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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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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練瑜伽伴侶
據小伴所知,現如今的白領小姐姐都多多少少的患有一些職業病,據2018年第三季度的一份“關於30歲以下的職業病佔有率”的調查中,頸椎病位居榜首。職業病,如果不是確實對身體造成嚴重 的損傷,工傷是很難界定的,只希望你在職業道路上能夠保護好自己。
身體在山式站立之後,左腿彎曲,使上身向右側展,同時,雙臂要一上一下的伸出,右手手掌觸及地面,支撐身體,左腿繃直,同樣用來支撐身體。
雙腿在伸直站立在地面上之後,上身透過腰部關節向前彎曲,同時可以將左腿向上抬起,雙臂伸直,雙手手掌開啟,按壓地面。
這個體式可以在雙腿左右伸展開之後,上身前傾,將雙臂觸及地面,然後雙手手臂和肩膀以及背部部分肌肉發力,將雙腿向上撐起。
雙手手肘放在地面上,可以將十指開啟,放在地面上,然後雙腳向上跳起,利用腰部關節和髖關節的力量,將雙腿移至頭上方,雙腿小腿自然彎曲。
身體正直的站立在地面上,然後上身透過腰部關節向右彎曲伸展,記住!腰部千萬不要彎曲,在彎曲的時候,要將左腿向上伸展,左臂向上伸展,左手勾住左腳,右臂觸及地面。
其實,我們在練習瑜伽體式的時候,切忌練習多次相同的體式,如果非要多次練習相同的體式的話,一定要在相同的兩個體式之間,穿插第三個體式,目的在於緩解同一個體式帶來的肌肉疲勞。
臀部關節在完成倒立式之後,可以微微向前伸展,記住,是“突出”方式的伸展,就像這位小姐姐的姿勢,當然了,雙腿也不需要緊繃著,可以自然分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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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閔律師
如果可以確定是職業病的,那肯定是可以算工傷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當中規定的第四種情況就是職工患職業病的,可以認定工傷。所以如果能夠確定的確是患有職業病的,那麼員工是可以申請認定工傷的。一旦認定了工傷,接下來就可以申請做勞動能力鑑定了,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可以達到級別的話,是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不過還是那句話,一定要確認是職業病,這個是要去具體的醫療機構做職業病鑑定的。
我是無極,您身邊的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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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明辨是與非
並不是所有的職業病都算工傷。具體情況如下:
一、職業病是應當被認定工傷的情形之一。被認定為工傷的職業病,應當是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被確定的職業病。這裡面就包含了兩個條件:一是必須在法律規定內的病狀;二是必須經過診斷或確認程式。
二、在職業病防治法中,對職業病的定義有明確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這裡面有三個要點:一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要合格;二是發生在工作等職業活動中;三是因工作環境的外來因素導致的疾病。這就排除了勞動者的內源性疾病。
三、職業病防治法授權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制定並公佈。2013年12月,原國家衛生計生委等四部門釋出《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衛疾控發〔2013〕48號),將職業病分為十大類132種:一、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二、職業性面板病;三、職業性眼病;四、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五、職業性化學中毒;六、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七、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八、職業性傳染病;九、職業性腫瘤;十、其他職業病。
綜合上述三點可知,只有在法定範圍內的職業病,才能被認定為工傷。如果要認定工傷,還得要經過診斷、確定。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職業病,都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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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宣傳老兵
解除勞動關係後發現罹患職業病,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案例
羅某在某金屬製品公司從事成型加工工作,長期接觸石英粉塵。2014年1月,羅某勞動合同期滿後,該金屬製品公司因生產經營範圍的調整未再與羅某續簽,解除了雙方勞動關係。後羅某回家務農。
2016年4月,羅某因身體不適到某職業病防治院住院治療,並於2016年5月被該院確診為矽肺叄期。
羅某於2016年6月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6年7月,當地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羅某為工傷。
該金屬製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維持工傷認定決定,因該金屬製品公司未給羅某參加工傷保險,故由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爭議焦點
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發現罹患職業病的,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解析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鑑定為職業病的人員,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可自診斷、鑑定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本案中,羅某在被診斷為職業病矽肺叄期的第二個月即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符合上述規定。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四)患職業病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鑑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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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嚮往的生活吧
職業病算工傷,如果屬於職業病,認定為職業病後,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申請工傷,然後做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的級別,要求支付工傷待遇。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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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解釋應該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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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文繼說
職業病算工傷嗎?
答: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職工患有“患職業病”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什麼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職業病防治法》明文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照中國2013頒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目前國家法定職業病包括10類132種。職業病診斷必須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等都是職業病診斷的依據。
(2)不同時段,患職業病怎麼處理?
①在崗階段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按照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爭取工傷權益。
②離職或退休、退職前
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或者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核定手續,並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山東省等一些省市還特別規定,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規定標準基礎上加發50%。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後被診斷或鑑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一)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後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後,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前款第(一)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前款第(二)項人員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 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按照《意見》第八條規定被認定為工傷的職業病人員,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該職工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條例》的規定,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相關專案和標準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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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z山海
職業病,不是算不算工傷的問題,職業病本身就是工傷的一種型別。
職業病,是《工傷保險條例》明文規定的工傷認定七種情形其中一種的工傷。
當然,職業病是一種比較特殊型別的工傷,所以,人們可能存在認知誤區。
請看《工傷保險條例》關於職業病屬於工傷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綜上,《工傷保險條例》已經明文規定,職業病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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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特繁工種,現在已不在那個崗位了,但檔案裡還是。因為退休後工資差別太大,並且身體很好,不想退休,想到60歲再退,怎麼辦呢?單位可以強退嗎?(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