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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春語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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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波浪理論雜談
財務報告的首要原則是真實性原則。但是,“真實”不代表“全部”,因為財務報表是根據會計準則編制的,而任何準則都有侷限性,一家企業不可能把所有資訊都完整裝進財務報表裡。
比如資產,高科技企業最有價值的資源,不是廠房裝置,而是技術、研發,人才這些無形資產。這些無形資產,由於無法精準量化,所以會計準則就不允許它出現在財務報表中。
再比如負債。公司租用裝置,需要定期交租金,所以租賃其實是企業的債務。但是會計準則規定,如果租期短,就不要求企業在報表中把這個債務報告出來。可是,不在報表中出現,並不說明這個債務沒風險。
由於會計準則的侷限性,會導致財務報表中認定的資產和企業實際擁有的資源之間不完全對應。
因此,我們在研究公司基本面的時候,要超越會計層面的定義,從資源的真實價值角度看待資產和負債。
凡是那些未來能夠給企業創造利益的經濟資源,就應該視為資產,比如品牌、人才這些無形資產和進入開發階段的技術開發費用。
要關注下面三種隱性負債:經營過程中自然產生的隱性負債,比如環境汙染、空難賠償等;為了降低資產負債率刻意隱藏的負債,比如轉移在關聯公司外的負債;企業創新的融資方式,比如資產證券化或者融資租賃帶來的負債。
一、或有資產與或有負債為什麼不能在財務報表內確認反映?
這是由它們的自身性質及特點所決定的,也是《會計準則》所規定的。它們都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或義務 ,其資產或債務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有些甚至難以可靠的計量。因此,按《會計準則》的要求,不需要在企業的財務報表內計算反映,但對重大的、重要的以及經常發生的或有事項,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
應注意的是,或有負債如果能夠確認為預計負債的話,就必須納入到財務報表中核算反映。
二、或有資產與或有負債的引申說明我們知道,或有負債與或有資產是與或有事項相關的兩個重要概念。
1.或有事項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確定的不確定事項。常見的或有事項主要包括:未決訴訟或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安全保證)、承諾、虧損合同、重組義務、環境汙染整治、商業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或貼現等。
或有事項的基本特徵:
①由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並引起的客觀存在。
②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包括,結果發生具有不確定性 ,或者結果預計將會發生,但發生的時間或金額具有不確定性。
2.或有負債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透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其特點:一是由過去交易或事項產生或形成;二是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或有負債包括兩類義務:一類是潛在義務,其結果如何只能由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與不發生來證實;另一類是特殊的現時義務,其特殊之處在於:該現時義務的履行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者該現時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的計量,其中“不是很可能”指的是,該現時義務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不超過50%!
或有事項相關義務如果能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我們稱之為預計負債。條件為:
①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該條件是指或有事項相關義務是企業當前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而非潛在義務,企業沒有其他現實選擇,只能履行該現時義務。
②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該條件指的是,履行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時義務時,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但尚未達到基本確定的程度。
按《會計準則》的要求,為使財務報表反映的企業資訊詳細而完整,企業應單獨反映與披露預計負債,具體應設定“預計負債”科目核算反映。同時,在利潤表上,對所確認的預計負債的損失或費用,應與其他相關費用(如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一併反映;如確認了補償,補償金額應預先扣除。
3.或有資產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透過未來不確定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其主要特徵是:是由過去交易或事項產生或形成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是一種潛在資產,須透過不完全由企業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證實。
三、或有事項的披露按現行規則規定,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與或有事項有關的資訊。
1.預計負債的披露
①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的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說明;
②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餘額和本期變動情況;
同時,預計負債應納入會計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予以反映。
2.或有負債的披露
或有負債雖不能確認,但作為企業的現時義務或潛在義務,內在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卻是明顯的,將來還可能對企業的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產生不利影響,因此, 從會計資訊披露的充分性和完整性考慮,企業一般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有關或有負債的資訊:
①或有負債的種類及其形成原因;
②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此外,對未決訴訟,《會計準則》作了特別規定,即在涉及未決訴訟、仲裁的情況下,如按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資訊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須披露這些資訊,但應當披露該未決訴訟、仲裁事項的形成原因,這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
3.或有資產的披露
或有資產不應當在企業財務報表中予以確認,因為確認或有資產可能導致哪些永遠不會實現的收益得到確認,從而發生利用或有事項操縱利潤、粉飾業績、隱瞞風險、誤導投資者與債務人等不良現象。出於穩健、謹慎考慮,《會計準則》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對或有資產進行披露,除非或有資產很可能導致未來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此時,企業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或有資產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等。
綜上所述,現在可以看出關於你的提問,是不完全正確的。或有負債並不是絕對不能在企業財務報表及利潤表中反映的,關鍵是要看或有負債能否具備預計負債的三個條件,如果確認為預計負債,它就須納入到會計核算與會計報表反映中並予以披露的。而或有資產是不需要在財務報表中反映的,也不需披露。但在經濟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時,須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其形成的原因及影響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