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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120385727362

    借: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也可以根據費用“受益物件原則”分部門核算,在“銷售費用”中設定二級科目“業務招待費”核算銷售部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但是不得在“在建工程”、“製造費用”及存貨科目中列支,也不能打包計入企業籌建期的開辦費中。

    《實施條例》規定,不論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多少,最多隻能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也就是說,只要企業發生業務招待費,就需要至少作40%的納稅調整。以前,無論原《企業所得稅法》還是《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都不存在這種將業務招待費先打六折,再計算剩餘部分是否可扣除的規定。

    假定某企業某年的銷售(營業)收入是25 000萬元,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120萬元。則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的調整金額計算步驟如下:

    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25000×0.5%=125萬元;實際發生額的60%=120×60%=72萬元,低於扣除標準,所以應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

    擴充套件資料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範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係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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