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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師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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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講法講理
調崗通常情況下是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處理的,用人單位在調崗後,不得降低勞動者的薪資待遇及工作環境如需要對薪資或者工作環境進行調整,那麼需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調崗的行為,那麼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不願意支付,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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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視職場
題主這個問題,就是當今縱多企業玩弄的“辭職”套路。面對企業的這種不良居心,職場中人只要做好以下四點,便可遊刃有餘的應付處理。一、找準並弄清自己獲得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法理依據。
①、弄清補償金概念和支付標準。
說實話好多人都沒弄清楚這兩個概念,往往會混為一談,根本就沒弄明白這個概念是怎麼會事,甚至一些在回答問題的人都沒弄明白。
下面我就來具體談談這兩個概念以及獲得的條件。
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正規合法程式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月的月工資支付給勞動者,工作年限不足半年按半月的月工資計算。
例如,小王在某企業工作了十年,合同期滿後,企業因工作需要,決定不再聘用小王,解除與小王的聘用合同。此時小王被解聘後,企業將再向小王支付1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簡單地說月工資等於勞動者被解聘前12個月工資的總和除12,因此月工資不等於勞動者的工資,可能比某個月多,也可能少,它是一個平均數。
②、弄清賠償金概念和賠付標準。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是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有主觀上的過錯,此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是每滿年按2倍月工資支付。
前文中的小王,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將支付小王2x10個月的賠償金。
二、收集用人單位違法證據材料,為今後要求賠償金作鋪墊。①、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尊守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崗位的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如果要對勞動者進行調崗、轉崗、變換工作條件與地點,勞動報酬,必須要與勞動者協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一旦用人單位未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意見,只能按原勞動合同執行。也就是不得對勞動者調崗、轉崗,變換工作條件與地點,更不能減少勞動報酬,否則用人單位便屬於違法行為。而題主被強制調崗,用人單位則已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旦你申請辭職,則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不過特別提醒:(1)、充分收集用人單位逼迫強制調崗的證據材料。如領導對調崗的安排通知、勞動者不同意調崗的情況說明以及領導的有關回復字據,必要時還可以收集好強制調崗的錄音、影片等資料,來儘可能證明用人單位採取了脅迫、強制等非法手段,突出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這是勞動者獲得賠償金的前提條件,否則便無法實現。
(2)、儲存好自已與用人單位的所有合同,工作卡、工資條、工作時的檔案、活動等資料,並列印好從進入用人單位以來的工資發放記錄清單。這些證據材料,將在協商賠償金不成功時,仲裁和司法程式時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旦勞動者將走司法程式時,按現行法律“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勞動者必須要能提供用人單位違法證據;提供證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限材料以及具體工作的相關材料。
如果勞動者一旦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那是很難得到有關部門的支援,難以獲得賠償金。
三、堅持到原工作崗位繼續上班,該幹麻就幹麻。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調崗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勞動者要堅持繼續在原工作崗位上班,向領導作出不願調崗的申訴理由,並遞交相應的不願調崗的解釋說明紙質材料。
然後每天還是照常去原崗位上班。千萬不能新崗位不去上班,原崗位也不來上班,這會曠工讓用人單位抓住把柄,乘機除掉你。
哪怕原崗位有人來上班了,自己也還是必須堅持到原崗位上班,即使來報到一下,然後做做衛生,收發一下資料也行,依然按用人單位規定時間上下班。
目的只有一個,儘可能不讓用人單位抓到自己過錯把柄,時間一長,用人單位也無可奈何。要麼讓勞動者留在原工作崗位,要麼只有違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四、獲得賠償金的途徑與方式①、可以透過與用人單位協商溝通解決;
②、協商不成,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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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打聽生活
首先,我們確定一個前提,就是這個調崗是被逼迫的,非本人意願的。基本上已經表示公司想辭退你但又不想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變相採用調崗的方式來讓你自己走,所以我們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要注意:針對調崗,不管是否有簽字同意,雙方是否達成一致,只要你在新的崗位上工作超過一個月以上,並且公司也正常發了工資,就視同默認同意,這個在仲裁和法院審理時基本都會採取這一觀點。
第二,公司對你發的任何書面的調崗通知,你都不要簽字,並明確表示自己拒絕的態度,且不要去新崗位報到
第三,如果公司只是口頭通知你調崗,那麼你也表示自己拒絕的態度,且不要去新的崗位報到。
第四,如果公司強制停掉你現有的工作,不讓你繼續做原崗位的工作,那麼第一時間去勞動部門投訴,以“剝奪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利”為由。勞動部門會責令企業整改。
第五,如果公司強制將你調到新的崗位,那麼在強制調崗的當天,立即去勞動部門投訴,理由是“未經本人同意,強制進行調崗”。勞動部門會責令企業整改。
第六,基於以上幾點,如果企業拒不整改,那麼就是提起仲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這類情況下基本上企業都會敗訴,而且企業本來就想讓你走了。最終的結果應該是你們雙方協商好一個經濟補償金數額,然後雙方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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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劉說法律
被逼離式調崗,什麼樣的操作可以保證自己被辭退拿到賠償?
我是大劉,感謝你瀏覽我的回覆。提問者所說的情況只是出於自身認識,認為單位是透過調崗逼迫自己離職,但是具體情況也許並非如此。相關法律對單位調崗有具體規定,概括起來分為:符合工作實際需要的調崗、員工不勝任之前崗位的調崗、違法的調崗。所以,提問者要把自己的情況和法律實際進行結合,從而判斷出自己屬於哪一種情況後,再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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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流沙愛分享
首先,先看調的崗位你是否可以勝任。
給自己一個月的時間適應。這期間,努力研究新崗位,不要翫忽職守,消極怠工,這正是公司希望看到的。你工作越不積極主動,公司就越樂見其成,因為目的就是希望你走。你犯的錯誤越多,公司就越有理由讓你離開而不同付賠償。
所以,不管內心多麼痛苦,還是保證完成本職工作。
其次,找工作。但因為公司的目的是讓你主動離職,必然會把你調去一個你可能短時間內無法完全適應的工作崗位,所以你要做第二手準備,找工作。你要不要主動離職和你手裡有offer是兩碼事,多了offer讓你多了一份選擇。這期間,注意不能留下任何對你不利的把柄。有了offer在手,哪怕賠償沒有,也能及時抽身。
2.保留人力和你談話的證據。這期間也許人力還會找你,每次都要錄音,作為以後萬一要仲裁的證據。
3.保留領導或公司大打壓你的證據。既然公司千方百計想讓你走,免不了使一些奇葩招數。比如領導給你穿小鞋,故意找茬等等,儘可能地保留證據。
第四、不要抱有透過犯錯誤拿賠償的心理。犯錯誤只會讓公司名正言順地開除你。例如最近鬧得沸沸揚揚地海爾員工因上班時間睡覺被開除的事情,姑且不論這事的合理性,但結果卻是被抓住錯誤導致的。
第五、找到了合適的工作且比現在的工作強一百倍,那就瀟灑離開吧。貪戀那點賠償還不夠把自己耗的生病了的醫藥費呢,得不償失。瀟灑離開,去新公司開始新的一段征程。心情好,自然效率高,工作積極,也不用偽裝,比現在成天想著怎麼被辭退拿賠償好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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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職場點兵
按照慣例我先上答案:被逼離式調崗只要你不在調崗通知單上簽字,公司如果要辭退你,那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辭退時必須有經濟補償金的。如果你不同意被辭退,(前提是你沒有嚴重違紀)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話,按照規定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被迫式調崗就是說這種調崗是出資企業方自身的意圖,沒有徵得員工同意,或者企業方採取一些其他手段矇蔽員工以此來達到調崗的目的。
一般來說說操作比較正規的和標準的企業對於調崗的手續和程式都有著嚴格的制度。比較常見的是當用人部門對某一員工有調崗的意向時,企業的HR部門會先和該員工進行調崗談話,徵求該員工的意見,以及擬調整的崗位。這種調整哪怕是要調低崗位,都會明確告訴該員工,指出該員工的能力不足(績效考核證據)作為當事人也很清楚的知道自己能力上的瑕疵。(同時要求被條調崗的當事在調崗通知單上簽字)接下來才是擬調整到某部門領導的談話。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工作崗位是屬於勞動合同的核心要件組成部分,只要被調崗當事人在《調崗通知單上》簽字了,就視為同意自己和企業方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發生變更。那麼這種勞動合同的變更就是合法的,如果該員工在調整後的崗位上不適應或者因為自己的原因離職的話,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所以當逼迫調崗的行為發生時,首先作為員工首要的就是不要在任何調崗檔案上簽字或者答應調崗的訴求。如果企業方強行調崗也不要緊,你只要注意收集企業方給你強行調崗的通知或者檔案,或者企業方強行停薪的通知和證據。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這種強行調崗的行為就屬於單方強行變更勞動合同,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方是需要向該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長期堅持原創不容易,希望大家喜歡!加我關注私信與我,粉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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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被逼離式調崗,應當是是企業採用調崗的形式,變相逼員工離職。往往這樣的調崗,都是從薪資高、等級高的崗位調到等級低、薪資低的崗位。
對員工的崗位進行變更,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達到必要的條件:
1、雙方協商同意調動。2、達到員工調動的必要條件。一般這樣的條件,需要有公司的制度進行規定,比如:達到績效優異的升職,或者績效不佳的降職等。如果沒有以上兩個要件,都屬於企業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
員工如果遇到了被迫調崗,需要有如下的證據即可申請仲裁獲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