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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fnhke44474

    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可以轉回。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2006)的規定,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一)、存貨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 號——存貨》。(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 號——投資性房地產》。(三)、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5 號——生物資產》。(四)、合同形成的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五)、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 號——所得稅》。(六)、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餘值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租賃》。(七)、《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7 號——石油天然氣開採》。1、該準則中的第十七條“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的規定,只是針對除上述專案以外的資產。2、原則上說,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對於資產減值轉回問題分成兩類,長期資產不得轉回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準備,非長期資產可以轉回。3、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借:資產減值損失貸:××資產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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