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灘足球比賽規則 場地尺寸: 長為37米,寬為28米。(可據實情為長35-40米,寬25-30米,其原則是長度大於寬度的長方形沙灘場地)。 場地標記: 兩條較長的邊界線叫邊線,兩條較短(有球門所在)的線叫球門線。四周均以標線(寬度不少於5釐米)標明。 罰球區: 平行於球門線8米交界於兩側邊線的平行線為轉罰球線(假設線,兩端以場外標誌標明),此罰球線與球門線之間的區域叫罰球區。 球門: 從球門柱和橫樑的內沿計其寬度5.5米,高度2.2米。顏色為白色。 罰球點: 在罰球線的中點為罰球點。 角旗: 在場地的四個角上豎立,高度不低於1.5米的小旗。 角球區: 以角旗計半徑為0.5米的區域內。 中線: 平行於球門線的,將球場分為相等的兩個半場的橫線(假設線,以場外標誌標明)。 中點: 在中線的中央點為中點(假設)。 採用國家標準5號球(即國際比賽用球) 氣壓:0.6-0.8個大氣壓力。 由裁判員決定比賽用球,未經裁判員允許不得換球。 1、比賽隊員人數: 每隊5人,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每隊在場上比賽隊員不得少於3人,否則比賽無效(其對方作3:0勝)。 2、替補隊員人數: 3人。換人次數不限,被換出的隊員可以重新換入參加比賽。被罰出場的隊員不得替補,該隊員也不能參加該場餘下時間的比賽。 3、 換人程式: 替補隊員先通知裁判員,經裁判員同意,在比賽暫停時,在邊線的中央處先出場後進場。 罰則: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將被警告由對方在中點罰間接任意球。 4、更換守門員: 任何場上隊員可與守門員更換位置,但要通知裁判員,並在比賽暫停時進行。同時,更換比賽服裝。 罰則: 如果未通知裁判員比賽繼續,其位置不被承認,有關隊員在死球時將被警告。 1、隊員赤腳參加比賽,不得穿鞋,但允許穿短襪“護踝”或包繃帶。 2、隊員須穿顏色相同的比賽服裝(上衣和短褲)。上衣須有鮮明的號碼。 3、隊員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或他人的裝備或其他物件(包括各種珠寶飾物)。 4、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隊員和裁判員。 1、每場比賽由主、副兩名裁判員執法,都有相同的全部權力執行規則、指揮、管理比賽。當主、副裁判員判罰意見不同時,以主裁判判罰為準。 2、隊伍(包括領隊、教練、醫生和運動員)進入賽場後,都在裁判員的管轄內,應絕對服從裁判員的指揮。 3、裁判員的判罰是最終決定。裁判員有權在比賽重新開始前改變自己原來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4、每場比賽在場外設一名值場裁判員。他的職責是協助裁判員在場外指揮管理比賽,如需要可替補裁判員上場執行任務。 1、比賽時間為36分鐘,分三節,每節12分鐘。 2、每節中間休息二分鐘。 3、在每節比賽中,因換人、受傷治療和其他意外等損失的時間應被補回。 4、如果執行罰球點球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每節時間可延長至罰球點球結束。 1、透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第一節比賽的進攻方向,另一個隊開球開始比賽。第二節雙方隊伍交換場地,第三節同樣用擲幣選擇的方式決定隊伍的場地。 2、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離開至少5米,直到比賽開始。 3、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即比賽開始。 4、開球不能直接射門得分。如此情況發生,將判為對方的球門球。 5、開球隊員不能連踢,如有違反,將判為對方罰間接任意球。 6、在開球程式上的其他違例,則要重新開球。 7、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後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其程式是裁判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當球觸地比賽即為重新開始。在此程式上違例則重新墜球。 當球的整體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和裁判員鳴哨停止比賽時,比賽成死球,其他任何情況均視為比賽進行中,直至比賽終結。 1、當球的整體在地面或空中從球門柱間及橫樑下越過球門線,而此之前未違反規則,即為進球得分。 2、在比賽中進球數較多的隊為勝者,雙方進球數相等或均未進球,則比賽成“平局”。 在比賽過程中,隊員可以選擇場地內的任何位置。 隊員何種犯規、如何判罰、相同於國際足聯制定的“足球競賽規則”第十二章。 其特別規定的有: 1、三牌制度,即黃牌、藍牌、紅牌。在一場比賽中,同一個隊員第一次受警告裁判員示黃牌,第二次受警告裁判員示藍牌,第三次受警告裁判員示紅牌出場。 2、得藍牌警告的隊員即停止比賽2分鐘離場座在替補席上,罰停時間到了,經裁判員許可,該隊員可在邊線的中間地方重新進場參加比賽。(可在死球或比賽進行中進場)被罰停2分鐘的時間在一節比賽未完成,將延長至下一節比賽執行,除非三節比賽全部結束。 3、五秒發球要還求。在發任意球、點球、擲界外球、球門球、角球的時候,必須在五秒鐘內將球發出,違者將視為超時違例被罰由對方在原地點罰間接任意球;如果是擲界外球、踢角球超時違例,則被罰由對方在原地點擲界外球。這一時間限制也包括守門員在比賽進行中用於持球不能超時五秒鐘,違者也被罰由對方在原對方在原地點罰間接任意球。 4、五米距離要求:在發任意球、點球、擲界外球、球門球、角球的時候,對方隊員必須退出5米以外的距離,違者將被視為不正當行為。被處予警告的處分,由發球隊按原來狀態重新發球。(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執行五秒內發球和退出5米距離的特別規定外,其他的均同國際足聯制定的“規則”第十三章、十四章。 除執行5秒內發球和退出5米距離的特別規定外,其他的均同國際足聯制定的“規則”第十五章。 1、除執行5秒內發球和退出5米距離的特別規定外,其他的均同國際足聯制定的“規則”第十六、十七章。 2、取消球門區。如果在對方球門5米範圍內踢間接任意球,其罰球點在同進攻方向退至離球門5米的地點上。 踢球點球決勝是根據有關的競賽規程的要求,當比賽打成平局後需要決出勝隊時而採用的一種方法,其程式是: 1、裁判員選定踢球點球的球門。 2、採用擲幣方式猜中的一方先踢。 3、第一輪兩隊各三名隊員輪踢一次,如果進球數相同,則雙方一對一輪流踢,直至有勝負結果為止。在輪流踢的時候,未踢過的隊員先踢。 4、如仍成平局,則進行第三輪,全部是雙方一對一的輪流踢,如此類推,直至最後有勝負結果為止。 5、經裁判員許可場上任何隊員可同守門員換位置。 6、踢球點球決勝過程中不能換人。除非是守門員確實受傷,經裁判員許可可以由場外替補隊員換人替補。
沙灘足球比賽規則 場地尺寸: 長為37米,寬為28米。(可據實情為長35-40米,寬25-30米,其原則是長度大於寬度的長方形沙灘場地)。 場地標記: 兩條較長的邊界線叫邊線,兩條較短(有球門所在)的線叫球門線。四周均以標線(寬度不少於5釐米)標明。 罰球區: 平行於球門線8米交界於兩側邊線的平行線為轉罰球線(假設線,兩端以場外標誌標明),此罰球線與球門線之間的區域叫罰球區。 球門: 從球門柱和橫樑的內沿計其寬度5.5米,高度2.2米。顏色為白色。 罰球點: 在罰球線的中點為罰球點。 角旗: 在場地的四個角上豎立,高度不低於1.5米的小旗。 角球區: 以角旗計半徑為0.5米的區域內。 中線: 平行於球門線的,將球場分為相等的兩個半場的橫線(假設線,以場外標誌標明)。 中點: 在中線的中央點為中點(假設)。 採用國家標準5號球(即國際比賽用球) 氣壓:0.6-0.8個大氣壓力。 由裁判員決定比賽用球,未經裁判員允許不得換球。 1、比賽隊員人數: 每隊5人,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每隊在場上比賽隊員不得少於3人,否則比賽無效(其對方作3:0勝)。 2、替補隊員人數: 3人。換人次數不限,被換出的隊員可以重新換入參加比賽。被罰出場的隊員不得替補,該隊員也不能參加該場餘下時間的比賽。 3、 換人程式: 替補隊員先通知裁判員,經裁判員同意,在比賽暫停時,在邊線的中央處先出場後進場。 罰則: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將被警告由對方在中點罰間接任意球。 4、更換守門員: 任何場上隊員可與守門員更換位置,但要通知裁判員,並在比賽暫停時進行。同時,更換比賽服裝。 罰則: 如果未通知裁判員比賽繼續,其位置不被承認,有關隊員在死球時將被警告。 1、隊員赤腳參加比賽,不得穿鞋,但允許穿短襪“護踝”或包繃帶。 2、隊員須穿顏色相同的比賽服裝(上衣和短褲)。上衣須有鮮明的號碼。 3、隊員不得使用或佩戴可能危及自己或他人的裝備或其他物件(包括各種珠寶飾物)。 4、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隊員和裁判員。 1、每場比賽由主、副兩名裁判員執法,都有相同的全部權力執行規則、指揮、管理比賽。當主、副裁判員判罰意見不同時,以主裁判判罰為準。 2、隊伍(包括領隊、教練、醫生和運動員)進入賽場後,都在裁判員的管轄內,應絕對服從裁判員的指揮。 3、裁判員的判罰是最終決定。裁判員有權在比賽重新開始前改變自己原來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4、每場比賽在場外設一名值場裁判員。他的職責是協助裁判員在場外指揮管理比賽,如需要可替補裁判員上場執行任務。 1、比賽時間為36分鐘,分三節,每節12分鐘。 2、每節中間休息二分鐘。 3、在每節比賽中,因換人、受傷治療和其他意外等損失的時間應被補回。 4、如果執行罰球點球或重新執行罰球點球,每節時間可延長至罰球點球結束。 1、透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第一節比賽的進攻方向,另一個隊開球開始比賽。第二節雙方隊伍交換場地,第三節同樣用擲幣選擇的方式決定隊伍的場地。 2、開球是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的一種方式。開球隊的對方隊員應離開至少5米,直到比賽開始。 3、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即比賽開始。 4、開球不能直接射門得分。如此情況發生,將判為對方的球門球。 5、開球隊員不能連踢,如有違反,將判為對方罰間接任意球。 6、在開球程式上的其他違例,則要重新開球。 7、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後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其程式是裁判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的地點墜球當球觸地比賽即為重新開始。在此程式上違例則重新墜球。 當球的整體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和裁判員鳴哨停止比賽時,比賽成死球,其他任何情況均視為比賽進行中,直至比賽終結。 1、當球的整體在地面或空中從球門柱間及橫樑下越過球門線,而此之前未違反規則,即為進球得分。 2、在比賽中進球數較多的隊為勝者,雙方進球數相等或均未進球,則比賽成“平局”。 在比賽過程中,隊員可以選擇場地內的任何位置。 隊員何種犯規、如何判罰、相同於國際足聯制定的“足球競賽規則”第十二章。 其特別規定的有: 1、三牌制度,即黃牌、藍牌、紅牌。在一場比賽中,同一個隊員第一次受警告裁判員示黃牌,第二次受警告裁判員示藍牌,第三次受警告裁判員示紅牌出場。 2、得藍牌警告的隊員即停止比賽2分鐘離場座在替補席上,罰停時間到了,經裁判員許可,該隊員可在邊線的中間地方重新進場參加比賽。(可在死球或比賽進行中進場)被罰停2分鐘的時間在一節比賽未完成,將延長至下一節比賽執行,除非三節比賽全部結束。 3、五秒發球要還求。在發任意球、點球、擲界外球、球門球、角球的時候,必須在五秒鐘內將球發出,違者將視為超時違例被罰由對方在原地點罰間接任意球;如果是擲界外球、踢角球超時違例,則被罰由對方在原地點擲界外球。這一時間限制也包括守門員在比賽進行中用於持球不能超時五秒鐘,違者也被罰由對方在原對方在原地點罰間接任意球。 4、五米距離要求:在發任意球、點球、擲界外球、球門球、角球的時候,對方隊員必須退出5米以外的距離,違者將被視為不正當行為。被處予警告的處分,由發球隊按原來狀態重新發球。(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執行五秒內發球和退出5米距離的特別規定外,其他的均同國際足聯制定的“規則”第十三章、十四章。 除執行5秒內發球和退出5米距離的特別規定外,其他的均同國際足聯制定的“規則”第十五章。 1、除執行5秒內發球和退出5米距離的特別規定外,其他的均同國際足聯制定的“規則”第十六、十七章。 2、取消球門區。如果在對方球門5米範圍內踢間接任意球,其罰球點在同進攻方向退至離球門5米的地點上。 踢球點球決勝是根據有關的競賽規程的要求,當比賽打成平局後需要決出勝隊時而採用的一種方法,其程式是: 1、裁判員選定踢球點球的球門。 2、採用擲幣方式猜中的一方先踢。 3、第一輪兩隊各三名隊員輪踢一次,如果進球數相同,則雙方一對一輪流踢,直至有勝負結果為止。在輪流踢的時候,未踢過的隊員先踢。 4、如仍成平局,則進行第三輪,全部是雙方一對一的輪流踢,如此類推,直至最後有勝負結果為止。 5、經裁判員許可場上任何隊員可同守門員換位置。 6、踢球點球決勝過程中不能換人。除非是守門員確實受傷,經裁判員許可可以由場外替補隊員換人替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