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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080196806422

    一、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主要都是些長期資產,具體包括以下資產:

    1、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

    2、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3、固定資產。

    4、生產性生物資產。

    5、無形資產。

    6、商譽。

    7、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

    二、可以轉回的主要涉及:應收賬款、存貨、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

    這些可以轉回的減值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權投資是透過其他綜合收益科目轉回,其他都是透過損益轉回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一般認為,流動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如果在持有期間減記資產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則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轉回。非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即使以後價值回升,其減值準備在持有期間也不可以轉回。

    但是金融資產比較特殊,儘管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於非流動資產,但是如果價值回升,其減值準備也可以在允許的範圍內轉回。

    以上非流動資產減值準備不可以轉回,是考慮到其價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較小,通常屬於永久性減值;另一方面從會計資訊穩健性要求考慮,為了避免確認資產重估增值和操縱利潤,所以規定不得轉回。以前期間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需要等到資產處置時才可以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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