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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tlko12455

    兩者都是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兩者的區別如下:

    1、FCR一般只出現在FOB貿易條款和EXW(工廠交貨)貿易條款下,提單的使用則無此侷限。在FCR運輸方式下,貨物買方多為著名的國際超市或大型建築專案的採購商,這些客戶的訂單一般具有量大、週期長的特點,一份訂單很可能分多次運輸,買方為節省時間和運費,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常常要求採用FOB價格條款或EXW價格條款。

    2、FCR只是收據,而非提單這樣的物權證明,FCR如同貨物收據(Cargo Receipt)似的,誰都可以開具;提單是承運人和託運人之間的契約證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權證書的效用。

    3、銀行接受提單和FCR的條件有所不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第30條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授權,銀行僅接受運輸行簽字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註明的運輸單據:註明作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運輸行名稱,並由作為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運輸行的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

    4、提單和FCR的可轉讓性不同。依據中國海商法的規定,除記名提單外,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均可轉讓,可轉讓性意味著提單持有人可以在目的地透過提交單證來獲得貨物所有權,而不論此時的提單持有人是否是和貨物託運人簽訂買賣合同的買方。FCR與提單不同,在目的地交付貨物並不依賴FCR的轉遞,原因在於FCR不具有與交付相關的固有屬性即可轉讓性,FCR是不可轉讓的單證,貨物只能交給FCR記名的收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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