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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nn寧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退役軍人、其他優撫物件優待證制發、使用和服務管理,維護持證物件權益,提高優待服務管理水平,依據《退役軍人保障法》和《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物件優待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優待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退役軍人、其他優撫物件優待證面向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放,是彰顯榮譽的載體、享受優待的憑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退役軍人、其他優撫物件優待證的申請、稽核、製作、發放、使用、服務、管理及其它相關工作。

    第四條 優待證包括“退役軍人優待證”、“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兩個類別,分別面向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物件(以下簡稱為物件)發放。

    第五條 優待證管理工作堅持彰顯榮譽、規範有序、精準動態、便捷安全的服務原則。

    第六條 優待證服務管理工作以資訊化建設為支撐,申請、稽核、製作、發放、使用、服務、管理等工作環節依託全國優待證服務管理資訊系統實現。

    第七條 優待證由退役軍人事務部統一制發,全國統一樣式,印有優待證類別名稱、持證物件姓名、持證物件性別、持證物件相片、發放單位等資訊。

    優待證實行全國統一編號,用於優待證服務管理資訊系統資料服務管理。

    第八條 持證物件應遵紀守法、維護榮譽,愛惜優待證,遵守本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優待證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聯合相關合作銀行共同製作,優待證以銀行借記卡為載體,不具備透支功能。

    優待證服務管理堅持“國家統籌規劃、省級主導實施、動員社會參與”的原則。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制定優待證服務管理辦法,確定並適時調整合作銀行範圍,開發全國優待證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指導全國優待證服務管理工作。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確定本地區的合作銀行和具體對接,明確本地區服務管理具體要求,推進優待證在本地區的使用。市、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本地區優待證發放和服務管理工作。各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負責相關具體工作。鼓勵社會各界為物件提供多元化優先優惠服務,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優待證使用監督。

    合作銀行配合做好優待證服務、保障及優待專案拓展等工作,為持證物件提供優先優惠等優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關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功能

    第十條 優待證是持證物件享受國家和社會提供優待服務的有效憑證,全國通用。

    第十一條 持證物件憑優待證按照《優待意見》及基本優待目錄清單中明確的有關內容,在境內享受國家提供的養老、醫療、文化、交通等方面優先優惠的優待服務。

    第十二條 持證物件憑優待證享受發放省份明確的本省份優待服務。

    第十三條 持證物件憑優待證享受涵蓋政府、企業、其他社會組織等提供的以優待證為載體的優待服務。

    第十四條 國家將不斷調整基本優待目錄清單專案,以優待證為識別認證載體,逐步擴大優待服務範圍和增強優待證服務使用功能。

    第三章 優待證申請

    第十五條 中國境內戶籍的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物件可申領優待證。其中,2021年1月1日後退役的,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接收時,依本人意願完成申領。

    未成年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民事行為能力物件,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不予受理。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開除黨籍或者被開除公職的;

    (三)其他嚴重破壞物件身份榮譽的。

    第十七條 每名申請人最多申請1類優待證。符合申領多個類別優待證物件,可根據意願選擇申請其中1類優待證。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申請由戶籍地或常住地省份發放的優待證。

    若申請常住地省份發放的優待證,應符合常住地省份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申請優待證前應進行資訊採集。

    申請人採集資訊後,可透過網際網路在線上提出申請,也可到戶籍地或常住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本人申請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證、近期一寸白底免冠電子相片。

    委託他人申請的,受託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委託書等證件或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常住地省份發放優待證的,如不符合常住地省份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相關規定,可根據申請人意願轉為申請戶籍地省份發放的優待證。

    第四章 優待證審批

    第二十二條 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檢查申請材料內容是否完備、申請優待證類別是否明確等。

    符合要求的,提交縣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核實。

    第二十三條 縣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依據申請材料,核實物件身份是否真實、申請優待證類別是否準確等。符合要求的,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初審。

    初審透過的,報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批。

    審批透過的,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初審通過後,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及備案。

    第二十四條 跨省申請由被申請發放的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審批、備案。

    第二十五條 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後,將制證所需資訊提供給合作銀行。合作銀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稽核。

    第二十六條 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定期將制證資訊報退役軍人事務部。

    第二十七條 對未透過初審或審批的,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應及時向申請人反饋情況,作出說明。

    第五章 優待證制發

    第二十八條 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監督有關單位按照相關要求和標準制作優待證,確保資料存放、傳輸、使用安全。

    第二十九條 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收到製作好的優待證,將相關資料資訊交換至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第三十條 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在收到優待證後,應做好登記並清點數量、檢查外包裝是否破損等。

    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透過主動送達、集體頒發、雙方約定等方式發放,並做好登記。

    對收到優待證3個月仍無法聯絡到申請人的,應將該優待證逐級上交至省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收到優待證核對證面資訊無誤後,按照有關規定啟用金融功能。

    證面資訊有誤的,應及時聯絡相關退役軍人服務站,交回已領優待證,並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相關程式重新制作。

    第六章 優待證補換

    第三十二條 優待證遺失後,持證物件應及時告知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並按照銀行有關規定掛失。

    第三十三條 優待證遺失的,持證物件可在辦理正式掛失手續後,重新提出補領申請。

    補領新證後找回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回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

    第三十四條 持證物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更換優待證。

    (一)優待證損壞不能在讀卡裝置上正常讀取的;

    (二)優待證證面汙損、殘缺,資訊無法辨認的;

    (三)金融功能有效期到期的;

    (四)證面資訊需要變更的;

    (五)戶籍地或常住地省份發生變化的;

    (六)符合申領多個類別條件持證物件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優待證類別的;

    (七)其他需要更換的情形。

    出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持證物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合作銀行更換;出現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情形的,持證物件需到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換領申請並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需要變更優待證發放省份的,持證物件應先取消銀行金融賬戶,憑銀行出具的金融賬戶取消證明申請更換。

    第三十六條 持證物件在申請更換優待證時,須交回原持有的優待證。

    第三十七條 優待證首次申領免費。

    因優待證卡片質量問題造成無法使用的,經合作銀行認定,可免費補辦;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可免費更換。

    因遺失、人為損壞、逾期未領取等需要更換或補領的,相關費用按照合作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應用

    第三十八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積極推廣優待證在本地區、相關行業領域的應用,不斷擴大優待證使用範圍、提高優待證知曉度。

    在保持樣式標準不變、主要功能不變、管理主體不變、工作流程不變的前提下,可以透過優待證搭載其他公共服務功能。

    第三十九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適時推出電子優待證,實現持證物件資訊線上查詢、優待專案線上線下有效銜接等功能。

    第四十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逐步透過優待證發放相關政策範圍內的撫卹補助金、慰問金等資金。

    第八章 收回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批准,由受理申請的退役軍人服務站收回其優待證,並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一)出租、出借、出售及轉讓的;

    (二)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優待證的;

    (三)境內戶籍取消的;

    (四)出現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條 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及時通知合作銀行暫停應收回優待證的非櫃面業務辦理功能;仍有相關金融功能需要辦理的,由合作銀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轉移後協助收回。

    第四十三條 收回的優待證,統一由省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負責銷燬。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發現買賣、出租、偽造優待證,故意汙損、劃刻、破壞優待證或者惡搞、醜化、玷汙優待證形象,將優待證用於商業、娛樂活動,以及其他不恰當使用優待證等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督促糾正、批評教育。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協調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五條 持證物件出現第十六條第三項行為收回優待證後,能夠主動改正錯誤並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經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准,可以重新申請優待證。申請通過後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進行資訊比對,及時更新物件資訊,實現精準管理。

    第四十七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以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優待證服務管理工作中應按照職能職責做好工作,對因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嚴格問責追責。

    第四十八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授權同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協助配合開展有關工作。

    第四十九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應採取技術手段和服務管理措施,保護物件個人隱私,依法使用有關資訊,確保優待證的安全使用。

    第五十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合作銀行應加強合作,共同建立優待證服務體系,及時解答物件關於優待證申請使用、優待政策、優待專案等諮詢,妥善處理投訴,建立辦理反饋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遺屬是指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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