擲界外球 指比賽中某隊獲得控球權重新開始比賽的方法。有端線、邊線和中場線延長線外擲界外球三種。擲界外球的隊員不得違反下列規定:在可處理球時,不得從裁判員的指定地點橫向移動超過大約1米;在球未接觸另一隊員前在場內與球接觸;在球離手前時間超過5秒鐘;球離手時腳踏場地;球離手後球越過籃板傳給場上另一隊員;球觸及界外或停留在籃圈支頸上,或進入球籃;同隊隊員在對方限制區內停留超過3秒鐘等。違反上述規定,將球判給對方在原擲界外球地點擲界外球。控制球 指隊員拿著或運著活球、或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為隊員控制球;該隊的隊員控制球,或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為球隊控制球。只有當對方控制球、或球成死球后,該隊才失去對球的控制。籃球比賽對控制球的爭奪很激烈,某一隊員、隊獲得控制球,表明這個隊由防守轉為進攻。每次控制球時間為三十秒鐘,都有投籃得分或獲得兩次和三次罰球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