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心技BOY
-
2 # knife名刀
明代沿襲了元代的匠戶制度,但管理呈逐漸寬鬆的趨勢,直到清代乾隆年間,匠戶制度被廢除。
匠戶是古代由官方確認,專業從事手工業生產的人員。他們當中大部分掌握某種專業技能,並且世代相傳,例如鐵匠,石匠,木匠,裁縫等。
早在唐代,就已經有服務於官府的工匠,一般是短期徭役,由官府付給工錢。
元代把工匠編為匠籍,規定必須父傳子承,世代為匠,非經皇帝恩准,不得轉行,後代也不能參加科舉取仕。這樣的制度安排,使得朝廷隨時可以徵調各類工匠為政府服務,製作武器鎧甲等軍需品,興修宮殿、城防。還有一類住匠,甚至失去人身自由,長期在指定的地點從事手工勞動。還有的皇帝賞賜或者官府安排給某些大家族,成為家匠。
明代沿襲了元代的匠戶制度。但隨著反抗的加劇,官府對匠人的管理也日益人性化。逐漸恢復到唐宋時期的輪班匠,即一年當中有幾個月去應付官府所需,其餘時間自謀職業,從事耕種或者憑藉所掌握的手藝謀生。後來又出現了以銀代役,繳納一些銀錢,就可以不必去服徭役。
到了明後期,匠戶制度已名存實亡,尤其是清代,許多匠戶已經自謀職業,評價手藝從事民間手工生產。保定匠人工坊,最早就是由元代匠戶後人創辦,多年的手藝傳承,使得匠戶家族在手工業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
匠戶家族往往有自身一套行業規範,有些規範至今被傳承和遵守。例如,保定匠人工坊的工匠,至今遵從師徒有序,剛入門的工匠,哪怕已經是耄耋老人,也要從學徒做起,正式地拜師,不管師傅年紀大小,都要以師徒相稱,不能逾矩。保定匠人工坊還有一條規矩,不得抄襲,注重原創。古代沒有專利權的說法,只能靠行規和道德約束,來進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匠人工坊不允許抄襲仿造別人的作品,更不允許偷師學藝。想學哪項技術,必須正面請教。想學做某人的作品,必須經過對方允許和授權,做完之後,也不能以自己的作品自居。
在古代,手藝是手藝人的飯碗,這樣的行業規定是為了讓工匠有口飯吃。而在現代,這些老規矩對於保護智慧財產權,鼓勵工匠提升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
3 # 苦茶庵
明王朝建立後,繼承元代工匠世襲制度,把全國所有工匠分別隸屬於工部、內官監和五軍都督府管轄,稱作工匠和軍匠。軍匠從事軍械生產,一切活動都按軍事制度的規定進行。而工匠,則按照服役形式的不同分輪班、住坐、存留三類。
輪班工匠,即按規定時間應徵服役。1378年規定,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月給薪水鹽蔬,休工者停給,由工匠自由經營。1386年工部侍郎秦逵提出工匠服役辦法:根據路程的遠近,編定班次,登記簿籍,發給合同文書。匠戶按規定時間到工部報到,去指定的地區服役,並免除工匠其他差役,以資補償。朱元璋採納了這一建議,定為制度,稱為輪班。按輪班規定服役的工匠稱班匠。
根據輪班制度的規定,官府有相當數目的工匠可以徵調,足以滿足官辦手工業作坊的勞動力需要。同時,班匠三年服役一次,為期三個月,平均每年服役一個月。其餘的時間,可以自己掌握,從事不同技術行業的生產活動。比起元代工匠制度對工匠的嚴格限制,這是一個進步。
由於輪班應役時間規定嚴格,班匠不敢失期。可是有的班匠按時赴役,常常出現無事可做的現象。因此明王朝又在1393年對輪班制度作了一次改革,即打破三年一班的硬性規定,根據官府役作的繁簡,將所有的工匠的服役班次加以調整,大體分成一年一班至五年一班等五類。收到了服役工匠無廢日,居家休息工匠無廢業的良好效果。
除輪班外,還有存留和住坐兩類。存留工匠是因特殊需要而在地方作工的工匠,直接由本地官府負責管理,不必到京師應役。而住坐工匠則全部是由民間徵集調發的具有一定工藝技術的農民,服役時間為一月十天,有明確的生產定額。因此,住坐工匠比輪班的工匠勞動時間長,操作繁重。但是,總的說來,明代工匠的待遇,比元代有所提高,情況有所改善。
與元代工匠制度相比,明代的工匠制度有著許多重大改變:
第一,由元代工匠制度規定的常年役作,到明代的役有定時;
第二,工匠們在非服役時間內,可以自由經營,從事自己所精通的手工業生產。這對民間手工業生產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條件。明代工匠比元代工匠有較多的自由,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提高。
到了明代中葉以後,隨著政治壓迫和經濟剝削的逐步加重,加上應徵服役的工匠,自籌路費,奔走道路,盤費罄竭,痛苦萬狀,造成了工匠的大量逃亡。所以,成化末年,就有過班匠以銀代役的事例,出現按期應役和以銀代役並行的局面。又經八十餘年,到1562年,朝廷釋出了輪班工匠以銀代役的法令。明確規定四年一班的工匠,每人每年出銀四錢五分,用以代役。這種以銀代役的變化,較之前此工匠,長途跋涉應役的痛苦,確實有了很大的減輕;尤其是對工匠的人身控制有了鬆弛,更有利於手工業生產力向前發展。當然,這些情況都出現在輪班工匠中,住坐、存留工匠不在此例。然而,隨著以銀代役辦法的實施,住坐、存留工匠的匠額也日趨縮小。這些都反映出明代工匠制度的逐步解體,同時也為清王朝廢除匠籍制度創造了條件。
回覆列表
元朝的匠戶制度,又稱手工業管理制度。
匠戶不屬於戶籍,是另外自成一類,但是必須是在官府的手工業局、院中服役,從事各種手工業生產。(有關部門直接管理)
還有就是必須世襲制,一旦不肯入籍,或是不肯服役,那麼只有論罪處理。
明朝繼承了元代的匠戶制度,但不同於元代,分為民匠、軍匠、工匠三等。
其中後二者比民匠地位要低些,因為他們要世代繼承,而且若想脫離軍匠或者工匠,必須經過皇帝的特旨批准。
1460年匠戶在作坊中受到官吏的蹭蹭剝削,工匠中也有怠工或者逃亡的情況,多者曾達到三萬八千餘人。明政府一方面將逃亡的匠戶發配充軍,另一方面設法招撫。
1562年,直到頒佈以銀代役法,政府用錢來僱工。所有的匠戶可以自由的從事工商業,這樣就變得人身相對自由點了。
直到1645年,清政府廢除匠戶制度,從此成為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