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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連續三年不參加年審會被強制報銷。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出: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擴充套件資料: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相關法條:
第六條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印表機動車駕駛證,不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列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資料庫標準和軟體全國統一,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儲存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資訊,並能夠實時將有關資訊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資訊系統。
可以,脫審幾年就需要補齊這幾年的費用,即可透過年審。但是需要註冊車輛報廢年限。車輛接近報廢就不能行駛了,需報廢處理。
兩輪摩托車報廢期8-10年,一般地級市會選擇中間值,9年,滿9年後,如車況尚可,可以申請延長報廢期,最多可延長三年,不過這三年中,每半年就要做一次車況年審。
部分縣級市會直接把摩托車的強制報廢期定到12年。5月1日將實施的新標準是13年強制報廢,另外規定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車輛應當報廢(就是指三年未做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