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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門迎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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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粒塵沙194858605
你已經在該企業工作13年,企業己嚴重違反勞動法。把你所收集的工資條及事實用工的證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保部門監管科或司法部門投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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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田汝雲
謝謝邀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幹了十三年,已經形成事實勞動合同,沒有簽約,估計你連社會保險都沒有吧?中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以法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協議合同,要以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你首先和單位協商解決你的社會保險待遇,若不是很順利,那就找工會,工會會為你找勞動社保部門協商解決你所提出的合理合法請求。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法院起訴維權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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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暖心人社
給大家一個建議,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一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最好不要超過三年。
為什麼這麼說?2008年,我們國家實施了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我們簽訂勞動合同。那麼,自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月起,支付雙倍工資。當然沒有用人單位會因為不籤合同主動給你支付雙倍工資,所以要透過向勞動部門申請維權。
支付雙倍工資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也就是從沒有簽訂合同的次月起到滿一年為止。滿意工作滿一年之後,單位和我們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不需要單位簽字蓋章,我們也有勞動合同了。我們可以得到11個月的雙倍工資。
不過大家要知道,我們的視同無固定期限合同,也算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根據我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自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勞動維權的有效期,有效期是兩年。也就是說我們在這個單位工作第三年的時候索要雙倍工資的法律有效期就結束了,勞動部門將不會受理。所以,我建議大家不要在一個單位超過三年。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麼好處呢?用人單位沒有以合同到期為由,把大家辭退的理由了。用人單位要想解除勞動合同只能跟職工協商,如果主動辭退的話,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如果我們在一個單位幹了13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關係的,是視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我們交納社會保險費,這就是嚴重違法的行為。
13年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這種行為是一直持續的,那麼我們的勞動維權有效期就是一直存在的。
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可以提主動提出辭職,並索要經濟補償金,同時要求單位補交保險,勞動部門會依法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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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芸芸百姓
你說的這事兒我倒是見過幾例,先不說你幹了多少年?你有證據嗎?你有證據證明你在這個單位上班嗎?你要告,你得有證據,法院可不會幫你去查。就拿我們單位說,前幾年的事情,臨時工都是三年換一批,你還想幹,那得換個身份,知道嗎?長期的那都是有勞動合同的,五險一金都有,你這一直沒有,維權相當困難啊!最起碼我是幾乎想不出怎麼去維權,你連證據都拿不出來,哪裡來的事實合同?難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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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線上說法
依據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未及時終止勞動合同關係,依然接受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勞動合同關係成立後,用人單位應當於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需向勞動者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受法律規定的上線限制,最多可主張11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在權利收到侵害時,應當及時維權,超過法定時效期未提起維權申請,則過了仲裁時效,過了仲裁時效導致的結果是喪失了該事項的勝訴權。
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是一年,勞動者應當在一年期內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超過一年未提起仲裁的,則過了仲裁時效,喪失了雙倍工資差額的勝訴權。
另外,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則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除外。
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不會因勞動合同到期而終止,在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無故辭退勞動者,導致合同關係終止,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辭退,需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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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如果說你和所得的工作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工作了13年,那麼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一方面你想證明你在這家企業單位工作過,那麼可以透過每個月上卡的一個工資賬戶來證明。
因為你每個月上卡的公司賬戶一定是你所在公司的一個對公賬戶,那麼如果是公司的對公賬戶的話,這樣的一個銀行的流水明細就是能夠認定你在這家企業單位工作過,當然13年之前的流水明細一定要保留下來,這樣的話才能夠認定你這13年以來一直在這家企業單位工作。
如果說沒有這樣的一個證據,那麼是很難證明你在這家企業單位工作過,所以說只能夠透過相應的同事來進行人事作證了。還有一種情形就是說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你的社保待遇都是正常交納的,所以說這樣的話對你本身來說,也是沒有什麼損失的。所以籤不簽訂勞動合同,從自身的利益來考慮,基本上沒有什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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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反問一句:你還想幹嗎?
工作十三年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於非法用工。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視同用人單位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居然沒有跟你籤勞動合同,那麼肯定也沒有幫你交社保。如果還想幹的話,你可找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同時補交十三年的社保。
如果單位沒有給你補籤勞動合同,也沒有給你補交社保,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解決。如果你不想幹了,或者是用人單位辭退了你。
在這種情況下,你首先要弄通自己有什麼合法權益,然後再依法討回本該屬於你的利益。
用人單位十三年不跟你籤勞動合同本身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注意,這兩倍工資是指用工之日起一年之內的工資,你己超過主張年限,法律已不支援你的主張。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你已經工作了十三年,依照這個標準,你依法可得的經濟賠償金=12x月工資(前十三個月的平均工資)x2。
以上就是你依法應得利益,你可以跟用人單位協商索取。如果雙方協商不了,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解決。勞動監察部門解決不了,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這樣你就可以得到你應得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