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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被激發的快樂

    一、總體要求和bai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du。堅持以家zhi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dao經營體制,以村級集體資產管理和經營方式創新為抓手,積極穩妥開展試點,探索集體資產從“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轉變的有效方式,為村級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積累經驗。

    (二)基本原則

    堅持正確的改革方向。既要體現集體的優越性,又要調動成員個人的積極性。改革的目的是賦予農民集體資產的股份權能,不是否定集體所有制,更不是私分集體資產、搞私有化。堅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嚴禁將承包到戶的承包地打亂重分或收回搞折股量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挪用村級集體資產或借改革之機侵害村級集體利益。

    堅持體制機制創新。以創新為驅動,著力破除體制機制弊端。只要是符合中央精神、廣大農民意願的,都可以大膽探索;只要是有利於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和農民獲得集體資產股份權能的,都可以先行先試;只要是基層群眾透過實踐探索出的成功經驗,都應及時總結和推廣。

    堅持尊重農民群眾意願。必須明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是改革實施的主體。尊重農民群眾的選擇和創造,確保農民群眾成為改革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各有關部門主要任務是制度設計、政策指導和服務,不得違背農民意願搞行政瞎指揮。

    堅持重點突破和風險可控。力爭在成員資格界定、折股量化、主體組建和股權設定與收益分配等關鍵環節取得突破。同時要建立改革糾錯機制,注重把控和防範改革中出現的各種矛盾、風險,確保農村社會穩定。對改革實施中有違背中央精神、損害廣大農民群眾利益的,以及制度設計上有缺陷的,要及時進行糾正、整改和修補。

    二、改革試點佈局

    在股份量化改革試點選擇上,既要考慮當地黨委政府重視、群眾基礎好的因素,又要注重在主導產業突出、城郊、偏遠但資源有開發潛力等不同型別的村佈局試點。各縣(市、區、特區)均要開展以村級為單位的股份量化改革試點,對獲得2014年省級財政支援的村級集體經濟業態發展100個試點村和22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省級示範單位,要優先納入縣級的股份量化改革試點。每個市(州)各選擇10個以上村,貴安新區、威寧縣、仁懷市各選擇3個以上村作為本級的股份量化改革試點。省將根據各地申報情況認定省級的股份量化改革試點。

    三、改革主要內容

    (一)清產核資。以全省第九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核資成果為參考,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代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對本村的資產進行進一步清查核實,對資產進行分類(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建立明細的資產臺賬,做到產權歸屬明晰,帳實、賬款相符,為股份量化打下堅實基礎。有條件的可委託第三方清產核資。

    (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原則上以承包農戶為基礎,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界定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成員資格界定上,應把握幾個主要原則:一是尊重歷史。集體資產是各個歷史階段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勞動成果的積累,其成員資格界定應涵蓋各個階段的群體。二是權利義務對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應與其對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的義務、做出的貢獻相當。三是標準統一。以村為單位,由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統一的界定標準,對同類農戶應實行相同標準。

    (三)資產折股量化。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將集體資產折算成股份並量化至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則上以家庭戶為單位折股量化)。對村級集體經營性資產、村級集體經濟業態發展試點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省級示範單位因獲得省級財政補助所形成的資產,必須進行折股量化。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因土地被徵用歸村級集體所得的土地補償費(補償到戶的除外),以及已具備經營條件的資源性資產、公益性資產,應根據廣大農民群眾要求及時納入折股量化範圍。小村並大村的,應按照集體資產原歸屬關係和大村統籌、小村獨立核算的方式折股量化。

    (四)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組建。在經村民會議討論透過的前提下,鼓勵支援村“兩委”、農村經營能人作為設立人牽頭組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國家層面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作出規定前,試點村的集體經濟組織名稱可暫定為“×××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成員即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設立人組織召開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或理事會)、監事會。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集體資產及其股權的管理與經營。監事會負責集體資產及其股權管理與經營的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在不影響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正常經營的前提下參加管理與經營的監督。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不交叉任職,且均必須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五)股權設定與收益分配。按照確保公平、兼顧效益的原則,設定基本股和附加股。基本股為截止股份量化改革啟動時的集體資產存量折股產生,應全部量化至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每個成員。附加股為股份量化改革實施起因集體擴大經營等需要而實施增資擴股配售的股份,可以由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成員也可以由非成員(如相關企業、組織、其他自然人等)自願出資認購。同等條件下,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可優先認購附加股。在集體經營收益分紅上,基本股和附加股享有同等待遇。在有關集體事項表決時,基本股和附加股均參加表決,但附加股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基本股表決權總票數的20%。集體資產及其股權可由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董事會(或理事會)直接經營,也可採取職業經理人制。對村級集體經營收益分配,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要制定經成員認可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收益分配製度,明確收益分配範圍,規範收益分配順序,確定收益分配比例,對收益分配中集體公積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性質、用途等作出具體規定,把成員對集體資產股份的收益分配權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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