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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

      文帝四年中,人上書言淳于意受賂,以刑罪當傳,西之長安。意有五女,隨而泣。意怒,罵曰:“生子不生男,緩急無精可使者!”於是少銳女緹縈傷父之言,乃隨父西。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復生,而刑者不可復續,雖欲改過自新,其路莫由,終不可得。妾願入身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書聞,上悲其意,此歲即除肉刑法。

      【註釋】

      ⑴文帝四年:公元前176年。

      ⑵傳:驛站的車馬,此指用專車押送。

      ⑶之:往,到。

      ⑷長安:漢朝國都,今陝西西安市。

      ⑸緩急:緊急。

      ⑹少女緹縈:最小的女兒緹縈。

      ⑺齊:古地名,今山東省

      ⑻廉平:廉潔公平。

      ⑼坐法:因為觸犯法律。

      ⑽當刑:判處肉刑。當,判決,判處。

      ⑾刑者:此指遭受砍手足刑罰的人。

      ⑿續:連線,接續。

      ⒀入身:古時刑律可把罪人收入官府為奴,此指這種懲罰。入,沒收。官婢:官府中的女僕。古有規定,若子女願做奴婢,可贖父罪。

      ⒁憫:悲憫。

      ⒂此歲中亦除肉刑法:這段時間有誤,據《史記·孝文字紀》,文帝廢除肉刑當在文帝十三年,所以前文所說文帝四年與此矛盾,當作文帝十三年。

      【翻譯】

      漢文帝的四年中,有人上書告發淳于意。按照刑法應當專車押送他向西到長安。淳于意有5個女兒,跟著(囚車)在哭。淳于意生氣,罵道:“生女兒不生男孩,危急時沒有人能幫忙。”這時小女兒緹縈因父親的話而悲傷,就跟父親向西行,上書說:“我的父親做官吏,齊地的人都說他清廉公平,如今犯法應當獲罪受刑。我為(受刑而)死的人不能復生感到悲痛,而受過刑的人不能再長出新的肢體,即使想改過自新,也沒辦法了。我願意捨身做官府中的女僕來贖父親的罪過,讓(他)能改過自新。”皇上聽到後為她的意願感到悲傷,這年就去除了肉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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