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獨生子女不滿十六歲都可以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全稱是《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週歲的;(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週歲的;(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週歲以內的。擴張資料:不能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情況:(1)生育第二個孩子的;(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5)孩子均已死亡的;(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只要獨生子女不滿十六歲都可以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全稱是《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週歲的;(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週歲的;(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週歲以內的。擴張資料:不能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情況:(1)生育第二個孩子的;(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5)孩子均已死亡的;(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