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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潘龍江悔恨寫紅塵情歌

    特朗普是總統啊,現在參議院是要彈劾總統,但是總統已經下臺了,都不在位了,怎麼彈劾呢?所以明顯的是要搞特朗普。

  • 2 # 看球客

    個人覺得應該有吧?不然的話總統的“特權”不就成了無限授權了嗎?(無法無天,但只要權利交接之前“蓋”得住就成!)再說理論上國會對懂王的彈劾是在懂王正式權利交接之前開始的吧?故所以個人認為聯邦層面,擁有最終解釋權的國會做什麼,理論上估計高法都得瞪眼睛看著卻又一點脾氣都沒有……!不過話又說回來,現實層面從參議院共和黨手裡搞定17票,難度係數也差不多相當於“登陸火星”了吧?

  • 3 # 暢談亂燉

    特朗普不是美國平民,從他當選美國總統的那一天起,他就不再是美國平民了,哪怕他只當了一天的總統,他也是美國前總統。

    美國國土安全部將會派特勤局終身保護前總統的安全,一個美國平民是絕對無法終身享受到美國特勤局的保護

    美國參議院當然有權力稽核美國前總統的彈劾案。

    彈劾川普總統是眾議院發起的,在川普沒有卸任之前,議長南希佩洛西啟動了緊急權力,只有了幾天的時間,就在眾議院通過了川普的彈劾條款。

    南希佩洛西想要在川普沒有卸任之前,把他彈劾下臺,想要參議院也啟動緊急權力,提前稽核川普的彈劾條款,而參議院多數黨領袖麥康奈爾明確表態美國國會應該把更多的精力用在新政府的過渡上面,參議院不會啟動緊急權力。

    因此,川普的彈劾案,才拖到了現在。

    雖然我沒有仔細研究過美國的憲法,但是仔細思考一下,我們就會發現,似乎只有美國國會才能給美國總統或者美國前總統,定罪,稽核案件。

    因為美國總統或者前總統,都受到美國特勤局的保護,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前總統犯了罪,美國警察似乎無法逮捕他,司法部門只有收集證據,提交到國會,讓參眾兩院表決,這個前總統的罪行是否成立。

    綜上所述,川普不是美國平民,他是美國前總統,受到美國特勤局的終身保護。

    美國參議院有權力稽核川普的彈劾案,也就只有參議院有權力稽核,表決了!

  • 4 # 諶人

    美國國會是立法機構,無權審查任何人犯罪。

    審查和判處罪犯是美國司法機關(檢察院、法院)的職責。

    《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和合眾國的所有文職官員,凡受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輕罪的彈劾並被判定有罪時,應被免職。

    注意“判定有罪時,應被免職”的描述;也就是說總統被判有罪時,應被免職。

    要判處總統有罪,當然是美國法院而不是美國參議院。

    那“美國參議院審判彈劾特朗普案”是咋回事?

    就是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參議院開庭審判特朗普。美國眾議院議員代表是起訴人,特朗普或他委託的律師團隊是辯護人,美國參議院全體議員是人民陪審員。

    公訴方和辯護方對特朗普是否“煽動騷亂”進行法庭辯論。

    庭審結束後。主持大法官會就起訴人(眾議院)起訴特朗普“煽動騷亂”是否有罪聽取陪審團(參議院)意見。具體方式是大法官會逐一詢問每一位參議員(共100位);“特朗普是否有罪?”

    被詢問的參議員只需要回答“有罪”或“無罪”既可。

    只要有2/3以上人民陪審員(參議員)認定特朗普有罪,則大法官會裁定特朗普有罪。根據《美國憲法》相關規定,特朗普應被免職。

    這就看清楚了;所謂“美國參議院審判彈劾特朗普案”,參議員只是充當人民陪審員角色,審判特朗普的是美國最高法院。

    但還有一種情況需要說明;

    無論美國最高法院是否裁定總統有罪,國會也可以罷免總統。

    《美國憲法》又有規定;如果有足夠多的議員投票認同總統犯有“叛國、受賄、或其他重罪與輕罪”,國會將可以罷免總統的職位。

    文中“足夠多的議員”的司法實踐是;1/2以上眾議員、2/3以上參議員同意,國會可以罷免總統。

    但這並不表達國會有司法審判總統的權力,而是國會透過投票表達了人民的意願!讓總統別當了!

  • 5 # 關心思考社會

    依據美國憲法,只有法院有權審判平民犯罪。參議院只有審判在任總統的權力。總統卸任後已經變為平民,參議院就無權審判這個平民了。

  • 6 # 相忘江湖3666

    多出來幾千萬選票都可以是“最安全最公正的選舉”。。。。有啥不可以的呢,真心擁護憲法的人不僅僅是遵守憲法,更應該維護憲法避免被侵蝕。。。

  • 7 # 育麟

    沒有!此時民主黨拼了老命也要搞此事!並不是像大多數人所說的是防止川普以後再來競選總統!其實只要這此搞定了,以後川普再無任何機會!你當總統時都不行,怎麼反而不當總統了反而厲害了!你當總統時人家可以做票把你弄下去,難道你不當總統時反而有機會讓你再選上!這是根本不可能的!之所以還非要搞彈劾!唯一的理由就是拜登還不是正式的總統!現在總統過渡在軍隊裡!等三月四號才能決定誰才是總統!

  • 8 # 曹老頭3539

    就這件事我有幾個問題想問清楚。

    一、所謂彈劾總統,是指在任總統,如果已經卸任了,還有什麼可以彈劾的?這種彈劾應該是一個不成立的事實,如果一要糾住特朗普不放,一定要借住彈劾之名來搞清算,除了用報復行為來解釋,沒有其他體面的解釋,惡意報復一個平民(卸任後的總統就是平民)算不算違背美國憲法和律法呢?

    二、國會眾議院具有立法權,在立法權問題上權力至高無上,國會如果可以對因落選而卸任的總統進行彈劾的話應該先確立一項與此相對應的法律,然後才可以依法辦事,可是美國國會至今都沒有立此律條。

    三、參院是否應該接受審理、宣判一個本身就是透過違規操作(或者說是違法的手段)提交的彈劾議案呢?如果受理了,那參議院的這一行為算不算違法呢?

    四、就特朗普的彈劾案從眾院的立案到參院的受理其實都與美國憲法相違背,這叫什麼法治?這叫什麼法治國家?民主黨出於報復,佩洛西等人出於個人洩憤,違法立案,叫不叫權大於法?算不算人治社會?

    五、特朗普的律師團隊在參議院審判時根本無須對特朗普作無罪辯護,而應該首先起訴國會眾議院的違憲行為,起訴佩洛西等民主黨人的違憲行為。

    六、特朗普目前已經宣佈放棄自建黨派的打算,並表態繼續留在共和黨內,幫助共和黨奪回參議院的控制權,幫助共和黨贏得接下來的選舉,對於重新聚合共和黨具有重要作用,共和黨參議員還可能順從民主黨的意願進行表決嗎?

    七、現在可以肯定,特朗普的所謂被彈劾案應該是以不了了之收場,或者說在參議院根本就通不過,不妨讓我們拭目以待。

    八、美國的政客們和其政府整天忙於內鬥內鬨內耗,而不是忙於治國,為民排憂解難,這樣的政府談什麼效率,這樣的體制有什麼優勢可言,這樣體制下的老百姓真是不幸之至!

  • 9 # 世紀佳緣VIP使用者

    參議院審查的是特朗普任內涉嫌煽動國會暴力事件那時候他還是總統不是平民,他任期內犯罪不能因為任期結束而國會不調查。在美國哪怕一個平民煽動示威者暴力佔領國會國會也有權審查,因為這是威脅國家安全的問題。

  • 10 # 我陌路輕塵

    參議院提議要審查甚至彈劾美國第45任總統川普,完全是一場出於報復的政治鬧劇,作用不大,侮辱性和報復性極強。他們視美國憲法於不顧,在美國曆史上也沒有清算離任總統的先例。

    美國憲法並沒有賦予參議院審查一個平民並彈劾一個平民的權力。就算他真的有罪,也不該由參議院來判決,參議院在美國三權中只擁有立法權,至於司法權還是在最高法院那裡,起碼理論上是。如果立法機構這次能夠繞過司法機構行使他的權力,那麼以後還要法院來幹什麼?直接把另外兩權收歸行政豈不是更好?

    川普是美國曆史上唯一一個被彈劾兩次的總統,(還有一次計劃彈劾未實施)除此以外,美國國會還在其上臺以後,對他進行了長達22個月的通俄門調查,期間司法部還給他發了100多次法院傳票,多次檢查其手機的發件記錄與內容。但始終找不到實錘證據,最終被當時的司法部長巴爾叫停。

    他的第一次彈劾發生在去年的2019年的12月份,由眾議院發起,理由為川普濫用職權和妨礙國會。最終因為共和黨的反對而未透過。

    第二次彈劾案發生在1月6日國會山事件以後。眾議院議長佩洛西以川普煽動暴力為由再次對其進行彈劾。儘管之前國防部認定國會山事件符合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也證實衝進國會的主要嫌疑人是安提法的人。但是佩洛西依然堅持己見,彈劾川普。

    彈劾法案最終在參議院得以透過。本來川普已經離開了白宮,此事也就結束了。

    然而川普在美國的民意實在太高了,加上拜登最近簽署的一系列行政法案,並不被美華人所認可,就連他曾經的支持者也都紛紛站起來指責他。再加上拜登本來也是透過作弊上臺,很難服眾,種種這些都讓民主黨人感到了極大威脅。而威脅的最大因素在於川普。

    他們害怕川普會東山再起,害怕他巨大的民意,他們更怕他的清算。川普說過的抽乾華盛頓沼澤絕對不是一句空話。

    為了避免這些事情的發生,最有效的辦法就是繼續彈劾他。只有被彈劾的總統才沒有資格繼續競選。

    當然最後這份法案在參議院是無法透過的。川普和麥康納爾似乎也達成了某種協議。川普公開表示不會建立新黨,並且承諾會幫助2022年共和黨的中期選舉,麥康納爾也表示不會繼續彈劾前總統。目前川普的總統辦公室已在佛羅里達建成,以繼續推行川普主義的執行。

    而在最近參議院提交的一份認定彈劾川普違憲的法案最終以55比45,未能獲得透過。聽起來似乎這是一個壞訊息。但是這也間接的反應出來一個問題,也就是說參議院支援彈劾川普的共和黨人只有5人,遠遠達不到最低為16名共和黨人的標準。

  • 11 # 手機使用者雅玩

    各個國家都有自已的立法、監督權、行政執法權、法律審判權。美國也不例外,但美國是三權分制的國家,即國會參眾兩院履行立法、監督權,總統履行行政執法權,最高法院履行法律審判權。由此可見,彈駭屬於國會參眾兩院行使的監督權,要給川普定罪,需要眾議院事先調查聽證核實後拿出彈駭證據,表決通過後,提交參議院表決透過。而要給川普定罪,這是牽扯美國法律審判的事情,由上所述,這事由誰主管呢?我認為,應由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才對,而不是美國參議院,更不是眾議院。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羅伯芡已表態不予審理。雖未說明具體理由,但追溯美國總統史,沒有那位前總統已離任遭彈駭的個案和慣例,美國憲法對此也沒有明確界定。這種情況下如何辦?筆者認為,美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不能人為地任意界定,確需這麼做,那勢必牽扯美國修憲,即使修憲不見得能順利透過,而應遵循美國司法慣例而定才是無爭議的,也是遵循美國以往實踐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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