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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美中嘉和談腫瘤

    醫院是個險象環生的地方,病人的病情千變萬化,需要醫生根據經驗快速判斷,用醫術拯救生命。這對醫生和護士的專業能力、職業精神要求很高,同時,也確實會有一些差錯出現,而一旦錯誤診療,就可能會傷害到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此時就會出現醫療糾紛。這時作為外行的家屬和病人,該怎麼維權呢?

    醫療事故糾紛屬於侵犯人身權一類的侵權糾紛。該類糾紛中醫療機構與患者所處地位的差異,使得患者往往手足無措,不知該何去何從。筆者作為律師,經常都會面對患者或者患者家屬的諮詢,答疑解惑之際,不免想對該類糾紛的法律實踐進行總結,以期可以帶給讀者些許啟迪,亦或茶餘飯後無聊之際的消遣。

    醫療事故發生以後,作為患者一方到底該採取哪些手段才能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才能對自身亦或親人的“不幸”給予最好的迴應。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此規定實際上從立法的角度確立了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即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醫療機構在整個診療過程中要存在過錯,也可以理解為無過錯便無責任。

    那麼,哪些情況下便可以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呢?

    第一,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違反診療操作規範,對診療過程中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當盡到告知和說明義務,若醫務人員未盡到該義務的;

    第二,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第三,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或者偽造、篡改、銷燬病歷資料的;

    第四,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

    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規定的。

    以上所列是醫療機構構成過錯的主要情形,但並非涵蓋所有型別。患者要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那前提必須是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作為患者一方,在醫療事故發生後,應當採取哪些措施才能及時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一、收集整理掛號單、繳費發票等就診依據,同時要求醫療機構影印病歷並要求醫療機構封存病例;

    二、儘快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事故損害責任鑑定;

    三、儘快聯絡專業律師確認賠償範圍,並預估大致金額;

    四、拒絕醫鬧,理性協商。這幾年,醫鬧現象對社會穩定造成很大影響,法律對醫鬧的處罰也有相應的規定,甚至不乏被處以刑法處罰的案例,因此,應儘可能冷靜理性的維權,以免造成因維權不當而身陷囹圄的尷尬境地。

    大量的實踐證明,醫療事故糾紛的爭議解決,宜由醫患雙方平等協商來處理為原則,比其他的途徑更能最大限度的爭取患者一方的合法權益。最後,期望自己所講的零零碎碎,能給大家在處理該類糾紛中有一些幫助,以期讓患者及家屬的不幸得到最大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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