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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生2016年進入公司,由於他不顧規定使用私人手機,還穿短褲上班,多次受到處罰。最終,公司對其解除勞動合同。金先生認為,工作期間穿短褲不足以認定為《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解除勞動合同程式不合法。為此,金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用工單位支付報酬以及各項賠償金,共計2萬5千餘元。法庭將擇期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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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生活小世界

    為什麼說公司開除他是合理的呢?

    首先,這名男子在入職時候簽訂的勞動合同上,就有明文條款規定,男士不得穿短褲進入公司,而該男子在工作期間身穿短褲次數達到三次,符合公司勞動記錄與解除合同的條件;既然公司都有明文規定為什麼你不遵守呢?這條款不是針對個人,是對公司全部員工都有效應。

    公司給了男員工機會,但是員工並沒有改過和珍惜

    其次,公司並不是在這位男員工第一次穿短褲就開除,公司之前已經給過改過機會的,而且是兩次,但是你第三次還穿著短褲上班時間出現在公司,這種行為能夠怪公司開除你嗎?

    很明顯這是知錯不改,且是屢教屢犯;公司不只有你一個人上班,公司是一個團隊和整體,如果放任你一個人這種行為,會讓其他員工作何感想呢?那樣怎麼能夠管理好公司呢?

    公司能夠給你機會說明公司也考慮到你是新員工,所以給你改過的機會但是這位男員工做法卻是屢次不改,公司已經是仁至義盡了。

    重要的是公司在入職的時候就有在合同上說明這些情況,大家都要遵守,憑什麼你就能夠特例獨行呢?公司的員工穿著更是從側面代表了一個公司的形象;換言之,當你做老闆的時候,看著男員工在上班期間穿著短褲晃來晃去,你作何感想;而且當有客戶來的時候,看到這種員工,他們想到的首先不是你個人行為,而是一個公司的管理制度問題。

    這位員工因為三次穿短褲被開除,我完全支援公司的做法,而且不需要給任何賠償;不知道他何來勇氣還要公司進行賠償。

    感謝各位讀者朋友的閱讀,大家對於員工在工作時間內穿短褲被開除怎麼看?你覺得他向公司要賠償合理嗎?如果你是公司管理者會如何處理?

  • 2 # 凌霄

    金先生2016年進入公司,由於他不顧公司規定使用私人手機,還穿著短褲上班,多次受到處罰。最終,公司方面解除了金先生的勞動合同。

      原告金先生認為:工作期間穿短褲不足以認定為《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解除勞動合同程式不合法,期間未收到被告的處罰通知。

    順便提一下,該員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25000元,這件事讓法官很是頭疼。

    員工這種行為,是不是有點“碰瓷”的意思呢?你違反公司的規定,最後讓公司賠償,你是這個公司的老闆,不氣得半死才怪。

    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各行各業都有規矩,不讓你用手機,你偏用,不讓你穿短褲,你偏穿,這公司又不是你家的,有本事自己開家公司,就沒人管你了。

  • 3 # 板凳嗨嗨

    員工穿短褲上班被開除,這個問題我覺得企業做得對,企業聘請員工是為了企業健康,快速的發展,且建立各種規章制度是為了企業更正規,更整潔。

    如果此家企業是新型網際網路創業企業,需要創作型,氛圍型的新型企業,可適當和領導溝通,因為創作型企業需要靈感,太過壓抑的環境不適合創作激發。

    若是此家企業是常規企業,不太建議和提倡穿短褲上班,有以下原因:

    (1)對內,影響整體工作環境,沒有紀律,沒有整潔度,本身常規型企業上班需要的是嚴謹,高效,而一個整潔,統一風格的工作環境會讓工作人員認真,細心。而五顏六色的著裝會影響整體工作效率,注意力不集中。從而導致自由散漫的情況發生(心理暗示)

    (2)對外,員工著裝這是公司企業文化的一部分,當外賓來訪時看到五顏六色的大花褲衩子,首先印象會大打折扣,其次會顯得企業不夠專業,不夠嚴謹,會對企業造成負面影響。(心理暗示)

    而金先生在職期間,不顧公司規定使用私人手機,還穿著短褲上班,多次受到處罰。最終,公司方面解除了金先生的勞動合同。我個人認為是正確的,企業聘請員工是為了工作,發展,而不是找了個大爺供養起來,在進入企業時勞務合同上明確寫著,遵守法律規定,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此合同是雙方意願同意才籤的,前提是,要先遵守法律規定和企業規章制度,企業才會僱傭,金先生這種行為是不道德的,已經多次觸犯企業規章制度,重要的是“多次受到處罰”屢教不改的性質更為惡劣!企業給過機會,自己不珍惜,還成了老賴,賴上企業,不管從法律角度還是到的角度都不予以透過!企業沒有把他告上法庭影響正常工作就已經算好的,還想訛企業。沒皮沒臉。

    心理暗示:暗示是指透過人或環境以非常自然的方式向個體發出資訊,個體無意中接受了這種資訊,從而做出相應的反應的一種心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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