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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安安2085

    霸佔,就是搶佔,是土匪行為,是惡勢力,居然達十年!我就不明白了,為什麼這十年沒有業主去舉報?難道我們的業主真的能忍受這種霸佔?而且當地的政法機關十年來居然沒有發現這個小區的“惡勢力”?

    只能這樣解釋,這種“霸佔”,子虛烏有,是人為的編造出來的!其目的,就是挑撥業主憎恨物業!

  • 2 # oasis28

    明晰公攤面積,移交水電氣充值,移交地庫之後,再籤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移交水電氣設施,充值機所產生費用,由開發商補上。 水電氣沒到戶,屬開發商偷工減料。

    物業如果是替政府管理,就不應該收費,業主已經交過稅了,是納稅人。 如果是收費為業主服務,就應該與業主簽訂服務合同。

    管理事務,財產事務,應該自己做,不能讓他人染指。 染指的人,都帶著自身的利益訴求,核心利益,因為他是跟你一樣的人。

  • 3 # 普道之子

    儘快成立小區業主委員會。首先要有熱心公益、熱心奉獻的業主挨家收集產權人資訊和產權人支援同意成立業委會的簽名,簽名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人數後,即可上報社群和街道辦事處。然後成立小區業委會籌備組,籌備組參加人員可以自願報名。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由業主20人以上聯名推薦,根據小區大小,通常組成人員達到3-7人即可。然後將候選名單上報街道辦事處稽核,並在小區內進行公示。在社群和街道辦事處的監督下進行投票。參加投票的業主一戶一票,超過半數以上的業主參與投票即為合法有效。假如小區業委會組成人員為5人,按候選人得票多少產生,得票多的前5人合法當選。由此產生第一屆小區業主業委會,業委會通常任期3-5年。並在任期屆滿後重新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小區有了業委會之後,即可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們達成共識之後,即可授權業委會在原物業合同到期後重新面向社會,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重新召聘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服務。如此便合理合法的更換了原來的物業管理公司。謝謝!

  • 4 # 使用者3164501542

    按樓主說10餘年霸佔不走,業主又都不認可,不交物業費就完了,物業公司又不是陪業主玩的有經營成本的沒收入一天也待不下去呀。

  • 5 # 業委會的正確開啟方式

    前期物業在小區十年以上,這種情況其實並不少見。

     主要有幾個原因:

    1、開發商在小區內還有商鋪、地下車庫、沒有賣掉的房子等,需要前期物業來幫助維護開發商的利益所在,所以不願意成立業委會,生怕成立業委會之後更換自己選聘的物業。

    2、業主的漠不關心,沒有業主積極站出來向政府部門提出申請業委會,或遇到阻力之後簡單放棄。

    3、業主認為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尚可,沒有必要成立業委會。

    4、開發商企業倒閉了,或因為某種原因造成業委會成立困難(如小區違章情況普遍,找不出符合條件的業委會成員)

     最後,業委會成立前,按照某些地方的法律法規,小區的公共裝置設施的維修養護都由開發商承擔,所以開發商其實也有成立業委會的動力,不同時期的開發商對於成立業委會的態度是不一樣的。

  • 6 # 中國業主

    我估計題主小區的物業公司光收錢不幹活吧,小區髒亂差。業主感覺交的物業費不值得,又趕不走物業公司。

    首先得成立業委會,才能自治,換物業公司啥的

  • 7 # 海歌專員

    何來霸佔一說?業主的地盤業主做主,業主為何無法團結召集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依法依規召開首次業主大會?依法依規選任業委會?依法解聘或選聘物業公司?

    十年的小區,物業公司幾乎無利可圖。99%的業主會問:既然無利可圖,為何願意做賠本買賣?1.政府處於維穩考慮,會透過其它資源給物業公司進行補虧,例如協調資源,讓物業公司承接其它專案。2.自建自管的專案通常地產與物業屬於同一集團或品牌(但法律上屬於不同的法律主體),為確保後期新開發專案的銷售口碑,地產會進行經營補貼。3.規範的大型物業集團,處於增大規模需要,便於品牌的效應輻射,以支撐上市資料,會對物業進行補貼。

    因此,還是那句話自己的地盤自己做主,請理性的熟知相關法律法規,依法運用,營造和諧社會,切勿誤導他人!

  • 8 # 使用者5131157684364

    我們這裡小區都是升發商一直霸佔著,業主委員會只是個名屁事不當,物業費很高,物業什麼事也不管,投訴無們,無人管。

  • 9 # 使用者3611252419634

    呼市賽罕區金橋開發區甌江現在城小區交房5年多了,當時是強制交房,沒水錶,沒電錶,沒有天燃氣。吃高價水,點高價電,最近給部分業主安了水錶。不知道電錶啥時侯能安上,點上平價電。天燃氣啥時侯給安上,交房時是都交了錢的。這事到底是歸開發商還員歸物業。

  • 10 # 近墨者76

    按法律來,在小區沒業委會時,自動由街道辦居委會代理。居民可向街道辦居委會反應情況,甚至可以直接向當地住建局的物業科反應情況。不過鑑於物業科現在沒有執法權處罰權,還是交由街道辦居委會督促,甚至罷免物業,招聘新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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