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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tgrd42512

    結構上的荷載可分為下列三類:0 永久荷載,例如結構自重、土壓力、預應力等。0 可變荷載,例如樓面活荷載、屋面活荷載和積灰荷載、吊車荷載、風荷載、雪荷載等。0 偶然荷載,例如爆炸力、撞擊力等。00注: 自重是指材料自身重量產生的荷載 (重力)。 建築結構設計時,對不同荷載應採用不同的代表值。00對永久荷載應採用標準值作為代表值。00對可變荷載應根據設計要求採用標準值、組合值、頻遇值或準永久值作為代表值。00對偶然荷載應按建築結構使用的特點確定其代表值。 永久荷載標準值,對結構自重,可按結構構件的設計尺寸與材料單位體積的自重計算確定。對於自重變異較大的材料和構件(如現場製作的保溫材料、混凝土薄壁構件等),自重的標準值應根據對結構的不利狀態,取上限值或下限值。00注:對常用材料和構件可參考本規範附錄A 採用。 可變荷載的標準值,應按本規範各章中的規定採用。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或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標準組合設計時,對可變荷載應按組合規定採用標準值或組合值作為代表值。00可變荷載組合值,應為可變荷載標準值乘以荷載組合值係數。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頻遇組合設計時,應採用頻遇值、準永久值作為可變荷載的代表值;按準永久組合設計時,應採用準永久值作為可變荷載的代表值。00可變荷載頻遇值應取可變荷載標準值乘以荷載頻遇值係數。00可變荷載準永久值應取可變荷載標準值乘以荷載準永久值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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