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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講道理的小老頭

    我曾住過的小區24層樓房業主曾在24層樓頂涼曬衣物,樓項Sunny好風大周圍牆高在1.5米也挺安全的,原來門是不鎖的,業主誰都可上去曬被涼衣,也有人上去看風景,後來因為發生了命案,從此全小區10幾個高層把通往樓頂的門關鎖了。事情是這樣的,小區附近有個中學,一群中學生為其中一個同學在樓頂舉辦生曰宴,有吃有喝,樓頂有一個通風換氣口,高在1米多點是塊水泥蓋板,成了同學們的臨時舞臺,每個人要登臺表演一段,有一個男孩1.7米在登臺表演時,忽然水泥板裂碎了,轉眼間人從25層的高度落入1層,等人把人救出時,身高在1米左右,沒有了生命跡象。本人頂層應該開放,在發生火災時,人為逃生多的一條通道堵死了。按理說應該開放。但出了事故誰又擔得起責任呢。

  • 2 # 銳眼說小區

    當然可以啦!我們就建了樓頂衣被晾曬場。

    物業公司在一個小區裡,開放不開放哪裡,不應該由物業公司說了算,而應該是由小區業委會在徵詢了廣大業主的意見後,由業委會說了算的。

    本小區是31層的超高層住商混合小區。

    業委會成立後,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就是業主大件衣被的晾曬問題。

    如今的樓房最大的弊端就是沒有晾曬大件衣被的地方,特別是方向不好的戶型,衣被都是陰乾的,房間裡都是一股黴氣。

    而華人最愜意的事之一就是Sunny好的日子,特別是春季,把被子、床單等拿出來好好曬曬,再鋪上去,睡覺時那是一個爽啊!

    可如今很多樓房不具備這個條件了。

    高層樓房的樓頂就是最好的條件。而低層樓房因為樓頂多裝了太陽能等,反而沒有這個條件。

    因此,我們業委會一成立後,就買來了鐵絲,在業主群裡一號召,很多熱心業主就拿著工具,主動地到樓頂上安裝鐵絲,建成晾曬場了。

    之後,業委會制定了樓頂晾曬管理規定,交由物業公司來執行。

    大概的意思就是:天氣晴朗的每個週末,物業人員每天早上8點準時開啟樓頂的門鎖,讓業主到樓頂晾曬衣被,及其它物品,因為很多業主買來青菜醃醃菜等,是先要曬曬的,哈哈。每天晚上就準時的把門鎖關起來。

    我的地盤我作主,對於小區來說,誰業做主呢?當然是業委會啦!

  • 3 # 執中bj1

    還是慎重為宜。

    從樓頂結構來說,分為可上人屋頂和非上人屋頂,一般多為可上人屋頂,能承受人體重量。

    但可上人屋頂平常僅限於物業公司和有關工程人員維保時上去。緊急時作避難之用。

    平常不許無關人員隨便上去,原因如下:①樓頂設施裝置較多,閒雜人員上去容易造成損壞,增加故障影響使用。

    常見設施有貯水箱(飲用水箱和消防水池),尤其是飲用水箱關係到飲食安全和衛生。

    還有電梯機房,也很重要。

    還有暖氣環路管道、通風機房、廚衛廢氣排出口、防雷帶、屋頂雨水落水口、示高警示燈等等。

    ②容易造成防冰層破損。

    ④容易造成人員墜亡事故。

    總之,業委會不宜主張開放樓頂。萬一發生人員傷亡事故,鉅額賠償會使業委會面臨滅頂之災!!

  • 4 # 春韻劉姥姥

    從管理物業管理上說我覺得不能開放。

    大家從平房到高層,也是要有一個適應過程。

    樓頂Sunny明媚。晾曬衣物好!危險係數也高。

    樓頂有電梯房。樓頂可能也有加壓水房。

    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出了事就說不清楚了!

    從個人角度說,就是開放也不能上去。

    腳踏實地的過日子比什麼都好。

    諮詢房管部門吧!

    有權威人士說話管用。

    小區住著你,我,他,搞好小區靠大家!

  • 5 # 就是玩54116026

    我認為不應該開放高層屋頂做晾衣場。原因如下,一、高層屋頂是發生火災等緊急避難場所或是其他疏散通道,一旦發生事情,晾衣繩及物品勢必會影響人員逃生。二、東北的屋頂因為防水及保溫的需要,有保溫層和防水保護層,如果過多人員踩踏勢必會造成損壞,給頂層居民造成財產及物品損失。三、如開放天台勢必還會有危險隱患,兒童玩耍造成人員、物品墜落,燒烤造成火災隱患,頂樓居民家庭失竊、跳舞等擾民隱患。

  • 6 # 音樂人高階

    物業是服務員,怎麼可以管理業主?

    第一:我有個建議,小區可以收停車費,但是必須交到業委會,給業委會開支。絕對不能交給物業。

    第二:沒有業委會或是業委會沒有每年大選一次的,小區全部業主是可以不交物業費的。

    這樣業委會大選,和業主的權利都體現出來了!!

  • 7 # 社會共同體

    對於樓頂是否開放,樓頂門日常是否上鎖這個問題有點棘手。

    小區的樓頂對小業主來說,平時是不怎麼去關注它的,但其實這是小區的一個“危險的真空地帶”,業委會和物業公司都要重視才行。所以這個問題真的值得各小區好好去討論下。因為裡面牽涉到管理和責任的大問題。

    大家都知道,物業公司只是業主花錢請來僱傭來為小區服務的,對於小區業主的物業財產歸屬及服務主體性質來說,物業公司是沒有決定權一切的,業主才是小區的主人,才有話事權。

    但現在有的物業公司反客為主了,想怎樣就怎樣,根本不需要徵求業主們的意見。出現這種情況,除了國家對物業管理企業行業欠缺監管和制約外,業主們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很多業主都不盡到自己的責任和業務,不團結,一盤散沙,不積極去支援成立小區自己的組織,只能忍受壓榨和剝削。

    迴歸正題!對於小區的樓頂是否開放,本人認為從消防角度和安全形度來看,樓頂是不適宜完全開放的,無論是業委會和物業公司,都沒有這樣的權利。更別說物業公司單方面決定樓頂對業主們開放使用。若然物業公司在對小區的服務管理中,稍粗心大意,工作不盡職盡責是要負上責任的。

    但有業主會問,既然業主是小區的主人,那當然就有權共享小區的公共財產,樓頂就應該開放給業主們使用才對。是的,這個沒錯,小區樓頂是公共部位,全體業主共有,但這和開放不開放樓頂並不矛盾,並沒有剝奪業主們共有樓頂的權利。

    對於題主說有小區的物業公司完全開放樓頂給業主們統一晾衣服,本人持保守意見,並不認為完全是好事。本人說的樓頂不僅僅指晾衣服這事,若完全開放樓頂會相應帶來很多弊端的,甚至會弊大於利:

    1,物業公司在完全開放樓頂的同時會帶來很多意想不到的問題,出了安全事故,那責任就大了。2,根據《消防法》,樓頂是消防逃生的重要通道。當發生火災時,樓頂必定是業主們首選的頂避難場所,等待消防員的救援。但若開放給業主們晾衣服,在樓頂上必定會有橫七豎八的拉線,猶如蜘蛛網,甚至有開發商建築時留下的或是業主違建被拆後的建築物,這樣會阻礙到業主們的逃生及消防員的救援工作。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來開玩笑,萬萬要不得!3,樓頂上有很多裝置設施的,如電梯裝置房、消防泵房、消防高位儲水箱、居民二次加壓儲水池、避雷裝置裝置、排煙排氣管道等。有些別有用心的業主或非小區的人員混進來,故意毀壞這些裝置設施或向水箱裡投毒,那事情就相當嚴重了,這不是誇大的,真有這事發生的。而更有業主利用小區樓頂來養雞、養狗等。4,若有小孩拉隊上樓頂玩耍,或是情侶晚上上去拍拖,又或學生哥三五知己在上面慶祝生日搞活動:如燒烤、飲酒、唱歌跳舞,又或是到樓頂乘涼、看風景,因為樓頂高且風大,加上燈光照明不足,那是相當危險,很容易出事,萬一不小心被樓頂上的雜物傷害到,或從樓頂上丟雜物下去,甚至醉酒失足掉下去,那事情就非常嚴重了。

    綜合以上種種不利因素,小區的樓頂不但不能全面開放,而且平時物業公司要特別加強管理,若發現有人在上面,特別是小孩在樓頂玩耍,要馬上加以制止,及時勸導他們下來,還要告知其家長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

    對於小區樓頂的管理及使用雖有一定的難度,但總不能漠視不理,更不能完全“砍腳趾去避沙蟲”,合理和安全利用就是了,對吧!

    為此,關於小區樓頂的使用及管理的問題,我們業委會專門和物業公司開了個專題討論會議,然後由業委會制定方案交由業主大會的討論表決,最後達成共識,制定以下規定:

    1,樓頂的門平時不能鎖,但樓頂也不能完全開放使用,物業公司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去操作,只有颱風天才上鎖。2,物業公司日常要加強樓層和樓頂的巡邏,同時透過保安看守24小時監控,一發現問題就要及時處理或上報業委會協調處理。3,對於業主真有需要使用樓頂的,如把被子、衣服及其物品拿到樓頂晾曬的,又或者業主家裝空調,工人需要從樓頂上吊下來裝空間外機及其它的。那就先到物業公司辦公室登記後才能上去,必要時由保安帶上去。我小區業主們都很自覺遵守這些規定,平時若沒什麼事,業主們一般都不會上樓頂的。這是我們小區的做法,您認同嗎?

  • 8 # 無畏3319

    高層樓頂開放對於頂樓業主是傷害,我家就是小高層頂樓,居然有鄰居在頂樓防水層上打眼安裝不鏽鋼曬衣架造成我家市內漏水,害我花了1萬多做了兩次防水(曬衣架安裝過兩次),沒有人承認做這個壞事,我們不可能天天看著

  • 9 # 樂鄉之樂

    1、樓頂是屬於業主的共有部分,業主當然有使用的權利。2、樓頂開放後會形成安全、衛生等一系列問題,這也是物業不願開放的原因。3、同一樓頂下的業主可共同達成使用樓頂公約,大家Sunny共享,責任共擔。千萬別去找這部門那部門,那沒用。我們家就是這麼做的,大家聚在起議了一下,然後牽了晾衣繩,加了幾個地方的護欄,現己使用2年多,蠻好的。

  • 10 # 醉江南小鎮

    可以,但管理難度加大,如果同意,物業的責任比較大,所以物業公司好多是一關了事。如上人屋面,負荷是夠的,但屋面的設施比較多,避雷帶、消防設施(防火門、環通水管、消防箱)、排煙管道、衛生間排氣管道、電梯機房等都在屋面,每個單元的消防逃生口也在上面,這些設施如果開放,容易人為損毀或阻礙逃生,另外,高處風壓大,晾曬物品需可靠固定或連線,會存在高空墜物問題,存安全隱患,屋面不能採用機械鑽孔來固定晾衣繩(杆),避免屋面破壞防水、保溫材料層,留下隱患。

  • 11 # 人稱半仙

    根據《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高層樓頂在火災時,是可以作為火災的避難場所的,因此高層樓頂應該是開放狀態的。

    但是很多物業因為安全因素,經常把通往樓頂的防火門鎖上,因為有的樓頂有很多公共設施,而且也怕熊孩子玩耍時堵塞下水管道。

    晾曬衣物具有風險性,首先晾衣繩和晾衣架的材質會不會引雷?如果衣物丟失怎麼找回?嚴重點如果火災發生了,晾衣繩晾衣架的存在算不算堵塞消防通道?會不會因為擁擠對人造成傷害?

    小區樓頂作為公共空間,和消防避難點是需要開放的。但是不建議作為晾曬衣物的平臺,也需要加強管理和監督,防止損壞公共設施,和熊孩子的不安全行為。物業作為小區管理企業,對此富有很大責任,如果是業委會,或者業主集體要求,那麼責任主體就變為業主。

  • 12 # 世間本無凝難雜症

    這個須要看當初規劃設計的功能或用途,若規劃用於消防逃生或避難用途的,任何人都不能改變其用途。若有人擅自改變用途,通常情況下物業公司有責任,除非物業合同約定這項內容不要物業管理。若規劃用於涼曬,則全體業主要在管理規約中約定使用與維護原則。

  • 13 # 董先生的奇聞雜談

    高層樓頂不能對小區居民開放,因為樓頂有電梯機房,防雷設施,消防設施,最主要的是樓頂安全等極底,不具備業主觀光,涼曬衣服等。

  • 14 # 臥龍山下故事多

    目前,國家對高層樓頂是否開放沒有強制性規定。開放不開放樓頂,屬於業主和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

    在國家屋面的設計規範上,有上人屋面和不上人屋面之分,是從屋面的設計、施工角度做的強制性規定,違反相關規定的,設計、施工單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非從規範業主、物業公司行為的角度做的規定。

    至於《消防法》等法律、法規中,有可能隱合規定屋頂用於疏散等功能,那只是倡導性、指引性規定,非強制性、禁止性規定,違反規定,並沒有什麼法律後果需要承擔。

    樓頂屬於公共區域,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訂立的管理規約中如果涉及了樓頂是否開放事項,此事項未納入《物業服務合同》的,則和物業公司無關,物業公司不承擔管理責任。但為穩妥起見,物業公司應書面提醒對方,並留底儲存。

    如果《物業服務合同》對此有約定,物業公司應按照約定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約定樓頂不開放的,物業公司要做好封閉、警示等工作,業主擅自登頂造成墜樓等事故的,物業公司不承擔責任;約定樓頂開放的,物業公司管理責任較大,要做好杜絕安全隱患的措施,防止出現鉅額索賠。

  • 15 # 和諧社會智慧社群

    肯定的回答,物業公司無權決定,也不應該開放樓頂晾衣服。

    物業公司是服務主體,無權決定開放小高層樓頂(業主共有權),提供給部分業主曬衣物。如果是物業公司單方面決定,屬違規違約行為。

    公共安全的角度

    小高層樓頂開放使用,不具備有公共安全措施。1、屋面防水樓面不適合人經常活動的條件,容易造成屋面防水使用壽命。2、開放後無法控制進入樓層人員行為約束,發生過水箱投物、自殺等潛在的安全隱患增大。3、晾曬物被風吹走,落入高壓線上,行車人頭上等不確定因素,也容易引發公共安全隱患。

    共有權的角度

    樓頂場地,屬該幢房業主共有,物業公司無權單方面決定開放,業委會也無權決定開放。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下,共有人也不能投票表決開放。

    如果確需使用的開放樓頂,首先要具備完善公共安全條件,不侵害任何物權人利益,安全使用、管理可控的措施,經業委會稽核,或向相關部門報備稽核,具備條件,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業主表決同意後,方可開放使用。這麼以來,其實也就沒有開放的意義。不能因為部分人的需求,動用共有人的利益沒有意義和價值。

    個人觀點,相互學習交流共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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