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農場根據自身條件和發展需要,自主決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市場主體資格登記。名稱中含有“合夥”、“公司”字樣的家庭農場應當辦理註冊登記。
2、申請登記的家庭農場應具備一定的土地經營規模。從事稻穀、小麥、玉米等穀物種植的,土地經營規模應為100畝以上;從事蔬菜、水果、園藝作物或其他農作物種植的,土地經營規模應為30畝以上;從事水產養殖的,土地經營規模應為50畝以上;從事種養相結合的,其土地經營規模應當達到上述標準下限的70%以上。
3、家庭農場可以將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其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場所登記為其住所。
4、家庭農場經營範圍以穀物、蔬菜、水果、園藝作物或其他農作物種植以及水產養殖為主要經營專案,可以種養結合或兼營相應的農場休閒觀光服務。經營範圍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專案,應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影印件或許可證明。
5、家庭農場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主體資格登記,可根據自身的發展規模、經營特點和需要,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
家庭農場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採取家庭經營形式;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登記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應分別屬於兩個以上不同家庭且合夥人之間有親屬關係;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是有親屬關係的家庭成員。
、家庭農場根據自身條件和發展需要,自主決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市場主體資格登記。名稱中含有“合夥”、“公司”字樣的家庭農場應當辦理註冊登記。
2、申請登記的家庭農場應具備一定的土地經營規模。從事稻穀、小麥、玉米等穀物種植的,土地經營規模應為100畝以上;從事蔬菜、水果、園藝作物或其他農作物種植的,土地經營規模應為30畝以上;從事水產養殖的,土地經營規模應為50畝以上;從事種養相結合的,其土地經營規模應當達到上述標準下限的70%以上。
3、家庭農場可以將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其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場所登記為其住所。
4、家庭農場經營範圍以穀物、蔬菜、水果、園藝作物或其他農作物種植以及水產養殖為主要經營專案,可以種養結合或兼營相應的農場休閒觀光服務。經營範圍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專案,應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影印件或許可證明。
5、家庭農場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主體資格登記,可根據自身的發展規模、經營特點和需要,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
家庭農場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採取家庭經營形式;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登記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應分別屬於兩個以上不同家庭且合夥人之間有親屬關係;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是有親屬關係的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