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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布布蠟素女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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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Mr丶杜先生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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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廠區及生產場所(除指定範圍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火險漏洞,消除各種火險隱患。
二、禁止在廠區內明火照明和明火取暖。
三、禁止在廠區焚燒雜草垃圾,
四、禁止帶引火物及發火物進入易燃易爆區域及場所。
五、消防栓及各種消防器材,應保持完整好用,除了滅火嚴禁隨意挪用。
六、消防器材應放置在固定的取用方便地點,要防潮、防水,要設有明顯標誌,並要會使用消防器材。
七、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區域必須戴阻火器(在東門)。
八、必須保持廠區道路暢通,不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和垃圾,保證消防車和消防人員暢通無阻。路面動土施工,必須和動力部聯絡。
九、不得把互相發生化學反應,具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兩種汙水同時排放入工業下水道。
十、為保證生產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公司必須加強用火管理,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安全動火管理的範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錘擊金屬物件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3、罐區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4、機動車進入罐區、生產裝置區、原料庫區。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
6、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非防爆電氣。
(二)根據動火部位危險程度,公司動火分為三級:
A、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一級動火
1、正在生產的提煉車間工藝裝置區。
2、倉儲。
3、有易燃可燃液體的泵房與機房。
4、化學危險品倉庫---原料週轉庫。
5、ETP車間及下水系統的地溝、管道。
6、輸送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管線。
7、距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區域。
B、凡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二級動火
1、停工檢修並經認真清洗置換後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經分析合格者。
3、全廠系統管網內。
4、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
C、在廠區內,除一、二級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三級動火。
(三)具體動火安全措施
1、將動火裝置(罐、容器、換熱器、管線等)的溶劑、油品等可燃物質徹底清洗置換乾淨,並用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2、切斷與動火裝置相連的所有管線、加盲板。
3、盛裝過易爆易燃液體的罐、容器內動火,應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後方可動火,動火前人在外邊進行裝置內明火試驗,工作時應有專人監護。
4、動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並予以封閉。
5、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把線必須完好,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裝置搭火,必須由專業電工接焊機電源線。
6、高處動火(2米以上)必須採取防止火花飛濺措施,風力較大時視具體情況而定大於5 級時禁止動火。
7、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
8、動火前和動火結束後,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變化,不得留有餘火。
9、兩瓶間距(乙炔瓶、氧氣瓶)不小於7米;乙炔瓶不得平放;遠離焊接物(至少15米)。
(四)動火審批條件
1、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領導會同施工單位動火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後,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並填寫動火證,安全部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並逐項落實後,經副總經理或安全部經理同意後,方可簽發動火證,准許動火;對時間較長、區域較廣、專案較大的一級動火,應由申請單位制定出安全技術措施,報安全部審批並落實安全措施後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安全員制定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再經車間領導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落實後,經安全部安全員同意後,批准動火。
3、三級動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管區所在車間安全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並填寫動火證,批准動火。
4、帶壓、帶有易燃可燃物質或有毒物質的容器、裝置和管線一般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時,做為特殊動火處理,由安全部召集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時報請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動火。
(五)動火人的許可權
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准的動火證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三不動火”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六)動火證
1、動火證是用火依據,不得塗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2、動火證存根由安全部存檔,儲存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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