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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2010年 第 5 號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已經第5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透過,現予釋出,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工程類執業註冊資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質量管理或者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

    (三)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職業道德。

    監督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新版管理規定無特別說明監督站站長任職條件。

    但已廢止的1990版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有提到:

    第三章 監督站的管理及人員資質

    第十二條 監督站站長、監督員資質條件:

    (一)監督站站長應由取得建築類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擔任。

    其中,特大城市和負責大中型工業、交通專案監督的監督站站長應由高階工程師擔任;技術力量薄弱的縣監督站站長可以由助理工程師擔任。

    (二)監督員應由具備相應建築類中專以上學歷並從事設計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術人員擔任;技術力量薄弱的縣也可以由具備相當於高中畢業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經驗的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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