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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會飛的魚1445683

    這個已經成為既定事實了吧,到現在才拆的房子,可見當時房子是在偏僻的地段。如果礙事早就拆了,不過各地有個潛規則,在規劃內的房子,你現辦產權證件是很麻煩的。沒有證件怎麼賠償你,你是沒有太大發言權的,除非農村的宅基地性質的。總結,你這個不用糾結違建的問題,直接談賠償就行了。

  • 2 # 法海一粟

    1975年蓋的房子,雖然沒有建房手續,但是,不能認定為違法建築。

    1、從法律制度的演變來看,《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於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經國務院釋出實施,而《土地管理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因此,國家在1975年之前沒有關於村鎮建房需要審批的法律規定。

    2、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前者是針對自然人而言,就是說,只要法律沒有禁止,自然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權利。後者是針對行政機關而言,就是說,如果法律沒有授權給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就不能行使權力。既然,在1975年之前,國家沒有要求建房必須要得到批准,那麼,行政機關就不能認定1975年所建造的房屋為違法建築。

    3、法不溯及既往。就是說,儘管現在的法律已經規定,不經過審批所建造的房屋為違法建築,但是,行政機關不能用現在地法律去規範40多年前的行為。

    綜上,1975年所建造的房屋,不能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 3 # 京平律師事務所

    目前關於違法建築的界定,主要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一般定義為:未經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過期的臨時建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明確指出:迅速建立起村鎮建房審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人管理,堅決剎住亂戰濫用耕地之風。由此可見,1982年之前建造的房屋,當然不能要求提供審批手續。

    1987《土地管理法》的實施,中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城鄉用地、建房的審批制度,雖然在此法實施之前國務院制定了相關政策,對建房審批手續分別作出相關規定,但實踐中執行並不完全到位,該法實施之前建設一直使用至今的房屋,沒有審批手續的也不宜認定為違建。

    1987年之後沒有建設審批手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是否屬於違建還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並且在沒有相關部門經過合法程式認定的話,就不屬於違建。

    2008年《城鄉規劃法》對城市和鄉村的建設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此後重建、改建、加建都需要經過審批,但在此之前,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一般來說問題不大。

    根據以上分析,1975年自建的房屋,沒有任何手續,但當時也沒有任何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規範,所以不能輕易認定為違建,在遇到拆遷時,可以按照實際面積爭取補償。

    至於您說的強拆之後是否有補償?是這樣的,合法拆遷是補償,違法強拆是賠償,但是強拆也需要經過合法程式,未經合法程式就將房屋拆除,可以啟動法律程式確認違法之後在申請國家賠償。但是房子在還是談判的有利的籌碼,建議在談不攏補償時,及時啟動法律程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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