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評估規定
聽證規定
1、依職權聽證
應當組織聽證:
1) 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2) 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3) 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
需要組織聽證:
1) 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2) 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依申請聽證
報批之前
1) 擬定擬徵地專案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
2) 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作出決定之前
1) 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2) 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
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
規劃相關
1、四查清、四對照
查清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總量,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的發展目標對照檢查;
查清閒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數量,與規劃確定的節約用地挖潛目標對照檢查;
查清耕地和基本農田保有量,與規劃保護目標對照檢查;
查清違法用地數量和處理情況,與違法用地的處理要求對照檢查。
土地交易相關
1、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4、劃撥土地使用權,除以下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1) 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 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 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 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6、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的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採礦用地。
7、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釋出公告
8、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日。
9、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詳見附件2)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專案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的工業專案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
10、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中包括:竣工時間、投資總額、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工業專案生活配套佔比、閒置費標準、違約金。
土地出讓金、稅費問題
一、土地出讓金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價款的具體範圍包括:①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②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③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④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⑤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2、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徵收。
3、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
1) 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2) 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
3) 支農支出。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見4)
4) 城市建設支出。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5)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等。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列入財政預算,作為專項基金管理,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
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根據不同情況,按各市、縣不低於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確定。
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主要留在市、縣,專款專用;各地可根據不同情況,將不超過30%的資金集中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使用。
5、為加強土地調控,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送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6、土地出讓合同、徵地協議等應約定對土地使用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按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
二、土地使用稅、使用費
1、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2、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上調2倍)
1) 大城市1.5元至30元;
2)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 小城市0.9元至18元;
4)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3、下調與上調: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4、免繳土地使用稅:
1)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 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 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 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5、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 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 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6、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範圍為:
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含村莊和集鎮新增建設用地);
②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單獨選址、依法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設用地;
7、從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1倍
8、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提高後,仍實行中央與地方30:70分成體制。同時,為加強對土地利用的調控,從2007年1月1日起,調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額繳入省級(含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國庫。
三、土地增值稅
1、土地增值稅的計稅方法
1)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 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 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 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2、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專案為單位進行清算,對於分期開發的專案,以分期專案為單位清算。?
3、清算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 房地產開發專案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 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專案的;?
3) 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 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專案,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專案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 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 納稅人申請登出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 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4、扣除專案:
1)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 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 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4)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 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專案。
6) 與清算專案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託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
3.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
7)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8)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
5、免徵土地增值稅?
1)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的;
2)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3) 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的,經稅務機關核實後可免稅
暫免徵稅:
1) 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投資、聯營一方以房地產作價入股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的,但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和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資聯營的除外;
2) 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資金,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3) 企業兼併,被兼併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併企業中的;
4) 個人轉讓自有普通住宅。
四、耕地佔用稅
1、農田水利佔用耕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2、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3、免稅
軍事設施
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醫院內職工住房佔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佔用稅)
4、減稅
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航道
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減半徵收)
土地評估規定
聽證規定
1、依職權聽證
應當組織聽證:
1) 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2) 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3) 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
需要組織聽證:
1) 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2) 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依申請聽證
報批之前
1) 擬定擬徵地專案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
2) 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作出決定之前
1) 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2) 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
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但行政處罰聽證的時限為3個工作日。
規劃相關
1、四查清、四對照
查清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總量,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的發展目標對照檢查;
查清閒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數量,與規劃確定的節約用地挖潛目標對照檢查;
查清耕地和基本農田保有量,與規劃保護目標對照檢查;
查清違法用地數量和處理情況,與違法用地的處理要求對照檢查。
土地交易相關
1、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4、劃撥土地使用權,除以下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1) 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 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 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 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6、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的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採礦用地。
7、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釋出公告
8、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日。
9、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詳見附件2)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專案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的工業專案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
10、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中包括:竣工時間、投資總額、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工業專案生活配套佔比、閒置費標準、違約金。
土地出讓金、稅費問題
一、土地出讓金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價款的具體範圍包括:①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②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③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④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⑤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2、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徵收。
3、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
1) 徵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2) 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
3) 支農支出。包括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以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見4)
4) 城市建設支出。包括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支出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5)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等。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列入財政預算,作為專項基金管理,主要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
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根據不同情況,按各市、縣不低於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確定。
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主要留在市、縣,專款專用;各地可根據不同情況,將不超過30%的資金集中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使用。
5、為加強土地調控,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送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收購儲備。
6、土地出讓合同、徵地協議等應約定對土地使用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按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
二、土地使用稅、使用費
1、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2、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上調2倍)
1) 大城市1.5元至30元;
2)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 小城市0.9元至18元;
4)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3、下調與上調: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4、免繳土地使用稅:
1)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 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 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 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5、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 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 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6、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範圍為:
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含村莊和集鎮新增建設用地);
②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單獨選址、依法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設用地;
7、從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在原有基礎上提高1倍
8、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提高後,仍實行中央與地方30:70分成體制。同時,為加強對土地利用的調控,從2007年1月1日起,調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額繳入省級(含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國庫。
三、土地增值稅
1、土地增值稅的計稅方法
1)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 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 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 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2、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專案為單位進行清算,對於分期開發的專案,以分期專案為單位清算。?
3、清算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 房地產開發專案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 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專案的;?
3) 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 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專案,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專案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 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 納稅人申請登出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 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4、扣除專案:
1)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 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 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4)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 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專案。
6) 與清算專案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託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
3.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
7)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8)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
5、免徵土地增值稅?
1)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的;
2)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3) 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的,經稅務機關核實後可免稅
暫免徵稅:
1) 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投資、聯營一方以房地產作價入股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的,但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和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資聯營的除外;
2) 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資金,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3) 企業兼併,被兼併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併企業中的;
4) 個人轉讓自有普通住宅。
四、耕地佔用稅
1、農田水利佔用耕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2、未經批准佔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3、免稅
軍事設施
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醫院內職工住房佔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佔用稅)
4、減稅
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航道
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減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