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12、《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94-2008、《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等三本規範對荷載的效應組合做了規定,不盡相同,給大家介紹如下: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12第3章對荷載效應組合做了詳細的規定,具體如下:
建築結構的荷載可分為三類,分別是永久荷載、可變荷載、偶然荷載。建築結構設計時,對永久荷載應採用標準值作為代表值,對可變荷載應根據設計要求採用標準值、組合值、頻遇值或準永久值作為代表值,對偶然荷載應按建築結構使用的特點確定其代表值。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或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標準組合設計時,對可變荷載應按規定的荷載組合採用荷載的組合值或標準值作為其荷載代表值。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頻遇組合設計時,應採用可變荷載的頻遇值或準永久值作為其荷載代表值;按準永久組合設計時,應採用可變荷載的準永久值作為其荷載代表值。
可變荷載的組合值,應為可變荷載的標準值乘以荷載組合值係數。可變荷載的頻遇值,應為可變荷載標準值乘以頻遇值係數。可變荷載準永久值,應為可變荷載標準值乘以準永久值係數。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第3.0.5條規定地基基礎設計時,所採用的作用效應與相應的抗力限制應符合以下規定:
按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底面積及埋深或按單樁承載力確定樁數時,傳至基礎或承臺底面上的作用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的標準組合。相應的抗力應採用地基承載力特徵值或單樁承載力特徵值:
計算地基變形時,傳至基礎底面上的作用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的準永久組合,不應計入風荷載和地震作用;相應的限值應為地基變形允許值;
計算擋土牆、地基或滑坡穩定以及基礎抗浮穩定時,作用效應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作用的基本組合,但其分項係數均為1.0;
在確定基礎或樁基承臺高度、支擋結構截面、計算基礎或支擋結構內力、確定配筋和驗算材料強度時,上部結構傳來的作用效應和相應的基底反力、擋土牆土壓力以及滑坡推力,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作用的基本組合,採用相應的分項係數;當需要驗算基礎裂縫寬度時,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的標準組合。
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94-2008第3.1.7條規定建築樁基設計時,荷載效應組合與抗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確定樁數和布樁時,應採用傳至承臺底面的荷載效應標準組合;相應的抗力應採用基樁或複合基樁承載力特徵值。
計算荷載作用下的樁基沉降和水平位移時,應採用荷載效應準永久組合;計算水平地震作用、風載作用下的樁基水平位點移時應採用水平地震作用、風載效應標準組合。
驗算坡地、岸邊建築樁基的整體穩定性時,應採用荷載效應標準組合;抗震設防區,應採用地震作用效應和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
在計算樁基結構承載力、確定尺寸和配筋時,應採用傳至承臺頂面的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當進行承臺和樁身裂縫控制驗算時,應分別採用荷載效應標準組合和荷載效應準水久組合。
樁基結構安全等級、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重要性係數應按現行有關建築結構規範的規定採用,除臨時性建築外,重要性系應不小於1.0。
荷載效應組合的應用,是岩土考試最基本的考點,不需要理解,但需要熟記。註冊岩土考試中有很多類似的問題,即同樣的考點在不同的規範上有不同的規定,學員在學習過程中要注意區別和總結。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12、《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94-2008、《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等三本規範對荷載的效應組合做了規定,不盡相同,給大家介紹如下:
《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12第3章對荷載效應組合做了詳細的規定,具體如下:
建築結構的荷載可分為三類,分別是永久荷載、可變荷載、偶然荷載。建築結構設計時,對永久荷載應採用標準值作為代表值,對可變荷載應根據設計要求採用標準值、組合值、頻遇值或準永久值作為代表值,對偶然荷載應按建築結構使用的特點確定其代表值。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或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標準組合設計時,對可變荷載應按規定的荷載組合採用荷載的組合值或標準值作為其荷載代表值。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頻遇組合設計時,應採用可變荷載的頻遇值或準永久值作為其荷載代表值;按準永久組合設計時,應採用可變荷載的準永久值作為其荷載代表值。
可變荷載的組合值,應為可變荷載的標準值乘以荷載組合值係數。可變荷載的頻遇值,應為可變荷載標準值乘以頻遇值係數。可變荷載準永久值,應為可變荷載標準值乘以準永久值係數。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第3.0.5條規定地基基礎設計時,所採用的作用效應與相應的抗力限制應符合以下規定:
按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底面積及埋深或按單樁承載力確定樁數時,傳至基礎或承臺底面上的作用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的標準組合。相應的抗力應採用地基承載力特徵值或單樁承載力特徵值:
計算地基變形時,傳至基礎底面上的作用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的準永久組合,不應計入風荷載和地震作用;相應的限值應為地基變形允許值;
計算擋土牆、地基或滑坡穩定以及基礎抗浮穩定時,作用效應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作用的基本組合,但其分項係數均為1.0;
在確定基礎或樁基承臺高度、支擋結構截面、計算基礎或支擋結構內力、確定配筋和驗算材料強度時,上部結構傳來的作用效應和相應的基底反力、擋土牆土壓力以及滑坡推力,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作用的基本組合,採用相應的分項係數;當需要驗算基礎裂縫寬度時,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的標準組合。
建築樁基技術規範》JGJ94-2008第3.1.7條規定建築樁基設計時,荷載效應組合與抗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確定樁數和布樁時,應採用傳至承臺底面的荷載效應標準組合;相應的抗力應採用基樁或複合基樁承載力特徵值。
計算荷載作用下的樁基沉降和水平位移時,應採用荷載效應準永久組合;計算水平地震作用、風載作用下的樁基水平位點移時應採用水平地震作用、風載效應標準組合。
驗算坡地、岸邊建築樁基的整體穩定性時,應採用荷載效應標準組合;抗震設防區,應採用地震作用效應和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
在計算樁基結構承載力、確定尺寸和配筋時,應採用傳至承臺頂面的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當進行承臺和樁身裂縫控制驗算時,應分別採用荷載效應標準組合和荷載效應準水久組合。
樁基結構安全等級、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重要性係數應按現行有關建築結構規範的規定採用,除臨時性建築外,重要性系應不小於1.0。
荷載效應組合的應用,是岩土考試最基本的考點,不需要理解,但需要熟記。註冊岩土考試中有很多類似的問題,即同樣的考點在不同的規範上有不同的規定,學員在學習過程中要注意區別和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