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的房屋漏水如果是承租人保管使用不當,由承租人負責維修。如果房屋出租時,出租人承諾維修,則由出租人負責維修。如果漏水具體原因不明,且雙方還有這麼大的爭議,可以委託對工程質量可進行的鑑定機構進行認定。一般由法定機構認定了就可以作為直接的事實客觀依據的。檢視房子還是不是在質保期內,一般新購房子的防水質保為5年,管道質保為2年。如果房子漏水即非人為,又還在質保期內,開發商就得擔起相應的責任。如果樓上漏水發生在房子質保期內(正常情況下房子的防水質保為5年,管道質保為2年),只要是非人為的,開發商就應擔負起相關責任。當開發商不予理會時,受損業主可以到當地質監部門進行投訴,或直接將開發商告到法院。值得注意的理,如果樓上漏水,房子還在質保期內,又確信不是人為破壞的時,不管是受損業主還是樓上鄰居業主,都應及時讓開發商進行修補處理。如果讓開發商拖到質保期後,很可能還得自己清理。並且,當開發商按業主要求,派人來修補後,還是不行,或維修不到位,反覆兩次後,業主可以自行找人進行維修,費用由開發商來出。擴充套件資料《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合同法》中對於租賃的相關規定: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丟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租住的房屋漏水如果是承租人保管使用不當,由承租人負責維修。如果房屋出租時,出租人承諾維修,則由出租人負責維修。如果漏水具體原因不明,且雙方還有這麼大的爭議,可以委託對工程質量可進行的鑑定機構進行認定。一般由法定機構認定了就可以作為直接的事實客觀依據的。檢視房子還是不是在質保期內,一般新購房子的防水質保為5年,管道質保為2年。如果房子漏水即非人為,又還在質保期內,開發商就得擔起相應的責任。如果樓上漏水發生在房子質保期內(正常情況下房子的防水質保為5年,管道質保為2年),只要是非人為的,開發商就應擔負起相關責任。當開發商不予理會時,受損業主可以到當地質監部門進行投訴,或直接將開發商告到法院。值得注意的理,如果樓上漏水,房子還在質保期內,又確信不是人為破壞的時,不管是受損業主還是樓上鄰居業主,都應及時讓開發商進行修補處理。如果讓開發商拖到質保期後,很可能還得自己清理。並且,當開發商按業主要求,派人來修補後,還是不行,或維修不到位,反覆兩次後,業主可以自行找人進行維修,費用由開發商來出。擴充套件資料《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合同法》中對於租賃的相關規定: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丟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