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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藝術東方no1

    一,按證完整的要地和林園,二,是立刻糾正錯誤誰錯誰負責。三,如果因林權證錯誤而造成經濟損失要照價賠償。四,如果牽涉到法律責任就必須追究違法行為。

  • 2 # 林業無紙筆

    林權證面積與實際山場面積相符嗎?

    1、林權證面積是指記載在林權證上面的數字面積,實際山場面積是指山場實際測量面積,按理二者應是完全一致的,不僅面積,還包括四至界限、地名、林種、樹種、屬性等;

    2、但實際工作中,林權證上的面積可能與之對應的山場實際面積不一致,或大於實際面積,或小於實際面積,甚至出入非常大。

    為什麼會有這種情況呢?

    這就要從2008年林改的實際操作過程說起。林權證面積與實際山場面積不一樣是怎麼形成的?

    2008年集體林區林權改革目的是對81年“林業三定”成果的築固、完善和提高,這個想法和提法都是好的,也是山林到戶三十年後應該要做和急迫要做的事。按理說81年山林到戶中一切不完善的(如面積問題、四至問題等)東西,透過本次林改,應該都可以糾正過來。但事實並非如此,究其根源和責任是多方面的。

    2008年林改工作程式規定:各村民小組召開全體村民會議,全體戶主必須全部參加,商討制定村民小組林改方案,推舉成立林改3~5人小組,在鄉鎮林業站指導下對本組山場摸底登記、張榜公示、填表稽核,交林業站微機錄入發證。各戶到山場現場指界並提供81年林權依據。

    這個看似簡單的林改程式在當時幾乎無法做到,原因是:

    ①群眾根本不願配合。多數戶主在外打工,被通知後就一句話,你們怎麼搞怎麼好,我沒時間。這樣在第一道程式上就大打折扣,有的村莊連三分之一的戶主都不在家,或者回家沒幾天又走了;

    ②林改小組人員素質不高。由於林改工作任務重,工作量大,需時長,更重要的是沒有工作經費,很多村民小組的林改成員工作幾乎是義務的,有的在會議上議定三、五十元一天,實際集體無錢也是一句空話。所以大多承擔此項工作的,都是些老弱病殘人員。

    ④時間緊、任務重。大多地方要求在1~2個月完成外業勘察、登記工作,迫於時間要求,很多林改小組成員就在家評評估估填的表,上交了事;

    林改抓鬮

    ⑤技術力量和手段有限。林業站人員有限,一般一人分管四、五個村,七、八十個村民小組,上萬宗林地,當時在沒有GPS定位和其它先進工具條件下,在短時間內想協助村民小組林改成員確定好每一塊山場情況,尤其是面積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因而林改小組在登記填寫面積一欄時,都是估估猜猜的,這與實際山場面積怎麼可能一致。

    基於上述五點,2008年林改林權證上的面積與實際山場面積不一致問題是普遍的,不是個案。如果追責,首先是組織者缺乏實際調查和有效組織,缺少資金投入、各級協調不夠,一味地一級給一級加壓、崔進度,好大喜功,只能是結果問題多多。其次是農戶戶主的莫不關心、公示後視而不見(後來發現問題,說三道四,要想想你當初在做什麼?)。

    林權證面積比實際山場面積大怎麼辦?

    1、林權證面積在實際山場面積無論是大還是小,都不是大問題。根據林權糾紛處理辦法規定,林權確權主要是四至界限,四至不清的再以面積作為參考。

    2008年林權證與實際山場不一致的,以81年山證為準。

    2、可以更改。可以將您的林權證拿到當地林業站要求重新換核發林權證,前提是您和您山場的相鄰人要積極配合林業站、村委會重新進行外業勘界、簽訂勘界協議。

    林改張榜公示

  • 3 # 基層林業

    林權證面積比實際面積大這種情況是客觀存在的,同樣,林權證面積比實際面積小的情況也是客觀存在的,有大就有小,這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小班未區劃到宗地的弊端,在實際工作中無法避免,那麼出現這種情況怎麼辦?

    林權證面積的由來

    我們知道,在2008年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前,也就是1981年的“林業三定”,自留山由縣政府核發了山林權證,責任山由個村民組簽發了承包合同書,在這兩種山林權屬證明上也有面積一欄,由當時的“林業三定”小組成員按照參加“林業三定”人口,平均分配後估測填寫,雖然非常不準確,但各戶之間的利益分配非常合理,也得到大家的認可,山場實際四至界線也現場彼此界定,簽字承認,各自經營自己界線內的山場。

    始於2008年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基本延續了這一做法,唯一不同的是,山場面積實行總量控制,也就是說,各村、各組、以及分山到戶的地塊面積,都是透過實地勾繪後計算得出的,百分百準確,然後以1981年“林業三定”到戶面積,同比例升降分攤到戶,來確保各農戶間利益的均衡,這種方案也得到大家的認可,這就是目前農戶林權證面積的由來。

    面積不相符,是否影響農戶的權益?

    生活在山區的朋友都知道,山場不像平地,分山基本以“山溝”、“崗脊”,也就是農戶常說的“合水”、“分水”等明顯地標來作為各戶彼此界線,這樣,難免出現同樣多的人口,實際到戶面積存在差異,也就是說,實際到戶的山場面積,肯定與山證面積不符,但山證面積只要農戶分山人口一樣多,面積填寫基本也一致,這樣在各農戶彼此間找到了平衡點,大家都認為比較合理,因此基本不會影響各戶的權益分配,而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到戶面積一般也是經過兩輪公示無異議才核發林權證的。

    林權證面積的調整會涉及全體農戶的利益,牽一髮而動全身,需要謹慎!

    流轉過戶的山場面積大小,涉及流入流出人的利益,必須尊重事實,以實際為準,毫無疑義;而未流轉過戶的山場,如果糾錯,必須以村組為單位整體推進。也就是說,有增加面積調大的,就會有減少面積調小的,這樣才能確保整個村組面積維持實際面積不變,確保整體發證面積的準確性。

    綜上所述,林權證比實際面積大怎麼辦?如果過戶流轉,必須實事求是予以糾正,按照實際面積填寫;如果不流轉過戶,維持現狀,按照彼此界定的四至界線經營自己山場,大家相安無事,彼此不會影響各自權益。

    您認為呢?

  • 4 # 迷茫6028

    我們的林全證十多年了去年才拿到,拿來一看把我的山林裝到別人頭上去了,去找林業局和林業站他們還不知錯,現在林業局和林業站是最大的貪官,公益林,黃山,公有林,退耕還林,這些錢農民又得到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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