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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曹趣說體育

    每對不得多於11人上場,每隊不得少於7人。

    由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IFAB)制定,所有足球比賽所必須遵守的規則《足球比賽規則》中對於隊員人數的要求如下: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競賽規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在其他比賽中,可依據下列規定使用替補隊員:·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補人數上達成協議;·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如果比賽開始前未通知裁判員或各參賽隊未達成任何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替補程式:替補隊員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訊號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式;·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場上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場上隊員;·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並規定:·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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