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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051906648805

    談錢傷感情。談感情傷錢。而且很多“錢”還是父母一輩子的心血。因為自己感情不順,過不下去,要把父母的心血分一半出去,想想心都在滴血——人財兩失啊!

    其實,大家有這種擔心還是因為對法律不瞭解哦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個人財產,將永遠是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一方不得參與對另外一方個人財產的分配。

    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有兩個判斷的時間點:

    一個是結婚登記的時間,一個是財產取得的時間。

    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

    在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對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婚後財產的取得完全繫個人財產轉化而來。

    那麼對於究竟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相信有很多人還是傻傻分不清楚。

    為何明明是自己婚前的財產最後卻成了夫妻共同財產?

    情形一:

    至尊寶婚前炒股開設一賬戶,結婚登記時賬戶市值50萬元,婚後至尊寶一直關注股市行情,經常買進賣出,離婚時賬面市值為105萬元;

    紫霞仙子婚前買了50萬元基金,因基金淨值狀況不佳,紫霞仙子婚後一直未動基金,即屬於“零操作”,離婚時基金賬面市值105萬元。

    實務審判分析:至尊寶婚前炒股本金50萬元,離婚時賬面餘額為105萬元,其投資收益部分55萬元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至尊寶婚前購買的股票,由於婚後不斷買進和賣出,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勞動,離婚時的增值收益屬於主動增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紫霞仙子婚前購買基金50萬元,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直原封未動,離婚時賬面餘額105萬元,扣除本金後的55萬元屬於自然增值,仍應認定為紫霞仙子的個人財產。紫霞仙子婚前購買的基金,婚後未進行任何操作,其賬面收益部分屬於被動增值,離婚時認定為自然增值較為適宜。

    情形二:

    至尊寶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權,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至尊寶與某公司簽訂《股份置換協議》,由此取得某公司100多萬股股票。後某公司宣佈每一股普通股票新增兩股,即股份一拆三,至尊寶在該公司持有普通股300多萬股。

    實務審判分析:至尊寶婚前持有國內某公司的股權,這些股權系其婚前財產。但至尊寶轉讓股權的行為以及取得某公司股票的事實均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股票市值的變化並非完全取決於資本市場的波動,期間至尊寶進行了資本運作並經過審批機關的批准,其股票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情形三:

    紫霞仙子婚前繼承了爺爺的遺產500萬元,婚後因朋友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於是與朋友簽訂了借款協議,每年利息80萬元,共收取利息240萬元。

    實務審判分析:由於利息收益是借款本金所必然產生的法定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及不確定性的性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紫霞仙子個人所有為宜。

    情形四:

    至尊寶婚前購買黃金2000克,離婚時黃金價格漲了2倍多。

    至尊寶婚前出資100萬元購買的一幅名畫,離婚時價格已飆升至600多萬元。

    至尊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定期購買彩票,因紫霞仙子堅決反對,至尊寶只好用自己婚前積蓄購買,後彩票中獎100萬元,扣除稅金尚餘80萬元。

  • 2 # daazhu1

    這個東西按照規定需要提供證明是婚前的

    就是有存款時間等等證據

    否則都是按照婚姻期間的財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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