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從屬性在內容上包括:(1)發生、消滅上的從屬性;《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轉讓的附隨性;《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抗辯上的從屬性,擔保人因從屬地位取得債務人的抗辯權;(4)特定上的從屬性,擔保從屬於債務人和債權人最初約定的債權。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或者與債務人修改合同的債權額、履行期限等條款,均構成擔保人免責的有效理由。《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2. 擔保合同的附隨性的例外最高額抵押合同有相對的獨立性。在連續的交易中,其中一筆債務無效,並不影響整個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效力。
1. 從屬性在內容上包括:(1)發生、消滅上的從屬性;《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轉讓的附隨性;《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抗辯上的從屬性,擔保人因從屬地位取得債務人的抗辯權;(4)特定上的從屬性,擔保從屬於債務人和債權人最初約定的債權。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或者與債務人修改合同的債權額、履行期限等條款,均構成擔保人免責的有效理由。《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2. 擔保合同的附隨性的例外最高額抵押合同有相對的獨立性。在連續的交易中,其中一筆債務無效,並不影響整個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