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未成年人與監護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轉化理論,在監護制度中,監護人更多承擔義務,而較少享有權利。對於監護人的職責,中國法律做出了一些明確規定,現將一些主要規定摘錄如下: (1)《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2)中國《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4)《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6)《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7)《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8)《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9)《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10)《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1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1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監護人必須承擔以下職責: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彙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根據未成年人與監護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轉化理論,在監護制度中,監護人更多承擔義務,而較少享有權利。對於監護人的職責,中國法律做出了一些明確規定,現將一些主要規定摘錄如下: (1)《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2)中國《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4)《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6)《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7)《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8)《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9)《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10)《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1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1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監護人必須承擔以下職責: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彙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