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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消防通道必須暢通,要想透過消防通道的檢查你可以安裝一個防火門,裡邊的一面隨時都能開門外面的一面打不開,醫院裡面儘量不要安裝門人員走動太多,還是建議不要安裝門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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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標準
[B]6 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6.1 一般規定
6.1.1 高層建築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建築面積不超過650m2,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且從第十層起每層相鄰單元設有連通陽臺或凹廊的單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鄰兩個防火分割槽,當防火牆上有防火門連通,且兩個防火分割槽的建築面積之和不超過本規範第 5.1.1條規定的一個防火分割槽面積的1.40倍的公共建築。
6.1.2 塔式高層建築,兩座疏散樓梯宜獨立設定,當確有困難時,可設定剪刀樓梯,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6.1.2.1 剪刀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6.1.2.2 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應設定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實體牆分隔。
6.1.2.3 剪刀樓梯應分別設定前室。塔式住宅確有困難時可設定一個前室,但兩座樓梯應分別設加壓送風系統。
6.1.3 高層居住建築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前室,當確有困難時,部分開向前室的戶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
*6.1.3A 商住樓中住宅的疏散樓梯應獨立設定。
6.1.4 高層公共建築的大空間設計,必須符合雙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規定。
6.1.5 高層建築的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00m。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 6.1.5的規定。
安 全 疏 散 距 離 表6.1.5
高層建築 房間門或住宅戶門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m)
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 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
醫院 病房部分 24 12
其它部分 30 15
旅館、展覽樓、教學樓 30 15
其它 40 20
6.1.6 躍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離,應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計算。
6.1.7 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其它房間內最遠一點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
6.1.8 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當面積不超過60m2時,可設定一個門,門的淨寬不應小於0.90m。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當面積不超過75m2時,可設定一個門,門的淨寬不應小於1.40m。
6.1.9 高層建築內走道的淨寬,應按透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高層建築首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每100個不小於1.00m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淨寬不應小於表 6.1.9的規定。
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淨寬(m) 表6.1.9
高層建築 每個外門的淨寬 走道淨寬
單面布房 雙面布房
醫院 1.30 1.40 1.50
[B]居住建築 1.10 [B]1.20 1.30其它 1.20 1.30 1.40[/B]6.1.10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淨寬應按透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但最小淨寬不應小於0.90m。單面佈置房間的住宅,其走道出垛處的最小淨寬不應小於0.90m。
6.1.11 高層建築內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1.1 廳內的疏散走道的淨寬應按透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0.80m計算,且不宜小於1.00m;邊走道的最小淨寬不宜小於0.80m。
6.1.11.2 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透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0.65m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透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0.80m計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淨寬均不應小於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門內、門外1.40m範圍內不應設踏步,且門必須向外開,並不應設定門檻。
6.1.11.4 觀眾廳座位的佈置,橫走道之間的排數不宜超過20排,縱走道之間每排座位不宜超過22個;當前後排座位的排距不小於0.90m時,每排座位可為44個;只一側有縱走道時,其座位數應減半。
6.1.11.5 觀眾廳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6.1.11.6 觀眾廳的疏散外門,宜採用推閂式外開門。
6.1.12 高層建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2.1 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割槽,且相鄰防火分割槽之間的防火牆上設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分割槽可分別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 房間面積不超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房間,可設一個門。
6.1.12.3 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總寬度,應按其透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
6.1.13 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定避難層(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3.1 避難層的設定,自高層建築首層至第一個避難層或兩個避難層之間,不宜超過15層。
6.1.13.2 通向避難層的防煙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但人員均必須經避難層方能上下。
6.1.13.3 避難層的淨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員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0人/m2計算。
6.1.13.4 避難層可兼作裝置層,但裝置管道宜集中佈置。
6.1.13.5 避難層應設消防電梯出口。
6.1.13.6 避難層應設消防專線電話,並應設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盤。
6.1.13.7 封閉式避難層應設獨立的防煙設施。
6.1.13.8 避難層應設有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其供電時間不應小於1.00h,照度不應低於1.00lx。
6.1.14 建築高度超過100m,且標準層建築面積超過1000m2的公共建築,宜設定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6.1.14.1 設在屋頂平臺上的停機坪,距裝置機房、電梯機房、水箱間、共用天線等突出物的距離,不應小於5.00m。
6.1.14.2 出口不應少於兩個,每個出口寬度不宜小於0.90m。
6.1.14.3 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定消火栓。
6.1.14.4 停機坪四周應設定航空障礙燈,並應設定應急照明。
6.1.15 除設有排煙設施和緊急照明者外,高層建築內的走道長度超過20m時,應設定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的設施。
6.1.16 高層建築的公共疏散門均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不應採用側拉門、吊門和轉門。自動啟閉的門應有手動開啟裝置。
6.1.17 建築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應設定寬度不小於1.00m的防火挑簷。
6.2 疏散樓梯間和樓梯
6.2.1 一類建築和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築高度超過32m的二類建築以及塔式住宅,均應設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6.2.1.1 樓梯間入口處應設前室、陽臺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積,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00m2,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0m2。
6.2.1.3 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2.2 裙房和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築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建築應設封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6.2.2.1 樓梯間應靠外牆,並應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當不能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規定設定。
6.2.2.2 樓梯間應設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6.2.2.3 樓梯間的首層緊接主要出口時,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等防火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6.2.3 單元式住宅每個單元的疏散樓梯均應通至屋頂,其疏散樓梯間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6.2.3.1 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可不設封閉樓梯間,但開向樓梯間的戶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且樓梯間應靠外牆,並應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
6.2.3.2 十二層及十八層的單元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
6.2.3.3 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
6.2.4 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通廊式住宅應設封閉樓梯間;超過十一層的通廊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
6.2.5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6.2.5.1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的內牆上,除開設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門和本規範第 6.1.3條規定的戶門外,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
6.2.5.2 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並不應有影響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築內的煤氣管道不應穿過樓梯間,當必須區域性水平穿過樓梯間時,應穿鋼套管保護,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6.2.6 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樓梯外,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樓梯和走道上的階梯不應採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過100,且每級離扶手0.25m處的踏步寬度超過0.22m時,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規範第 6.1.1.條第 6.1.1.1款的規定以及頂層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層建築,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不宜少於兩座,且不應穿越其它房間,通向屋頂的門應向屋頂方向開啟。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牆上開門時,應採用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層的出入口處,設定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乙級的防火門隔開,並應有明顯標誌。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宜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樓梯間時,宜在首層與地下或半地下屋的入口處,設定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和乙級防火門隔開,並應有明顯標誌。
6.2.9 每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其透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各層人數不相等時,其總寬度可分段計算,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不應小於表 6.2.9的規定。
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 表6.2.9
高層建築 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m)
醫院病房樓 1.30
居住建築 1.10
其它建築 1.20
6.2.10 室外樓梯可作為輔助的防煙樓梯,其最小淨寬不應小於0.90m。當傾斜角度不大於450,欄杆扶手的高度不小於1.10m時,室外樓梯寬度可計入疏散樓梯總寬度內。
室外樓梯和每層出口處平臺,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在樓梯周圍2.00m內的牆面上,除設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疏散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且不應正對梯段。
6.2.11 公共建築內袋形走道盡端的陽臺、凹廊,宜設上下層連通的輔助疏散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