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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面
主要標明賬簿的名稱,如總分類賬、製造費用明細賬、材料明細賬等,還應標明記賬單位名稱。
2.扉頁
主要賬簿名稱、編號、頁數、啟用日期、經管人姓名及交接日期,以及賬戶目錄並經主管會計人員簽字蓋章。
3.賬頁
賬頁是賬簿的主要內容,它除了要標明賬戶名稱、總頁數和分頁數外,主要記錄經濟業務的內容,設定有登賬日期欄、憑證種類和號數欄、摘要欄、金額欄。
各種賬簿的形式和格式多種多樣,但均應具備下列組成內容: 1、封面:主要標明賬簿的名稱,如總分類帳簿、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 2、扉頁:標明會計賬簿的使用資訊,如科目索引、賬簿啟用和經管人員一覽表等 3、賬頁:賬簿用來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的載體,其格式反映經濟業務內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其內容應當包括: 1)賬戶的名稱,以及科目、二級或明細科目 2)登記賬簿的日期欄 3)記賬憑證的種類和號數欄 4)摘要欄,所記錄經濟業務內容的簡要說明。 5)金額欄,記錄經濟業務的增減變動和餘額 6)總頁次和分戶頁次欄。 建立會計賬簿的方法: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設定總帳、明細帳、日記帳以及其他輔助性帳簿,其中總帳、日記帳必須採用訂本式。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帳能力的個體工商業戶,恆信思遠財務北京代理記帳中心認為可以聘請註冊會計師或者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帳和辦理帳務;聘請註冊會計師或者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市)以上國家稅務局批准,可以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貼上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等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採用電子計算機記帳的,對於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透過電子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所得的,其電子計算機儲存和輸出的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帳簿,但應按期列印成書面記錄並完整儲存;在北京代理記賬中對於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透過電子計算機正確、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應當建立總帳和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帳簿。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採用計算機記帳的,應當在使用前將其記帳軟體、程式和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