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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310232611185

    一、最常見、也是最明顯的出手投籃、上籃的打手犯規;還有一種通常是用來對付射手級的球員,就是俗稱的「點手」;也就是在對手跳起投籃最後一刻,防守球員輕輕的在投籃球員的手腕、小臂等器官上點一下,破壞他的投籃節奏與感覺,干擾投籃者的動作等,這也算打手犯規。

    二、在進攻方「準備收球」攻擊籃框,亦即已經明顯有攻籃企圖的時候,被防守方拉手或打手,都稱之「投籃犯規」,要執行罰球;此時,依出手動作位置執行球進加罰一次、罰球二次、罰球三次等。所謂「攻籃企圖」是指,準備收球、裁判響哨,持球者還繼續要「完成攻籃動作」;甚至裁判響哨後,持球者還連續跨出一步或再跨出二步再出手,此皆稱為攻籃動作的後續,持球者想要完成。假如進攻方收球后,卻將球傳導而出;此vsk顯「非攻籃動作」,此時的拉手、打手犯規依一般犯規執行。

    三、在抄球時,裁判需要看清楚的是,防守者下手抄球的那一瞬間,不是一碰手就吹犯規。因為依規則上來說,持球時,手指跟手掌都算「球一部分」;只要不是故意去打手、抄球進而打到手、並且很嚴重話,就不需要吹判,藉以保有比賽應有節奏、順暢性。

    四、很多球員都會用背後抄球,就是等運球者過人後再從背後去撈、撥球;此處,只要一「觸碰」到手肘、手臂等,甚至身體和運球者接觸的「侵犯」等,通常都算犯規。

    五、另外,通常都是防守者被進攻者過人後,來不及反應、跟隨,而作出拉人動作、扯衣服等也算犯規;包括籃底下爭搶籃板,某一方會作些「拉住」對手手肘、腰部、壓肩膀小動作等都是犯規。

    六、另一種拉手犯規是,防守者伸長手臂抵住持球者身體;然後,當持球者持球由底下往上擺,進而變成防守者原地不動的手臂「阻撓」,持球者持球之手投籃或揮舞動作,這也是拉手犯規(圓柱體、侵犯)。此時,依該動作是傳導球或投籃,而進行相關罰則。

    『推人犯規』

    一、較常見的就是出手去「推、擠、拱」對方的推人犯規;例如籃底下爭搶籃板,多數會先「推人」再去搶球,這是犯規。

    二、爭搶籃板球時,被卡在後面的球員試圖跳起去搶球,而越過已卡好位子球員的圓柱體原則,如此去「侵犯到對方身體」也算推人。

    三、防守球員手舉高,但試圖「用身體下肢腿部」去推、頂對手。

    四、進攻球員為了卡到好位置,藉以得球攻擊而去「推擠」防守球員。

    五、防守球員為了不讓進攻者卡到好位子,或者,阻撓空手進攻球員佔據有利的位子、佔據有利的路徑等等,進而伸出手去推擠進攻者,這些都是「阻擋、推人」犯規。

    六、沒有站定位或第一步已被進攻球員先佔據,但是防守者還堅持想去阻擋進攻者的行進方向;儘管防守者雙腳雖已站定位,但身體「上半部、側身」又試圖去阻止進攻球員皆是阻擋犯規。

    七、非法阻擋:進攻球隊的隊員沒站定位,然後試圖去幫隊友擋人而「造成衝撞、身體接觸」等,也算進攻犯規。

    八、當進攻球員躍起接球時,防守者不得在進攻球員跳起後的進佔其起落路線、位置;否則造成「侵犯」即是推人犯規。

    九、進攻攻擊籃框者,不論上籃、跳投或灌籃等等動作,在該球員跳起瞬間對該球員的侵犯,即是侵人犯規。此處強調是,該球員假如是垂直跳躍,或者跳躍瞬間,防守者並沒有佔據「即將落地位置」,然後在進攻方跳起後,防守者才佔據該位置,並造成進攻方和防守者的接觸、甚至造成進攻者傷害等,都是屬於「投籃犯規」;此時,依球進算加罰一次、罰球二次、罰球三次等執行。

    十、有些球員會以,假倒來騙取裁判吹撞人犯規;第一次要先給予警告,如有再犯,可判技術犯規。

    『進攻侵人犯規』

    一、防守球員已先站好位置,並保有垂直圓柱體,而進攻者仍試圖衝撞;這一種的身體接觸,稱「進攻犯規」。

    二、進攻者在投籃或上籃時,故意用非持球的手「架開防守者」封阻的手;此時,稱進攻犯規。

    三、在禁區籃底下,進攻球員用屁股或肩膀去頂開已佔好位置的防守者,甚至,用非持球手「拐開防守者」,以上皆稱進攻犯規。

    四、進攻球員持球切入時,先用手肘、手臂「推開防守球員」,這也算進攻犯規的一種。

    五、雖是進攻方,但是在爭搶球時,為了保護球或爭搶到控球,進而「揮肘頂開」對手,也稱進攻犯規。

    『技術犯規』

    一、當裁判的人,假如遇到有球員不服判決,你要好好跟他溝通,讓他知道你為什麼會這麼判,是依照哪一條規則來判;你要了解,球場上不是裁判最大,裁判只是維持比賽的節奏跟公平性,替參與比賽的雙方球員服務,裁判是「行政服務」人員。假如有球員不理會裁判的警告,馬上執行「技術犯規」宣判。

    二、假如有某一方球員,用語言或動作挑逗對手、包括恐嚇、威脅對手皆是「技術犯規」。

    三、甲方攻擊中籃後,故意去觸球藉以迫使乙方沒辦法馬上發球進行攻擊,此延誤比賽「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可以判技術犯規。

    四、假如有球員對裁判的吹判響哨不服氣,並且馬上做出「誇張挑釁動作」,此則應該馬上吹判「技術犯規」;包括,對裁判的宣判做出不服氣同時,明顯的對場外物如籃架、椅子等做宣洩性的敲打等等動作,都應該立即吹判技術犯規。

    『不合運動道德犯規』

    一、比賽中的犯規,是針對人而不是針對球,甚至進而造成球員受傷等,皆可判罰「不合運動道德犯規」;執行罰球二次,完後再繼續執行中線發球進攻。

    二、甲方即將快攻瞬間,乙方球員眼見「來不及」,只好伸手向甲方球員拉扯衣物、或輕推甲方球員一下,以上皆稱「故意犯規」。

    三、甲方球員進攻時,疑似被打手犯規,在裁判沒有響哨宣判情況,甲方球員在退防瞬間,氣極敗壞、不服氣的馬上對剛才對他打手的球員「推了一把」;此則屬「不合運動道德犯規」;執行罰球二次,完後再繼續執行中線發球進攻。

    四、甲方球員攻籃,乙方球員在防守時,不針對球而刻意以身體「製造」甲方球員可能摔傷動作;例如,在甲球員跳起上籃時,從其跳起的底下穿過;再例如甲方球員上籃時,刻意「加大拉手」的動作,或者,在甲方球員上籃瞬間的推人,刻意「加大推人」的動作,以上犯規雖是侵人,但是,都可能變成傷害性的情況,裁判需實時吹判「不合運動道德犯規」;執行罰球二次,完後再繼續執行中線發球進攻。

    五、甲方球員持球,刻意以「揮肘」動作要嚇唬、嚇退乙方防守球員;此揮肘儘管沒有侵犯乙方球員,亦即「揮空肘」,但是,裁判還是要宣判「不合運動道德犯規」;執行罰球二次,完後再繼續執行中線發球進攻。

    六、假如甲方球員持球,刻意以「揮肘」動作要嚇唬、嚇退乙方防守球員;此揮肘結果侵犯乙方球員,此時要宣判「奪權犯規」。假如乙方球員流血,裁判需要主動「申請暫停」;要求乙方球員下場止血,並告知乙方教練,需換人上場。假如乙方球員只是「輕微流血」,可以馬上處理並止血情況;裁判不必強迫乙方教練換人,只要給予乙方防護員一些時間處理傷口即可。然後,將甲方球員驅逐出場,乙方球員所受傷害,甲方要付醫療經費;甲方球員還要負「刑事責任」。

  • 2 # 使用者674626316078

    一、違例是違反規則。

    二、罰則是發生違例的隊失去球(例外:第四十四條和第六十條)。

    三、將球判給對方隊在最靠近發生違例的地點擲界外球,直接位於籃板後面的地方除外(例外:第三十一條註解第一款,第四十四條和第六十條)。

    第37條 隊員出界和球出界

    一、當隊員身體的任何部分與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除隊員以外的任何物體接觸時,即是隊員出界。

    二、當球觸及:

    1、界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人員;

    2、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面或人物體;

    3、籃板的支柱或背面; 即為球出界。

    三、球出界或甚至球觸及了除隊員以外的其它物體出界,最後去觸球或被球觸到的隊員是使球出界的隊員。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第38條 運球規則

    一、當已獲得控制球的隊員將球擲、拍或滾在地面上,並在球觸及另一隊員之前再接觸球為運球開始。

    二、隊員用雙手同時觸球,或使球在一手或兩手中停留的瞬間運球即完畢。

    三、隊員的手不和球接觸時,運球隊員的步數不受限制。

    四、下列情況不是運球:

    1、連續投籃;

    2、在運球開始或結束時,隊員偶然地失掉球,然後恢復控制球(漏接);

    3、與附近的其他隊員搶球中用挑拍以圖控制球;

    4、拍擊另一隊員控制的球;

    5、攔截傳球並獲得該球;

    6、只要不出現帶球走違例,球在觸及地面前在手中拋接和停留(見第三十九條)。

    五、隊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再次運球,除非因為下列情況,他失去了對球的控制以後:

    1、投籃;

    2、球被對方隊員拍擊;或

    3、傳球或漏接,然後球觸及了另一隊員或被另一隊員接觸。

    六、隊員不得擲球打籃板,並在球觸及另一隊員之前去觸及球,除非裁判員認為是投籃則除外。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註解

    隊員沒有控制活球就沒有這條規則的違例。

    第39條 帶球走規則

    一、定義

    1、當持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數次,另一腳(稱為中樞腳)不離開與地面的接觸點時出現了旋轉。

    2、帶球走或持球行進(在場地內)是持球隊員一腳或雙腳 向任何一方向移動超出了本條規則所述的限制。

    二、確定中樞腳

    1、隊員雙腳著地接到球,可以用任一腳作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剎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

    2、隊員在移動或運球中接到球,他可以按下列情況停步並確定中樞腳:

    (1)如果一腳正接觸地面:

    a、雙腳同時著地,則任一腳都可以是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剎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

    b、兩腳分先後著地,則先觸地的腳是中樞腳。

    c、一腳著地,隊員可以跳起那隻腳並雙腳同時著地,則哪隻腳都不是中樞腳。

    三、持球移動 1、確定了中樞腳後:

    (1)在傳球或投籃中,中樞腳可以抬起,但在球離手前不可以落回地面。

    (2)運球開始時,在球離手前中樞腳不可以抬起。

    2、停步後,當哪隻腳都不是中樞腳時

    (1)在傳球或投籃中,一腳或雙腳都可以抬起,但在球離手前不可以落回地面。

    (2)運球開始時,在球離手前哪隻腳都不可以抬起。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註解

    隊員沒有控制活球就沒有這條規則的違例。

    第40條 “3秒鐘”規則

    一、某隊控制球時,該隊隊員在對方的限制區內停留不得超過持續的3秒鐘。

    二、限制區的各線都屬於限制區的一部分,隊員觸及任何一線都算位於限制區內。

    三、3秒鐘的限制在所有擲界外球情況下均有效。它的計算要從擲界外球隊員在界外可處理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剎那開始。

    四、3秒鐘的限制不適用於:

    1、當投籃的球正在空中。

    2、搶籃板球時。

    3、死球進。

    五、隊員在限制區內停留接近3秒鐘時,可默許他運球投籃。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註解

    球隊沒有控制球就沒有這條規則的違例。

    第41條 被嚴密防守的隊員

    被嚴密防守(在正常的一步之內)的持球隊員要在5秒鐘內傳、投、滾或運球。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第42條 10秒鐘規則

    邊緣圍成的場區構成了某隊的前場。

    球場的另一部分,包括中線和本方球籃,包括籃板的界內部分是該隊的後場。

    二、當一名隊員在後場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10秒鐘內使球進入前場。

    三、當球觸及前場或觸及有部分身體接觸前場的隊員時,球即進入前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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