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案,我主張是正當防衛。 第一,如果認為不法侵害仍在持續,便不存在過當問題,因為屬於特殊防衛(無限防衛),因為紋身男在用長刀行兇重傷害乃至殺人。 判斷不法侵害仍在持續還是已經終結,不應僅考慮已然事實,還應考慮未然事實(可能的不法侵害,除非侵害者倒地徹底失去反抗能力);不應從事後判斷(例如事後證明紋身男在逃跑時已經受到重傷,失去侵害能力),而應從行為時判斷(考察當時的緊急情況);不應從理性的一般人的角度(或上帝視角)判斷不法侵害是否終結,而應從情景中的行為人的角度判斷不法侵害是否終結(行為人在當時緊急情形中認為對方有可能繼續實施不法侵害,這種看法只要有合理根據就應予以認可)。 基於以上考慮,崑山案中,在紋身男倒地不起之前,其可能的不法侵害仍然存在。白衣男的防衛時間條件是符合的,白衣男不構成事後防衛,因此屬於特殊防衛(無限防衛),不是防衛過當。 第二,退一步,即使認為紋身男從車後逃至路邊草地時,白衣男的繼續刀砍行為已經屬於事後防衛,也要考察導致死亡結果的原因。如果導致死亡結果的原因是前面幾刀,那麼仍然屬於正當防衛。如果無法查明,導致死亡結果的原因,是前面幾刀,還是最後幾刀,那麼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應當認定為前面幾刀導致的,因此也應認定為正當防衛。後面幾刀屬於故意傷害罪,但不屬於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並且應從寬處罰,因為被害人有嚴重過錯。
崑山案,我主張是正當防衛。 第一,如果認為不法侵害仍在持續,便不存在過當問題,因為屬於特殊防衛(無限防衛),因為紋身男在用長刀行兇重傷害乃至殺人。 判斷不法侵害仍在持續還是已經終結,不應僅考慮已然事實,還應考慮未然事實(可能的不法侵害,除非侵害者倒地徹底失去反抗能力);不應從事後判斷(例如事後證明紋身男在逃跑時已經受到重傷,失去侵害能力),而應從行為時判斷(考察當時的緊急情況);不應從理性的一般人的角度(或上帝視角)判斷不法侵害是否終結,而應從情景中的行為人的角度判斷不法侵害是否終結(行為人在當時緊急情形中認為對方有可能繼續實施不法侵害,這種看法只要有合理根據就應予以認可)。 基於以上考慮,崑山案中,在紋身男倒地不起之前,其可能的不法侵害仍然存在。白衣男的防衛時間條件是符合的,白衣男不構成事後防衛,因此屬於特殊防衛(無限防衛),不是防衛過當。 第二,退一步,即使認為紋身男從車後逃至路邊草地時,白衣男的繼續刀砍行為已經屬於事後防衛,也要考察導致死亡結果的原因。如果導致死亡結果的原因是前面幾刀,那麼仍然屬於正當防衛。如果無法查明,導致死亡結果的原因,是前面幾刀,還是最後幾刀,那麼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應當認定為前面幾刀導致的,因此也應認定為正當防衛。後面幾刀屬於故意傷害罪,但不屬於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並且應從寬處罰,因為被害人有嚴重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