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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勞動法百問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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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小董律師
企業應當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由於勞動者的原因,拒絕簽訂啊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作出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而無須承擔任何經濟賠償責任。不過如果已經超過一個月,建議企業妥善處理。
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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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饒本前
勞動法規定,員工入職一個月內,企業需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在入職一個月內拒籤,企業可以書面通知員工停止勞動關係,但需要正常支付勞動報酬,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入職一個月以上一年以內,需要額外支付一倍工資,並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籤書面通知停止勞動關係,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確實存在員工故意不簽訂或者拖延簽訂勞動合同,企業需要在簽訂合同程式上更完備,需要書面通知簽訂合同讓員工提供回執,無論是願意還是不願意簽訂,需要有個證明的檔案,說明公司已經通知,是員工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不是企業主觀意願不簽訂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相對少見,卻也需要企業完善勞動合同簽訂程式,不要為了省事或者忽略延遲簽訂勞動合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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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Sunny職場
勞動關係的建立以勞動和同為基礎,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和同。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和同,可以採取下面的方法。
1、與員工溝通協商,要求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地點簽訂溝通,溝通進行書面記錄,雙方都簽訂確認,並做好留檔儲存。
2、溝通協商後,員工還是不同意簽訂合同。可以透過郵政快遞敦促簽訂合同的郵件。含符合法律規範的勞動合同一份,限期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通知需要包括員工資訊、勞動合同簽訂期限、回傳資訊(時間、地點、接收人)、期限內拒籤勞動合同的後果。員工仍然拒絕簽訂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所有溝通和操作需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進行完畢,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違法賠償責任。一個月之內所有流程都操作完,不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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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往事未塵封
俗話說,事有反常即為妖。常識中都是勞動者生怕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你這倒好,勞動者拒絕籤書面勞動活動。這樣的情況,小人心度之:不籤勞動合同企業就不要這樣的勞動者。
企業應當提防有人利用不籤勞動合同進行牟利新聞曾經報道過南方有人利用不籤勞動合同向企業索要兩倍工資,報道稱這些人選擇一些不規範的企業,利用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漏洞,在進入企業滿一個月後提出離職,然後向企業提出支付雙倍工資,理由就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事情報道出來了,這些不法之流當然受到了應有的懲罰。但是企業一旦碰到這樣的情況還是要牽扯一定精力的,甚至財力。這些人對企業的心理把握的很好,知道企業怕麻煩,出於破財消災的想法會雙倍支付工資。在企業方面確實也怕經過勞動監察部門處理的話,一、是要照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二、有可能受到勞動法規定的相應處罰。
二姐的老公曾經在一傢俬人工廠裡上班,沒有籤勞動合同,他提出辭工,老闆不願意放人。但是去意堅決,老闆說工資隔個月再給。我老公就不樂意了,提出如果不給工資就向勞動部門反映,因為沒有勞動合同,要雙倍工資。結果老闆在他辭工當天就把工資結算清了。
不簽訂勞動合同會成為企業的軟肋,一旦發生勞動糾紛或者意外企業會很被動。
勞動者不籤勞動合同可能與上家用人單位有未處理完的事項勞動者因為與上一家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還屬於存在關係,社保等檔案資料還保留在上一家單位那裡,所以一時之間並不能與新的用人單位進行勞動合同的簽訂,簽了的話在社保繳納的時候麻煩就來了。所以勞動者本身很清楚勞動合同他是不能籤的,一旦簽了就整漏了。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有新的用人單位接納了他,那麼不光面臨勞動監察部門支援的雙倍工資請求,還有可能被勞動者的上一家單位進行追訴法律責任。
員工拒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拒絕聘用這樣的員工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活動,在我看來就是以上兩種情況,企業切莫大意,破財還惹官司。所以針對勞動者拒籤書面勞動合同,一律拒絕入職,從源頭上杜絕麻煩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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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小使用者little
正好在昨天看書看到有關這方面的規定,內容如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今天看到這個問題,正好把此款條例附上來。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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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法律已經賦予用人單位相應的權利,用人單位應及時行使自身權利,不然,將承擔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回覆列表
1.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最有利的證據,所以為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在用工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與員工籤書面合同,要支付雙倍工資。
2.實踐中,比較普遍的情況是公司不與員工籤合同,但是也出現了極少數員工惡意拖延、拒絕簽訂合同,事後反而向公司討要雙倍公司的情況。
3.對於這樣的員工,公司尤其是人力資源部門和HR也要按照法律規定採取應對措施:
A:用工在1個月之內的,要及時向員工發出簽訂合同的書面通知。這裡發出書面通知很重要,這是公司催促的有利證據。如果員工拒絕,公司要再次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係,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B:如果用工超過1個月但不滿1年,公司還是要及時發出《簽約通知》,員工不配合,要及時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但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另外,在超過1個月的情況下,就算是員工拒絕簽字,公司還是要支付雙倍工資。因為公司對員工有管理權,有終止勞動的權利,公司放棄行使自己的權利,當然要承擔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4.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僅僅對普通員工承擔上述責任,對於直接負責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的人事主管、人力專員和其他HR來說,如果他們自己的勞動合同沒有及時簽訂,事後是不能向公司索要雙倍工資的。因為代表公司與所有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他們的職責,這當然也包括自己。如果自己的合同都沒有簽訂,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都是自己的失職甚至是有不誠信的因素在裡面。所以,就無權索要雙倍工資。
5.勞動合同法不光是保護勞動者的,也是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公司也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