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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四哥的春天

    針對這種情節,1第一時間是報警,2通知120救護中心。具體是為什麼會出現這種事,讓警察去找原因,自己要配合,找出原因,加強安全意識教育,要落實到人。亡羊補牢不為晚。

  • 2 # 李榮聃

    詳細的請查書 現場執行的話 出了事情先上報公司相對應的領導 然後執行事故預案 再看情況報甲方監理安監等 報完了籌措資金準備平事 最後等待處理結果 其實就看你的預案怎麼樣了 一般沒幾個人能熟練處理這種事情 都是靠預案

  • 3 # 雲中飛燕閱世間浮華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發生三人以下的亡人事故屬於一般事故。

    專案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這裡所說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並沒有特定指出那種事故,所以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如下行動:

    本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按照應急管理的有關程式,現場應急應以搶救人員為第一要務,要在發生事故的第一時間組織人員搶救遇險人員,同時撥打急救電話請求醫療支援。

    這裡的單位負責人可以理解為專案的實際負責人(專案經理)。在很多專案中,專案經理只是一個虛職,現場實際負責的多是所謂的執行經理,這個時候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條款,現場負責人必須承擔上述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案經理或執行經理)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現在有些地方已經認識到了資質掛靠的危害性,已經規定在資質審查時實際負責人必須是專案經理,執行經理不得在專案中出現。這對基層安全生產的規範管理還是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的。

    生命誠可貴,安全價更高。若要全家安,章紀遵守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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