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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專案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面板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  醫療美容專案由衛生部委託中華醫學會制定併發布。  第三條 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定、登記  第五條 申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定醫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範圍;  (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定審批和登記註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答覆申辦者。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規作出的審批決定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予以糾正或撤消。  第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註冊並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九條 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的,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式,向登記註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專案應當由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准,並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執業人員資格  第十一條 負責實施醫療美容專案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註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專案的醫師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專案的醫師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面板科專案的醫師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面板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併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未取得主診醫師資格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護士資格,並經護士註冊機關注冊;  (二) 具有二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三) 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併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中介組織對主診醫師資格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並辦理執業註冊手續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  第四章 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 實施醫療美容服務專案必須在相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進行。  第十七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診療科目範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大診療範圍。  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未向登記機關備案的醫療美容專案。  第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  美容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用材料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醫療美容服務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醫療美容專案必須由主診醫師負責或在其指導下實施。  第二十條 執業醫師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就醫者本人或親屬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症、禁忌症、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並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專案。  第二十一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的從業人員要尊重就醫者的隱私權,未經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醫者病情及病歷資料。  第二十二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經登記機關核准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第二十五條 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並批准後方可開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美容專案備案的稽核。發現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開展某醫療美容專案的條件和能力,應及時通知該機構停止開展該醫療美容專案。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專業學會和行業協會要積極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規範醫療美容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條 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釋出醫療美容廣告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外科、口腔科、眼科、面板科、中醫科等相關臨床學科在疾病治療過程中涉及的相關醫療美容活動不受本辦法調整。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按本辦法規定對已開辦的美容醫療機構和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進行稽核並重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醫療機構、醫療美容科(室)基本標準 (試行)  美容醫療機構  美容醫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總數20張以上,美容治療床12張以上,牙科綜合治療椅4臺以上。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諮詢設計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面板科、美容中醫科、美容治療室、麻醉科。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檢驗科、放射科、手術室、技工室、消毒供應室、病案資料室。  三、人員  (一)每床(椅)至少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床(椅)至少配備0.4名護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關專業副主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至少2名主管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  四、醫療用房  (一)每病床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每牙科綜合治療椅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診室每牙科治療椅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療床建築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每美容治療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裝置  (一)基本裝置  呼吸機 心電監護儀 自動血壓監測儀 電動吸引器 體外除顫器 麻醉機 吸脂機 無影燈 紫外線消毒燈 高壓蒸氣滅菌裝置 器械櫃 美容外科手術相應的手術器械 X光機及暗室成套裝置 噴砂潔牙器 光固化治療機 正頜外科器械 X光牙片機 銀汞攪拌機 技工裝置 口腔全景X光機 牙科必備的消毒裝置 電凝器 鐳射機 電子治療機 面板磨削機 離子噴霧器 文眉機 面板測試儀 超聲波美容治療機 多功能健胸治療機 恆溫培養箱 電冰箱 洗衣機 消毒櫃 檢驗科需要的配套裝置及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二)病房每床單元裝置,與二級綜合醫院相同。  (三)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裝置。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範、醫院感染管理規範、消毒技術規範,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並保證醫院的運營。  醫療美容門診部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4張,手術床位2臺,牙科綜合治療椅2張,觀察床位2張。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諮詢室、美容外科、美容面板科、美容牙科,可設定美容中醫科、美容治療室。  (二)醫技科室:至少設有藥劑科、化驗室、手術室。  三、人員  (一)每臺手術床應至少配備2.4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張觀察床、牙科綜合治療椅至少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和0.4名護士。  (三)至少有5名執業醫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副主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1名具有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  四、醫療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二)每室獨立。  (三)手術室淨使用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四)診室每美容治療床、牙科綜合治療椅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裝置  (一)基本裝置  手術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術器械 無影燈 紫外線消毒燈 高壓蒸氣滅菌裝置 電凝器 電動吸引器 離子噴霧器 多功能美容儀 面板磨削機 文眉機 鐳射治療機 電冰箱 消毒櫃 牙科必備的消毒裝置 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裝置。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範、感染管理規範、消毒技術規範,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並保證門診部的運營。  醫療美容診所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2張,或手術床1張及觀察床1張,或牙科綜合治療椅1張。  二、科室設定  (一)臨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面板科、美容牙科、美容中醫科4科目中不超過2個科目。  (二)醫技科室:根據開設的科目,設定相應的醫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設有手術室、治療室、觀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設有診療室。  美容面板科: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室。  美容中醫科:至少設有中醫美容治療室。  三、人員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1名護士。  四、醫療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三)手術室淨使用面積不得少於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療床、牙科綜合治療椅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裝置  (一)基本裝置  美容外科:手術床及相應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櫃 吸引器 無影燈 紫外線消毒燈 電凝器 高壓蒸氣滅菌裝置。  美容面板科:面板磨削機 離子噴霧器 多功能美容儀 鐳射機或電子治療機 超聲波 治療儀 消毒櫃 文眉機 高壓蒸氣滅菌裝置。  美容牙科:消毒櫃 牙科必備的消毒裝置 高壓蒸氣滅菌裝置。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它裝置,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範、感染管理規範、消毒技術規範,併成冊可用。  七、註冊資金到位,並保證診所的運營。  醫療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設有美容治療床4張,手術床1張,牙科綜合治療椅l張,觀察床1張。  二、科目設定  (一)臨床科室:至少設有美容諮詢室、美容治療室。在美容外科、美容面板科、美容牙科、美容中醫科4個科目中至少設2個科目。  (二)醫技科室可與醫療機構共用。  三、人員  (一)每臺手術床配備2.4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二)每張觀察床、牙科綜合治療椅配備1.03名相關專業衛生技術人員和0.4名護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專業的具有主治醫師資格以上的主診醫師和1名具有護師資格以上的護士。  四、醫療用房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須獨立。  (三)手術室淨使用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四)診室每美容治療床、牙科綜合治療椅淨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五)應遠離傳染病診療區。  五、裝置  (一)基本裝置  美容外科:手術床和相應的成套美容外科手術器械 電凝器 吸引器 紫外線消毒燈 無影燈 必備的消毒滅菌裝置。  美容面板科:離子噴霧器 多功能美容儀 面板磨削機 文眉機 鐳射治療機 必備的消毒滅菌裝置。  美容牙科:牙科必備消毒裝置 電冰箱。  (二)具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裝置,具有上網功能的計算機。  六、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範、感染管理規範、消毒技術規範,併成冊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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