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殘疾更嚴重,樓主
傷殘評定標準
一、本標準是為了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安全生產和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而制訂的。
二、本標準適用於職工中經當地勞動部門證明屬於工傷,或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後,經醫療單位確定醫療終結時,需進行傷殘醫療檢查及勞動能力鑑定者。
三、本標準依據傷病者醫療終結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分級。
1.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的後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2.功能障礙工傷後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終結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物件逐個確定。本標準在附錄A、C、E、G、I中對一些傷殘類別的定義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礙的分級判定基準,作了交代和說明。
3.醫療依賴指傷、病致殘後,於醫療終結時仍然不能脫離治療者。
4.護理依賴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大部分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c.部分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5.心理障礙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在評定殘情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後果。
四、依據上述原則將工傷及職業病傷殘造成失能的情況分為十級,列於甲表。
由於傷殘型別複雜,有的型別分級可以由最重(一級)到最輕(十級)覆蓋十級,有的型別可以不足十級,或者空級。對本標準未列載的個別傷殘情況,可根據上述原則,參照本標準中相應等級進行評定。
五、本標準根據不同系統和器官致殘類別分為五個部分制訂,每個部分均包含有標準正文(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分級表)、補充件(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及參考件(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如乙表所示。為便於使用,後附分級系列。
由職業因素所致內科以外的,且屬於衛生部頒佈的職業病名單中的病傷,於醫療終結時其致殘等級皆根據表1~4部分中相應的殘情進行鑑定,其中因職業腫瘤手術所致的殘情參照主要受損器官的相應條目進行評定。
六、在使用本標準時,應嚴格遵循補充件中各類傷殘的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依照參考件中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根據傷殘的具體情況,掌握本標準的分級,進行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
七、對於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鑑定。如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多項等級相同,晉升一級。
八、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和疾病史,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醫療終結時本次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十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一級殘疾更嚴重,樓主
傷殘評定標準
一、本標準是為了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安全生產和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而制訂的。
二、本標準適用於職工中經當地勞動部門證明屬於工傷,或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後,經醫療單位確定醫療終結時,需進行傷殘醫療檢查及勞動能力鑑定者。
三、本標準依據傷病者醫療終結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分級。
1.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的後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2.功能障礙工傷後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終結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物件逐個確定。本標準在附錄A、C、E、G、I中對一些傷殘類別的定義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礙的分級判定基準,作了交代和說明。
3.醫療依賴指傷、病致殘後,於醫療終結時仍然不能脫離治療者。
4.護理依賴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大部分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c.部分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5.心理障礙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在評定殘情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後果。
四、依據上述原則將工傷及職業病傷殘造成失能的情況分為十級,列於甲表。
由於傷殘型別複雜,有的型別分級可以由最重(一級)到最輕(十級)覆蓋十級,有的型別可以不足十級,或者空級。對本標準未列載的個別傷殘情況,可根據上述原則,參照本標準中相應等級進行評定。
五、本標準根據不同系統和器官致殘類別分為五個部分制訂,每個部分均包含有標準正文(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分級表)、補充件(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及參考件(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如乙表所示。為便於使用,後附分級系列。
由職業因素所致內科以外的,且屬於衛生部頒佈的職業病名單中的病傷,於醫療終結時其致殘等級皆根據表1~4部分中相應的殘情進行鑑定,其中因職業腫瘤手術所致的殘情參照主要受損器官的相應條目進行評定。
六、在使用本標準時,應嚴格遵循補充件中各類傷殘的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依照參考件中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根據傷殘的具體情況,掌握本標準的分級,進行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
七、對於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鑑定。如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多項等級相同,晉升一級。
八、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和疾病史,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醫療終結時本次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十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