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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完全屬於父母的房子

    如果房子完全屬於父母自己,即房產證上寫的只有父母名字,這種情況下,意味著房子是屬於父母的個人合法財產,個人完全有自主處置權利。那麼在出售的時候,完全由父母自己做主即可,不需要徵求任何人的意見。

    如果房子有子女“份額”

    這種情況相對比較複雜。這裡的“份額”加了個引號,後面解釋。可能會有幾種情況:

    情況(一):房本上有子女的名字,且房本上的“共有情況”為“共同共有”。

    這種情況意味著孩子、父母在房產中的份額是均分的。那麼,任何一方都沒有單獨處置的權利,必須要所有產權人同意,房子才能夠處置。

    情況(二):房本上有子女的名字,且房本上的“共有情況”為“按份共有”。

    出現這種情況的話:

    如果子女在房子中的份額低於1/3,那麼父母賣房也不需要徵求子女同意,可以出售。但是出售之後,要將子女所佔的份額部分售房款給子女。

    如果子女在房子中的份額高於1/3,那麼父母就不能單獨處置房產,必須徵求子女同意方可。

    情況(三):房本上只有父母名字,但是是子女出錢買房。

    這種情況就是為什麼之前在“份額”上加引號的原因,俗話說的“借名買房”,子女“借”了父母的名義買房,或者子女“孝敬”給老人的房子。

    房子的產權人依然是父母,父母依然有單獨處置房子的權利,可以不徵求子女意見。但是從“情”的角度,父母需要照顧到子女的情緒,我的建議是需要徵求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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